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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方网签时无购房资格但过户前有购房资格,卖方应配合重新网签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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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般而言,房屋管理部门审核房屋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以网签时为审核时间节点的,网签时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网签时无购房资格,但网签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房屋买受人具备了购房资格,房屋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房屋出卖人配合重新网签?这要从网签的法律意义,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配合重新网签的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合同自由原则三方面讨论。

1、网签的法律意义

网签的法律意义,一言以蔽之,即行政管理。网签,首先是防止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其次,还有审核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标的房屋是否符合限售规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作用。

2、要求重新网签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房屋买受人要求房屋出卖人配合重新网签即房屋买受人要求房屋出卖人履行其协助义务,房屋出卖人应当履行此协助义务,配合买受人重新网签。

3、不违背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房屋买受人要求房屋出卖人配合重新网签并未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因为重新网签只是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网签时房屋买受人需具备购房资格),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任何变更。而合同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合同关系即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重新网签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了很多关于房产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经典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看】

附:原告吴某华与被告施某、施某恒、谢某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买受人网签时无购房资格,但合同约定的过户日前具备购房资格的,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配合房屋买受人办理重新网签手续。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9日,吴某华(乙方)与施某、施某恒、谢某珍(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版),约定双方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并对房屋交易的其他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吴某华按约支付了房款。2021年1月吴某华社保满5年,始具备购房资格。2021年1月14日,吴某华在中介打印出来的第二版网签合同上签字,之后中介准备寄送给出卖方签字。2021年1月17日上午,出卖方致电中介称,如果要重新签订第二版网签合同,需要根据系争房屋市场价签订。当晚,中介又去出卖方家中沟通未成。随后,吴某华诉至法院,要求施某、施某恒、谢某珍配合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

裁判观点【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3652号】网签合同系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所作登记备案手续,重新办理网签并不要求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加以重新约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影响,属于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双方之间签订新的买卖合同。因此,为了系争房屋过户之需,出卖方在买受方社保缴纳满5年后有义务配合买受方重新签订网签合同。现买受方已将剩余房款164万元交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出卖方理应按约协助买受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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