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繁阳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宝,安徽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繁昌县飞宇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马坝缸窑村。
法定代表人:汪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反诉被告:孙尔保。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飞宇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及一审反诉被告孙尔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杰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因合同无效而不存在,该原则不应当被肆意突破。(二)实际施工人未依法行使诉权,不能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只有在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属于履行不当,其支付行为不能对抗承包人。(三)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是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的充分体现。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严重侵犯了承包人的应有权利。杰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飞宇公司向孙尔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对杰强公司是否具有拘束力。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孙尔保借用杰强公司资质签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中作为挂靠人的孙尔保不仅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其也与被挂靠人杰强公司共同享有并承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根据连带责任的法理,负有工程款给付义务的飞宇公司向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方给付,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效力,即发生在给付范围内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故二审判决认定飞宇公司向孙尔保支付的工程款应视为支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杰强公司关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飞宇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孙尔保的行为不能对抗杰强公司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杰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孙茜
代理审判员叶阳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