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长春市徒步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长春市有徒步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及徒步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长春市场需要徒步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徒步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徒步运动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市徒步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打造健康长春,和谐长春,迈进体育强市。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春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 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 邮编: 130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长春市徒步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徒步运动的开展,推动普及,提高水平,促进我市的徒步运动健康发展。 1、宣传和推动我市群众性徒步运动,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实施徒步项目管理,对全市徒步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备、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2、贯彻实施《体育法》及《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配合、协助体育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开展徒步活动的政策与法规,加强徒步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徒步运动的相关运动:由徒步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徒步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热气球,动力滑翔伞等; (2)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3)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登楼运动; (4)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徒步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3、举办各类市级徒步竞赛与活动,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与活动。 4、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5、受体育管理部门的委托,加强全市徒步俱乐部(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徒步活动的发展。 6、配合体育管理部门,加强全市徒步活动场所、器材、线路、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7、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8、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徒步运动器械展会,提升本地运动器械的影响,吸引知名品牌进入长春,为徒步运动注入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协会财务支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全体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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