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谈谈技术层面的东西吧!
自去年初,研发界掀起一股“以最短时间内完成三类仿制药、力争成为首家申报单位、并力争成为首家获批单位”的热潮、且愈演愈烈,直至出现以上大家举例的“难以想象/置信”的个案。这些都是作为“运动员/研发机构”为了某种利益的个人行为、无可厚非,关键是作为“裁判员的CDE”如何裁定?
如果CDE审评老师坚持以客观为导向,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研发审评出发点、能准确把握仿制药审评要点,即便是首家申报、即便是国内知名大企业,只要相关研发工作没做到位、没研究透,都能义正言辞、有根有据地发补甚至退审,这种“潮流”自然就会消失殆尽、让众人冷静下来静心研发;若非,就会火上浇油、最终走向疯狂。
所以,“药物研发这场游戏中”,“裁判员”的作用太关键了:这就像一场足球赛,比赛刚开始就有人“下黑脚”,倘若裁判员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就会使双方球员失控、使比赛/游戏失控,最终上演全武行的闹剧,裁判员也可能最终下课。
总之,静观CDE如何裁决便是(还请网友们多提供裁决结果),随后制订本公司相应的研发战略与战术……
另外,从技术层面,我们不妨也做些思考,面对疯狂的“三类仿制药强仿热潮”,是否需与原研制剂做对比研究?如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溶出曲线对比研究】
如API是BCS分类系统第一类药物,则可推断原研制剂在50rpm条件下,各溶出介质中均是15~30min、85%以上,此时则无需与原研制剂作对比,仿制制剂只要做到以上推断情形即可。
如原料药非BCS分类系统第一类药物、且制剂属于“难溶性药物、肠溶制剂、缓控释制剂、治疗窗狭窄药物制剂、pH值依赖性制剂”时,则应与原研制剂做对比研究,以确证仿制制剂开发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但如有“土豪企业”,不怕临床试验的失败,在申报资料中“扬言”:我公司仿制制剂的开发无需与原研制剂作对比研究,临床一旦失败、我公司将再重新研究仿制制剂处方与工艺。此时,CDE还是应允许这种“任性”行为的。
【杂质谱对比研究】
如API很稳定,没有降解杂质,研发单位只要将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中的所有单杂均控制到鉴定限以下即可。
即便有不稳定的降解杂质产生,研发单位如能像创新药那样,通过毒理试验验证出该杂质限度,也是可以的。
所以,杂质研究可以没有原研制剂,溶出度研究需酌情而论。
以上这些认知,供大家参考,也供CDE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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