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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意见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案由为什么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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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个人观点。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领域的有关规定,案件处理意见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这两个文书中的案由(案件名称),都要加“涉嫌”。

为什么?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最近的三个版本,分别是2006年(农政发〔2006〕4号)、2012年(农政发〔2012〕3号)和2020年2020(农法发〔2020〕4号)。修订后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2月1日起实施后,配套《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未公布。

首先要说明,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关于这一点规定,连续三个版本没有变化。

关于案件处理意见书,在2006、2012两个版本中,均未明确规定其案由要不要加“涉嫌”。在此期间,实践中,有个认识过程。印象中,开始是强调不加“涉嫌”的,后来强调要加“涉嫌”。直到2020年的版本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案件名称”栏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

所以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没有争议。

原因是什么?

2020年版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案件调查结束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时使用的文书。”之前两个版本,也都是这么规定的。

有同事就认为,案件处理意见书既然是“调查结束后”制作,那就不属于“调查取证阶段”了,就不用加“涉嫌”。这样理解对不对?实践中,领导签字时可能还会提出疑问:你这都调查结束了,怎么还加“涉嫌”?才只是“涉嫌”,找我签什么字?----领导讲的有没有道理?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不准确。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阶段,包括执法人员立案前、立案后,直到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的调查,也包括之后陈述申辩、听证、甚至是法制审核提出意见、集体讨论后的补充调查。因此,在这些环节,案由上加“涉嫌”是有必要的。

另外顺带说一下,《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案由要不要加涉嫌?根据2020年版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不要加。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将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法制审核、负责人审查时使用的文书。'案件名称’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由执法机构填写。”

这个有没有道理?

笔者认为没有。理由还是和上面一样。只有把这个“涉嫌”的违法,事实都查清楚了,证据都弄充分了,由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算是“定案”了,才有去掉“涉嫌”的理由,继而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然在逻辑上无法自洽:《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涉嫌”,是“谁”让去掉的?履行了什么程序?

关于查封扣押决定书。2020年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中,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案由,加了“涉嫌”。

为什么?

不是说处理决定只能等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之后才能作出吗?比如前几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事先告知书的案由要不要加“涉嫌”中说到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加涉嫌。

来看一下,2020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时使用的文书。

笔者理解,行政处罚案件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可能是涉案的违法产品,也可能是涉案的物品。总的来说,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物品或场所、设施,这些东西都是证据。查封扣押决定,不是案件处理决定,而是对物品、场所或设施处理的决定,因此,案件是否在调查阶段,案件的案由是否加了“涉嫌”,不影响作出对物品的查封扣押决定。这个问题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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