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药品监督稽查办案常见问题(转载)

药品监督稽查办案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稽查是药品监管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有力手段,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树立形象的关键窗口,而案件查处是实现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药品监督案件的查处工作必须更加严谨、更加规范。

目前,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主要表现如下:

一、调查与立案次序颠倒。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机关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二、调查笔录表述不清。调查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的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有时在制作调查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

(1)调查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调查询问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实践中,我们面对的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调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做到配合默契。

(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当事人、调查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定。

(3)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准确。例如:在调查笔录字头中写的是“李彬”,而在调查过程中却写成“李斌”。笔者认为在记录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

(4)调查笔录目的性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有的没有把相关物证通过调查询问把它们关联起来,形成调查笔录没有证明力。

(5)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调查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线索、物证、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调查笔录前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证据材料不核对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该在复制的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且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规范。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药品监督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药械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往往容易出现以下种种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2)应当记载的执法细节没有记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调查目的等执法程序药品监督文书现在都以固定格式记载,但往往执法人员忘记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场检查笔录也就没有记载,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样的笔录形成证据上的瑕疵。有的药品监督机关使用自制文书,执法人员也没有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这也未遵守法定的程序,提取的证据就是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假药5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如检查笔录未对检查人员调取电脑记录、财务凭证等情况进行记录。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和当事人加盖法人公章。

五、授权委托内容不完整。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档。除委托书以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被调查人的询问笔录上签署授权内容,并签名、或加盖法人印章。

六、陈述、申辩复核程序走过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真相,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核。笔者认为在办案人员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应及时对当事人意见进行分析或进行核实,采纳或者不采纳都应说明理由,并根据相应的程序报批。

七、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主要问题有:

(1)《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药品监督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政权的时限为三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的时间为2005年5月6日,而在2005年5月8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就当即表示不陈述和申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也是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

(2)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事实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事实、何危害后果。有些案件没有详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主要是法律法规名称的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法》等;还有的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如: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有的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准确,如:某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聚维酮碘所标明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某药品监督行政机关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这里的违法条款表述不准确,笔者认为应表述为“聚维酮碘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告知适用的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八、诉权告知有误。一是告知当事人诉权的途径错误。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属于复议前置的,却告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还有期限告知错误,主要是在单行法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否则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三个月的规定,而且不应把三个月写成90天。

作为一名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认真查办每一起药械违法案件,做到严谨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才能使我们查处的每个案件都成为“精品”案件,从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树立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运用
药品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如何降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风险
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浅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