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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不合格时,应当注意适用国务院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或参考。
对于种养殖户以种植或养殖的方式生产农产品,其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2.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3.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处罚条文,怎么办?
是不是就不处罚?
此时还需要看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当适用该规定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附两个案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1]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粤03行终266号。深圳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上诉人系生产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药用空心胶囊质量标准,是上诉人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达到的法定条件和要求。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的铬含量限度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冻力强度不低于180B1oomg。案中证据证明,经药监部门对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胶囊及使用的明胶进行抽查检验,有21批胶囊和1批明胶原料含量超过限度,1批冻力强度低于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及“违法使用原料”。上诉人生产的21批铬超标胶囊中,有10批铬含量超出限度10倍以上,最高1批铬含量超出限度30倍以上,21批铬超标胶囊中,有9批已销售,销售数量合计3005万粒。已销售的铬超标胶囊,有的已用于生产药品并销售,流入市场后用于封装各类药物,造成服用者健康受损的后果具有客观必然性。据此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上诉人生产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的原许可机关为省药监局,被上诉人省药监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并无不当。

(2013)浙杭行终字第63号。杭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上诉人系生产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药用空心胶囊质量标准,是上诉人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达到的法定条件和要求。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药用明胶空心胶囊的铬含量限度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冻力强度不低于180B1oomg。案中证据证明,经药监部门对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胶囊及使用的明胶进行抽查检验,有21批胶囊和1批明胶原料含量超过限度,1批冻力强度低于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及“违法使用原料”。上诉人生产的21批铬超标胶囊中,有10批铬含量超出限度10倍以上,最高1批铬含量超出限度30倍以上,21批铬超标胶囊中,有9批已销售,销售数量合计3005万粒。已销售的铬超标胶囊,有的已用于生产药品并销售,流入市场后用于封装各类药物,造成服用者健康受损的后果具有客观必然性。据此足以认定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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