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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同意安徽省全科医师协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皖民管社函〔2015〕14号)文件要求,在各会员单位、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安徽省全科医师协会筹备工作全部完成。

经筹委会研究决定,定于2016年元月18日在合肥市(浙商国际假日酒店) 召开安徽省全科医师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参加会议的有协会会员代表,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夏慧芬处长、夏云波科长、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田万龙部长和部分兄弟学会领导。



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法人、副理事长和理事长。

方朝晖
理事长
             
陈文实
秘书长兼副理事长


主要委员:刘峰李超金池季学磊钟平杭法权




安徽省全科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全科医师协会

        第二条 成立时间:2016年1月18号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区卫生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全科医师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联合性和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安徽省全科卫生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团结和组织安徽省全科医师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安徽省基层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天智路同创科技园1号楼805室。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器械机构、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者,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行政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五)在本会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六)获取本会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的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兼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可兼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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