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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或使用百草枯水剂行政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孙继承
单位: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生产日期
2014年7月1日之前
2014年7月1日之后(含当天)
销售日期
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
生产:合法
销售:合法
生产:生产撤销登记的农药(专供出口的除外)
销售:销售撤销登记的农药
2016年7月1日之后(含当天)
生产:合法
销售:销售撤销登记证的农药
生产:生产撤销登记的农药(专供出口的除外)
销售:销售撤销登记的农药
一、对生产日期2014年7月1日之前、销售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前的百草枯水剂,经营者销售该农药时,如何认定?
有三种处理观点:
----一是按照过期农药的规定处理。在符合过期农药销售条件的情形下,由于生产者生产该产品时,依法取得了登记证,客观上该产品是有合法登记证的产品,而且,按照公告规定,该产品在此期间不属于“应当停止销售”的产品,因此不能按照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实施处罚。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二是按照销售撤销登记的农药进行处罚。按照公告规定,2014年7月1日之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的登记。这个撤销是否具有溯及力?一种看法是认为撤销没有溯及力。即,撤销仅适用于201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另一种看法是认为撤销有溯及力。即,撤销也适用于201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从公告内容既规定了“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登记”、又规定了“自2016年7月1日起才停止销售”来看,该撤销登记行为对201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销售行为没有溯及力。并且实际上是默认(或支持):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百草枯水剂,可以合法继续销售到2016年7月1日。
----三是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笔者理解,特别规定关于生产、销售行为方面的规定,仅适用于“食品等产品”。农业投入品虽然也属于“产品”,但不属于直接食用或用于食用的产品。
二、对生产日期2014年7月1日之前、销售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百草枯水剂,经营者销售该农药时,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涉案农药不符合过期农药违法行为的,对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处罚。如果涉案农药符合过期农药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过期农药和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两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百草枯水剂是否属于禁用农药
笔者理解:
第一,百草枯属于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属于农业部公告规定的“禁用农药”。百草枯公告中对水剂使用的是“停止销售和使用”,而不是像有的公告使用“禁止销售和使用”。因此,不能认定百草枯水剂为禁用农药。
第二,对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处理。
第三,对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理。
第四,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第五,对发现的百草枯水剂,依法不能予以没收。但考虑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之规定,未避免严重后果,行政执法过程中可寻求技术手段鼓励当事人交由执法机关统一集中销毁。
附:有关规定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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