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一、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

 

1、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享有所有权,法院不得执行。

 

2、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上述两条都是关于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规定,略有不同的是第28条的规定针对一般情况都适用,而第29条适用的主体(案外人)是商品房买受人。

 

3、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关于租赁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4、其他

 

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也不一定就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比如,相当多的法院认为案外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来排除法院对特定财产的强制执行。

 

二、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确定无效。那么,合同无效,“买受人”是否对买卖标的物(如房屋)享有所有权?《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返还”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

 

这其实是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对此问题理论界讨论很多,由此导致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两种主要的学说。

 

鉴于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鉴于司法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并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处理(返还财产等)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诉讼时效是债权请求权保护的限制(简单讲,诉讼时效与债权请求权有关,与物权请求权无关),所以我倾向认为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即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三、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请求权。即认可合同无效,“卖售人”一直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又是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之一。所以,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张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2005418日,王某某(出卖人,甲方)与张某某(买受人,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无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甲方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现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某某路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价款1600000元。合同中无付款期限。但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一、乙方购买房屋所得贷款计700000元归甲方所有;二、甲方每月归还该房贷款,一直到还清为止;三、如甲方还清贷款,乙方同意将该房过户给甲方;四、如甲方不按月归还贷款超过三个月之内,乙方有权买出该房;五、甲方在正常每月按时还贷款时,甲方不得出买该房。在该补充条款下方甲方由王某某、王某某女儿陈某某,乙方张某某签字,由见证方上海某某房地产纪纪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盖章及见证人欧阳某某签字。

为办理过户登记,2005428日,王某某(出卖人,甲方)与张某某(买受人,乙方)重新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无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甲方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房屋(现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长宁区某某路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转让价款1600000元;甲方于乙方交清房款时腾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付款期限:2005428日前支付900000元,2005531日前支付700000元。嗣后,凭借王某某办理的公证委托书,案外人欧阳某某与张某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张某某名下。银行根据双方办理的手续发放了银行贷款700000元。

2012821日,上海市某某路房屋因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而被限制登记,2012127日,限制登记被注销。

2012125日,上海市某某路房屋因人民法院再次采取查封措施而被限制登记,2013412日,限制登记被注销。

2013918日,上海市某某路房屋因人民法院再次采取查封措施而被限制登记,20131023日,限制登记被注销。

2014822日,上海市某某路房屋因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而被限制登记,2014910日,限制登记被注销。

另查明,20121026日,王某某女儿陈某某向张某某帐户转帐410000元,用于结清该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1129日,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还查明,20141030日,涉案房屋所在的居委会出具居住情况说明载明:王某某,女,身份证编号:……;陈某某,女,身份证编号:……,两人系母女关系,自2001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某某路房屋。当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证明王某某、陈某某自2001年起至今,长期居住在上海市某某路房屋。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均由王某某或陈某某向本公司缴付。王某某方交纳了2012年部分的燃气费、水费、电信费。

再查明,201493日,在本院主持下,彭某某与张某某、及案外人欧阳某某、周某某、上海某某酒店公寓管理中心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上海某某酒店公寓管理中心共同结欠彭某某借款本金、未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2730000元计,该款张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上海某某酒店公寓管理中心于2014912日前向彭某某支付1500000元,于20141031日前支付余款1230000元,若张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上海某某酒店公寓管理中心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则张某某、欧阳某某、周某某、上海某某酒店公寓管理中心另需向彭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彭某某有权就未支付的欠款以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彭某某申请对本案系争房屋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执行。

201489日,王某某与张某某签署上海市某某路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4915日,陈某某及张某某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因房屋上存在上述调解案件的司法查封而遭拒。

2014115日,王某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系房屋的执行并撤销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2015923日,本院执行庭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王某某的异议。

现王某某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73号】王某某与张某某在2005418日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无付款时间。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5428日签订备案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不同版本的买卖合同,王某某女儿陈某某结清贷款的事实及王某某实际使用房屋的事实看,当事人之间转让房屋的目的仅为了套取银行贷款,并无真实交易房屋的意思表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张某某并无支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行为,双方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合同显示的内容相悖。由此可见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而假意签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套取贷款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达成套取贷款的目的,王某某与张某某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某要求张某某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王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房屋产权系王某某所有,彭某某不能根据15501号案件对系争房屋申请执行,彭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彭某某可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依法另案主张。至于本案诉讼的起因,王某某存有一定过错,应与张某某分担诉讼费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418日及2005428日就上海市某某路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将上海市某某路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王某某名下;

三、被告彭某某不得依据15501号案件就上海市某某路房屋申请执行;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各半负担,被告张某某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5月1号起房产的13条规定,您一定要了解!
最高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否构成对抗人民法院查封的理由?
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之七)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第89期丨主动审查合同效力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
113|最高法院: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2017整理)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