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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2021年1月1日实施统一登记后,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改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提供登记服务。国务院《决定》也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做好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服务和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研究筹备过渡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后过渡方案的公告(〔2020〕第23号),就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有关过渡安排进行了明确,以确保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顺利交接,市场平稳过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和查询业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自2021年1月1日起,四类动产抵押的新增登记,均在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提供登记服务。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市场主体如需对其进行变更和注销的,应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补录登记后,自主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是的。统一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的机构都已是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如需办理登记,可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员”申请开通“操作员”。关于所在机构管理员信息等详情可致电征信中心客服电话400-810-8866查询。如果还不是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可通过以下步骤申请成为用户:第一步,登录统一登记系统在线注册,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提交系统;第二步,按照页面提示前往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办理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验证,开通用户。Q5原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一般由抵押人办理,统一登记系统登记由谁办理?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的各类登记,均由担保权人办理,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也是一样,由商业银行等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人可在统一登记系统自行办理登记操作,也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也就是说登记事宜是由抵押权人负责处理,具体是抵押权人自己办理还是委托他人办理由抵押权人自己决定。需要。抵押权人办理登记,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需就登记内容与抵押人达成一致。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抵押权人需就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事宜进行确认选择。国务院《决定》明确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审查。在这种模式下,一是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填写登记信息。二是如果出现错误或者是虚假的登记,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如抵押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发表异议登记,或通过司法诉讼要求撤销登记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三是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都需要通过身份验证,如果虚假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历史动产抵押登记数据,过渡期内(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法定查询义务仍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登记系统增加便民服务,提供辅助查询服务,两边的查询结果一致。目前,统一登记系统已接收“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历史动产抵押数据,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设置“动产抵押登记”查询入口链接,提供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方式相同的查询服务。此外,市场主体在统一登记系统中以担保人名称办理查询时,如果担保人在统一登记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都有登记发生,统一登记系统的查询报告页面会同时提供两个系统的查询结果,但提供的查询证明中只有统一登记系统中的登记信息。由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和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数据在结构、数据项等各方面存在差异,历史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是单独设立数据库存放的,并未完全融入统一登记系统中。因此,历史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如需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统一进行公示,需自行补录入统一登记系统。一是对历史登记进行变更、注销。市场主体需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补录登记后自主进行变更、注销操作。二是过渡期满后仍有公示需要的,需在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补录登记。市场主体应于过渡期内尽早办理补录登记。此外,已做的历史登记,不需要重新登记,如市场主体有公示需要,也可自愿办理补录登记。补录登记同样需遵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市场主体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办理补录登记,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需要上传。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移交给统一登记系统的历史数据,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友好服务,可以自行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获得原抵押登记书后自动上传。对于统一登记系统中未能查询到的历史动产抵押登记数据,由市场主体自行填写登记信息和上传原抵押登记证书。补录登记不影响原登记的登记时间和登记效力,补录登记与原登记不一致时,以原登记的内容为准。Q13统一登记系统中的登记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的区别?补录时,如何填写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是登记在统一登记系统的公示期限,登记期限届满的登记,统一登记系统将不再对外公示,即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系统的查询功能,将无法查询到登记期限已届满的登记。登记期限与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完全相等。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充分考虑担保期限、履约情况、诉讼时间等因素,合理填写登记期限,一般情况下,填写的登记期限应不短于债务履行期限,避免因登记期限届满、不再对外公示而产生的相关风险。办理补录登记时,应参照上述原则填写登记期限。2年过渡期内,已移交统一登记系统的历史动产抵押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同时提供查询服务。过渡期内,对于尚未移交统一登记系统的历史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仍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询服务。过渡期满后,对于在过渡期内已补录的历史登记,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
对于未补录的历史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如需查询可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电子化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此外,统一登记系统可视市场需要适当延长历史登记信息的在线查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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