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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期间计算问题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期间计算问题(原创)

    期间有期日、期时和期月之分。

1.关于期间的起算点

    一般情况下,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的起算,期月也是从次日起算。

2.关于期间的终结点

    期间的终结点是指期限的最后一日或最后一时的最后一刻。

    最后一日的最后一刻有工作日正常上班的最后一刻和该日营业终结时间(或24时)之分。前者一般是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事项,例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后者一般是对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提出事项的最低时限要求,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期日和期月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

    期月的终点是从起算日开始,顺延期月后的对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最后一刻,例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次日(5月8日)起3个月,其提其诉讼的最后期限为8月8日法院正常工作时间的最后一刻,当然如果8月8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期满第一日;如果最后日期适逢2月底的空挡日,则顺延到3月1日,如果3月1日为节假日,再顺延。

    期时一般是对执法机关执行有关事项的要求,不存在中断、顺延的情形,最后一刻没有节假日和非节假日的区别。

3.关于期间内是否包括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对期间内是否应当包括节假日的规定不是完全一致,尤其是行政许可法,但如果按照短期间(不超过7日)不包括节假日,长期间(超过7日)包括节假日的规律来操作的话,即可以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又兼顾了执法的合理性。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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