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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阻碍僵尸企业的死亡?

供给侧改革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衣领子”、“牛鼻子”。抓准、抓住、抓好这个战略重点,是保证“十三五”发展开好头、起好步的关键。清理僵尸企业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部署。


文︱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

本文原文刊于《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第12期,(微信ID:OutlookWeekly1981)


目前,中央已经明确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方针。


然而,虽然近来清理僵尸企业的鼓声如雷鸣般轰响,但有些地方却很“冷静”,仍是按兵不动。


  • 有的说,“事情太复杂,先看看,等一等,别给自己惹麻烦”;


  • 有的说,“不是不想清理僵尸企业,而是拿不准,怕被指责国资流失”;


  • 也有的怕得罪人,落个败家子的坏名声,特别企业负责人中相当一批临近退休的,有硬拖到底的想法,把清理僵尸企业的难题留给下一届。


这些问题,可能既有自下而上自发性和自上而下主动性不足的主观层面的问题,也有为上者“敦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手段匮乏和为下者利用群众热情借势推进改革的能力不足的客观层面的问题,还有操作上困难的问题。


接下来要着力解决的是如何让顶层设计与企业自发形成合力,这既需要给地方政府和社会的首创性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弹性,更需要一俟时机成熟,顶层应有排除阻力、锐意革新的决心和能力,有化阻力为动力的神奇力量。


1

清理僵尸企业面临多重阻力



 

当前清理僵尸企业究竟面临着哪些阻力?


首先是来自政府层面的阻力。长期以来,政府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者多重角色,由此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改革进入深水区,核心标志之一是政府日益成为改革的对象,这并非易事。


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企业破产退出,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减少、财政收入下降、区域产业结构改变、就业压力上升、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而不是推动企业破产退出,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与信贷,以避免因为司法与信贷行为导致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因此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会存在规避或扭曲改革的主观意图。退一步说,即使各级官员具有不折不扣贯彻中央意志的主观愿望,也可能由于对中央核心精神把握不准或忽视因地制宜,出现改革的失真和扭曲。


其次是来自于企业的阻力。事实上,兼并主体与被兼并者可能会联合反对。为什么不想兼并,因为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占有特定资源的僵尸企业,并购的价值更低。


此外,兼并相对容易,但后期的整合重组却困难重重。从僵尸企业来说,一旦被并购,不仅会丧失经营自主权,而且会失去长期以来享有的特定行政级别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特定待遇;尤其是那些临近退休的特困国企负责人,其维持独立运营、反对兼并重组的动力最为明显。


对国有僵尸企业来说,员工主要担心的是随着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员工身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未来工作的稳定性和待遇的可预期性,特困民企的员工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在当前IPO制度及并购重组炒作热潮的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壳价值,一些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短期内难以自己通过直接IPO上市,往往转向寻求借助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完成上市;这时候,那些长期亏损却又能够借助现行退市制度不健全而占据上市资源的企业,也就成了那些急于上市企业的并购首选目标:付出相对较低的并购成本,就能够快速实现上市。这些企业同样是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支撑之一。


再者是来自于银行的阻力。银行往往是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企业一旦破产退出,银行负债将彻底失去回收的可能性。为了维持僵尸企业的继续生存,部分债权银行甚至不惜继续为原本已经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继续提供融资,以临时性解决其持续运行问题。


而从实际操作来看,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也可能会遭遇无法注销的困境。目前在各地仍存在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


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被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托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本来应该依法破产,然后进行注销。


但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欠税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尽管托管方一直努力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处理,但往往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无法完整提供公司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被迫勉强继续维持这些被长期托管、无实质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僵尸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活运行。


2

构建科学完备的动力机制



 

清理僵尸企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如何有效凝聚社会主流共识形成上下同心的改革合力,如何形成有效的试错和纠偏机制,如何建立对不作为者的问责机制,如何在后帕累托改进阶段,让各利益相关方公平公开良性博弈,进而主动推进改革,如此方可形成可持续的内生驱动的改革动力。


其一,思想教育要到位,让各级政府认清趋势,看到希望。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增长速度降低阶段,部分行业处于供给成熟和供给老化阶段。供给侧改革最终要通过创新来提供新供给,通过改革来构建新动力。支持经济增长特别是长期增长的要素,使得“动力源”活跃起来。清理僵尸企业于国、于企、于家都是有益的。


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发展理念的认识要立即调整,坚决纠正,彻底摒弃。要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防止国资流失,但不能以防流失为理由而拖延改革。更不能以防流失为理由而拖延清理僵尸企业。


其二,基础数据测算要准确,做好“分类”和“排队”,分类确定轻重,排队确定缓急。当务之急就是尽快确定哪些是僵尸企业,并将其出清。现在,僵尸企业的概念并不清晰,地方如何界定僵尸企业有较大的弹性,统计口径并不统一。


一些地方已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了自己的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多省表示已经淘汰和未来淘汰的仍是“落后”产能。落后的产能实际上已经很少了,如何处置过剩但并不落后的产能需要更多的评价维度。防止决而不明、行而不公挫伤积极性。


其三,责任主体要清楚,建立国企“一把手”牵头的工作机制。目前出现的“僵尸企业”大多也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计划性与市场性的双层特征,发挥政府对国企“一把手”的掌控能力,抓住国企“一把手”这个责任主体是重要的。


现在国资委放权给集团公司,哪些是僵尸企业,哪些不是,就应该由集团公司定,而不是国资委来定。集团公司是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牵头的主要负责人也指的是央企的“一把手”。对这个“一把手”确定的职责要具体化,做到可督促、可检查、能问责,才能让改革落地生根,防止决而不行、行而不实。


其四,部门动作要联动,革新利益协调机制,打“组合拳”,形成联合动力。现在,去产能不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在做,而是一个国家在做。然而由于部门利益追求不同,利益关系纵横交错,对立和冲突也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协调各种利益矛盾。


其五,奖罚政策要有效。1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化解过剩产能的基本原则和钢铁行业的大指标。


与以往普惠性政策不同,此番提出的专项资金,首度以奖补的形式发放,将对在人员分流安置“走在前面”“做得好”的地方进行奖补;另外,措施在“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方面对金融机构“松绑”,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参与产能化解工作。


一方面要设立奖金和基金奖励地方政府去产能;另一方面需要在财政税收、公务员分级考核等方面作出政策调整。对考核结果先进的去产能企业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在分配财政与税收去产能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时予以倾斜。


其六,国企改革与供给侧改革要联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产权体制要为产业结构改革提供动力。供给侧改革中去产能过程,特别是清理僵尸企业牵涉到大量产权交易。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解决资源重新配置问题的。


国企改革要为供给侧改革和整个“十三五”规划提供动力,提供改革红利。2015年国企改革提出的投资经营公司、职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等,很多事情还没有做。


国企改革是以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国企供给侧改革是以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改革。2016年,国企改革由单纯的体制改革向产权体制与产业结构二重奏改革转变。国企改革与产业结构的改革同步进行,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

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



 

首先,监管渠道要通畅,可督促、可检查、能问责,实行挂牌督导的监管。


国资委提出对去产能重点企业挂牌督导将使清理更有力度,为了便于执行,国资委把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纳入监事会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强调要以攻关克难、动真碰硬的精神积极推进。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可检査的基本要求,一企一策具体安排。


要挂牌督导、强化问责。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对处置不力的企业要在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上予以问责。这是一种监管的创新。创新包括对去产能攻坚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年度考核结果排名位于本片区末位的,由上级进行约谈提醒或诫勉谈话,督促整改。


采取自查复查、随机抽查和综合考评的考核程序。对被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发现并查处去产能领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考核得分。


此外,考核评价有新说法,通过新标准来调动干部结构调整积极性。


政绩考核,是指挥棒、红绿灯,能够倒逼干部真去产能的举措,这是保证清理僵尸企业顺利推进的关键一招。企业破产退出现象的发生,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的减少、财政收入的下降、区域就业压力的上升。


是否要出台文件,明确将“去产能”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可以按照“精准导向、分类评价、定性定量、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了一套实绩考核体系。考核办法要导向鲜明,明确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考核、激励约束、工作问责、去产能退出等挂钩运用。


最后,防治风险要有底线,化解矛盾要有力度,减少社会动荡,为去产能减少后顾之忧。


社会转型最突出的特点是异质性,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损害的问题,进而引发他们的不满,造成利益矛盾扩大化和利益冲突显性化等态势。


监管部门要做好保驾护航,要拿出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手段和途径,着力化解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的诸多突出性矛盾。


政府运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安装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转型的“减震器”和深化改革的“稳压器”,即构建系统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企业家要增强去产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风险监测防控能力,做到守土有责、主动负责、敢于担当,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发现风险、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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