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简要梳理了农业执法领域现行有效的产品监督抽查取样、初检、复检规定或要求,比较散,规范内容也不全面。包括:肥料、农药、种子、饲料、兽药和农产品(生鲜乳、水产品)等。如有遗漏,欢迎大家补充。
监督抽查中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有的会涉及抽样方法、复检等程序问题,有的涉及到实体问题。比如:样品怎么抽?是否需要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检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当事人被告知初检结果后,几日内、向谁申请复检?什么情况下不予复检、谁可以作出不予复检的决定?复检机构如何确定?当事人能不能自己选择复检机构?复检结论是不是最终检验结论?拒检的,产品是否能视为不合格?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理解,需要认真整理并对照各领域的具体规定把握。难免有遗漏,欢迎大家补充。
以下为内容链接:
9.2020 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比如,当事人能不能自己选择复检机构?笔者认为不能。上述规范没有讲当事人可以自己确定复检机构。确定哪一家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应当由接受复检申请的机关决定。怎么决定,是复检机关的事情。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复检机关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确定复检机构。
需要说明:
1.个别当年发布的文件不确定是否继续有效。
2.本文梳理的规范,有的是部规章,有的是年度具体工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发布了一次但一直沿用,有的每年都发布)。
3.农药监督抽检没有规章,暂查找到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4.有的具体内容与各省规定可能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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