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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某公司生产有毒食品 3被告领刑1人死缓
庭审现场

  昨日下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顺市开发区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韦某、袁某、汪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3.4亿余元;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追缴的食品公司赃款228万余元及作案工具徐工牌大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该公司用于作案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安顺市开发区某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食用油脂、畜产品、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大批量购买牛被屠宰后废弃的非食品原料熬制的半成品牛油毛油,同时向零散屠宰户购进部分非牛板油、牛肥膘的鲜牛组织。这些毛油、废弃原料无生产许可、无卫生检验、无质量鉴定。

  该公司购买后,经化油、脱水、脱杂、脱色和脱酸等流程,加工成“食用牛油”,向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多家食品企业销售,共计1.9万余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亿余元。在生产过程中,韦某负责采购原料和销售,袁某负责加工生产,汪某负责运输。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韦某、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用废弃原料生产、销售 “食用牛油”,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韦某、袁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的牛油毛油,仍积极运输半成品牛油毛油达70余吨,属共犯,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韦某、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将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记者 周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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