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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不按照拍卖公告交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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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有些载明“拍卖成交之后,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拍卖公告》缴纳了全部价款,法院也出具了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是过户的时候买受人认为税费不应该全部由自己支付。

一、“羊毛出在羊身上”:买受人应当根据拍卖公告承担所有税费

《拍卖公告》明确载明过户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所有的竞买人是以此为前提进行竞拍的,即所有参与此次司法拍卖的人在出价的时候都以自己承担所有税费为前提出价的,把税费成本考虑进去了。在此前提下,“所有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并未额外增加买受人的负担。换言之,如果《拍卖公告》载明买受人不需要承担被执行人应付的税费,那么所有参与此次司法拍卖的人在出价的时候都以自己只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税费为前提进行竞拍出价,成交价应该会更高。理论上讲,只要拍卖公告写清楚了税费的承担,买受人也看清楚了,不论拍卖公告写了买受人承担哪些种类或多大比例的税费,买受人的“购房总成本”是一样的。

当然,《拍卖公告》关于税费负担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并未受到侵害,至于具体由谁支付,是私权利行使方式的一种安排。

二、所有权已经转移

《民诉法解释》第493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买受人收到法院的拍卖成交裁定之时,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买受人成为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而且,这个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可逆的,不因是否做变更登记而有变化。

有毛病吗?没毛病。法律的规定没毛病,买受人依法取得所有权也没毛病。

那么,买受人会不会一直不交税,一直不过户呢?作为一个理性人不会的,因为:

(1)虽然法理上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但是不过户买受人毕竟心理不踏实;

(2)不过户,拍卖标的就有可能被另案查封,买受人要陷入法律纠纷中,解决纠纷的成本很高;

(3)如果拍卖标的继续增值,则今后办理变更登记的税费会更高,并且买受人如果想要将拍卖标的另行出售,可能会因不“满二”或不“满五”而承担较高的税负。

所以,法院不需要太担心这个事会“烂尾”。当然,程序上法院会受到困扰,即法院对于税费纠纷解决前可否分配执行价款会有程序上的障碍,因为如果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司法拍卖,在法院作出异议(复议)裁定前,法院分配执行价款程序上不合适。

三、买受人解决问题的途径: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买受人认为税费不应当全部由自己支付,本质上即认为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具体而言即认为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买受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附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0号长河湾二期的76套房地产进行了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宜昌市隆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0号长河湾小区的76套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隆泰[2019]FYZ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上述76套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总价为50307850元,其中7栋某号房地产的评估价为8133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10时至2020年2月1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76套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本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拟于2020年5月25日10时至2020年5月26日10时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公告第六条载明,“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本次拍卖中,异议人刘某某以最高价553095元竞得长河湾小区7栋某号房地产,并在缴款截止日前缴纳全部价款。同时查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鄂05执1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0号长河湾小区房号为7栋某号的房地产(产籍号06-0000-0007-某)归买受人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0号长河湾小区房号为7栋某号的房地产(产籍号06-0000-0007-某)的查封。刘某某在办理过户中,因税费负担问题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异议裁定【案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执异44号】: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载明了拍卖标的信息及参与竞拍条件等内容,该内容在网络公开并让所有竞买人知悉,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均一致,拍卖公告一经发布即不能随意更改,从而保障所有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买的权利。参与竞买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参与竞拍,即应视为对拍卖公告内容的认可和接受。本案拍卖中,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异议人刘某某参与本次拍卖并竞得案涉房屋,即应当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承担税费,现其要求改变公告内容由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承担税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裁定【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执复30号】:宜昌中院在执行本案中,发布的拍卖公告已经明确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刘某某参与对涉案财产的拍卖,应视为其知晓并接受涉案财产的税费负担方式。其在竞买涉案房屋后又对税费负担方式提出异议,与其参与竞买时的意思表示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宜昌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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