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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初之“汉人无统蒙古军”

蒙元初期“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发微

周思成


一、“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的提出及其背景

“以一旅之众,奋起朔漠,斡斗极以图天下”的蒙古征服者,面对的是一个“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的极广大疆域,以及其中极为复杂的族群生态。这一严峻形势迫使蒙古统治阶级在建立征服王朝的过程中采取某些策略,以保证以贵族阶层为中心的蒙古族的统治权,其中即包括“在政治与文化方面,对被征服民族分别采行压制与分化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典型表现,就是所谓的“族群等级制”。根据萧启庆先生的研究,这种本质上是族群歧视政策(discrimination)的身份制度,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为四等,以族群降附次序先后及政治可靠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身份与权利,以凸显蒙古人之优越地位,并压制被征服各族群。

这种“族群等级制”向被视为元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不难想见,这一制度安排自然也对蒙元军队的组织和指挥体系产生了极大影响。20世纪初的一些学者对此即有所论及:日本学者箭内亙所著《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中“三阶级之差别——事实”一章,考察了色目和汉人出任枢密院和侍卫亲军长官之差别待遇。蒙思明先生则在《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一书中指出,非但元朝“各级官署之长官,皆专于蒙古人,其次为色目人,而汉人、南人不与也”,且“管辖军政与武器之官吏亦专任蒙古人,色目人已极少,而汉人、南人则绝不与也”。在蒙元前期,以征集体制和编制而言,蒙元军队分为蒙古军(包括探马赤军)和汉军两个系统,“汉人”将领不得兼统由“国族”或“诸部族”组成的蒙古军队,反之则否,或为“族群等级制”下对“汉人”身份的一种制约,旨在维护草原本位。

若蒙思明先生仅注意及“汉人无统蒙古军者”,并以之为“四级等差待遇之法律与事实”之佐证的话,首以此为有元一代的国制,且作为考察蒙元军队指挥体系的准绳,则要追溯到清末民初的柯劭忞,其所撰《新元史》于《郭侃传》全采《元史》本文,然以为传文之辞多有夸大,特别是郭侃随旭烈兀汗西征之事,故于传末附上了一段按语:

史臣曰:元之兵制,汉人无将蒙古兵者。旭烈兀平木剌夷及报达,郭侃之功在怯的不花诸将之右。其事或虚罔不实。《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今仍采旧史之文,为列传云。

蒙、柯二氏看待问题的视角虽略有差异,所据史料之渊源亦或有别(后文详论),然认为“汉人无统蒙古军”是元代四等人之族群等级制框架下的一种次级的制度安排,则一也。另一方面,检视有元一代之载籍,却不难发现不少具有狭义甚或广义的“汉人”身份的人物统帅蒙古兵马的例子:《元史·朱国宝传》言其“(至元)十二年,进兵临岳州,与宋兵战于岳之桃花滩,……既降湖右,加宣武将军,统蒙古诸军,镇常德府,知安抚司事”,此狭义之北方汉族统蒙古军也;石抹明安自金军中归降成吉思汗:“帝善其言,释之,命领蒙古军,抚定云中东西两路”,《元史·石抹狗狗传》记载“(至元)九年,宋将昝万寿率众袭成都,狗狗以蒙古军二千击败之”,此契丹之统蒙古军也;《元史·洪俊奇传》言其“(至元)十四年正月,授镇国上将军、东征都元帅,镇高丽。二月,率蒙古、高丽、女直、汉军,从丞相伯颜北征叛臣只鲁瓦歹等”,此又高丽之统蒙古军也。

然则“汉人无统蒙古军”究竟是否为元初之定制?其含义和实际的适用情形究竟如何?如何解释史籍中众多与之抵牾的“汉人统蒙古军”现象?对于这些问题,历来治蒙元军事制度者多未遑论及,仅史卫民先生在《元代军事史》的“军官的任用与承袭”一节提到:“元朝初年,尽可能利用汉军对南宋作战,虽然规定了必须以蒙古人主管各地军事,但执行的不是很严格。”此论断的前半或本蒙、柯二氏之前说,“执行不严”亦当有所指,惜未深考。廓清上述这些问题,实有助于我们深化对蒙元初期军制的认识,而其意义又有大于此者。

从学术史的角度看,元史学中对“四等人制”为核心的元代“族群等级制”的众多研究,具有连续性,因而类似于一个拉卡托斯式的“科学研究纲领”(research programme),具体探讨四等人制在户籍、科举、仕宦以及其他民事或军事权利上适用情况的论著,则相当于一系列“辅助假说”(auxiliary hypotheses),它们围绕上述研究纲领的“硬核”构成了一个保护带,首当其冲地面对着在检验中不断发现的“反常”或竞争性的研究纲领,因此必须不断调整,以保卫学说的内核。

近年来一些日本学者基于“反常”史例而对“四等人制”作出的批判,如森田宪司氏的“集团主义”、船田善之氏对色目人地位的重新界定,均代表着提出一种新研究纲领的尝试。这一新纲领能否取代“四等人制”的旧纲领,取决于后者能否应对“反常”事例在其“辅助、‘观察’假说和初始条件构成的‘保护’带中引起的变化”。“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的提出,恰是构成旧纲领保护带的辅助假说之一。

如前所言,就这一外围假说而言,史籍中存在不少的“反常”史例。那么,“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能否在旧纲领的框架下解释这些现象?若能,那么旧纲领较之其他竞争性学说,反而会展示出极大的解释性优势。由此,通过考察“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以四等人制为核心的元代“族群等级制”在阐释元代史料时的深层意义和效用。

二、“国制”、“汉人”与“首帅”:“汉人无统蒙古军”的史源和制度考察

“汉人无统蒙古军”是否为肇始于蒙元初期的“制度”呢?其具体含义究竟为何?《元史·张弘范传》中的记载是我们考察的起点,兹不避繁冗,将相关段落悉引于次:

十五年,宋张世杰立广王昺于海上,闽、广响应,俾弘范往平之,授蒙古汉军都元帅。陛辞奏曰:“汉人无统蒙古军者,乞以蒙古信臣为首帅。”帝曰:“汝知而父与察罕之事乎?其破安丰也,汝父欲留兵守之,察罕不从。师既南,安丰复为宋有,进退几失据,汝父深悔恨,良由委任不专故也,岂可使汝复有汝父之悔乎?今付汝大事,能以汝父之心为心,则予汝嘉。”面赐锦衣、玉带,弘范不受,以剑甲为请。帝出武库剑甲,听其自择,且谕之曰:“剑,汝之副也,不用令者,以此处之。”

至元十五年(1278)南征前夕,忽必烈任命张弘范全权指挥由蒙古军、汉军步军和水军组成的混合兵团。出征陛辞之际,弘范以“汉人”无统帅蒙古军的先例为由,请求忽必烈派遣亲信蒙古大臣总制诸军。在此,藉由“汉人无统蒙古军者”,弘范所言首先类似一种“有约束力的事实”,换言之,是一种“隐性”制度或惯例。鉴于忽必烈并未直接反驳此语,这种惯例在当时的军事实践中应该是存在的。然而,前引柯劭忞之史论,直指“汉人无统蒙古军”为“元之兵制”,是否有进一步的根据?

史籍中存留至今的关于张弘范南征拜将的纪事,其一为李谦作于至元十七年前后的《故镇国上将军江东道宣慰使蒙古汉军都元帅张公墓志铭并序》。文中关于此事记载如下:

十五年,公入觐。请往致讨,拜蒙古汉军都元帅,汉人兼统蒙古军,国朝未有此比。上雅知公材,故属任焉,陛辞面谕曰:“汝父为国宣力有年矣,汝能继志述事,不忝前业,则予一人汝嘉,今付汝大事,其尚勖之。”赐以锦衣、玉带,辞曰:“臣猥以非才,荐膺眷宠。衣带之赐,非所敢当属。远征弗庭,披坚执锐,臣之愿也,敢以剑甲为请。”上壮之,出武库剑甲,听其自择,公拜赐。

其二是虞集在元泰定年间所作之《元张献武王庙碑》,其相关记载如下:

十五年,王入觐,……乃拜蒙古汉军都元帅以行,陛辞奏曰:“国朝之制,无汉人典蒙古军者,臣汉人,恐乖节度,猝难成功,愿得亲信蒙古大臣与俱。”上曰:“尔忆而父与察罕之事乎?其破安丰也,汝父留兵守之,察罕不肯,……今付汝以大事,勖之哉!”面赐锦衣玉带,又辞曰:“……”。上壮之,出上方宝剑、名甲,听其自择其善者。

写作时间较早的《墓志铭》,就“汉人无统蒙古军”是否为定制这一点上言之不详,然其言“汉人兼统蒙古军,国朝未有此比,上雅知公材,故属任焉”,却多少支持了前文之推断,即“汉人无统蒙古军”至少是一种具有否定约束力的惯例。明确记载弘范言“汉人无统蒙古军”乃“国朝之制”的是伯生之《庙碑》。与《墓志铭》相较,《庙碑》与《元史》本传纪陛辞之际的对答尤详,且均记载了张柔、察罕失安丰之事,《墓志铭》则否,故本传之文应与《庙碑》同出一源。

虞集在碑文中提到弘范之子张珪“因以王之《墓志》、《神道碑》、《家传》授集”。故《庙碑》纪陛辞之事较繁复,或因虞集在李谦之《墓志铭》外,复参考了《神道碑》或《家传》之故。要之,柯氏以为“汉人无统蒙古军”为“元之兵制”,究有所本,我们亦可暂视其为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具体含义和约束力究竟如何?

“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所约束的行为主体当即所谓“汉人”。在元代“四等人制”背景下,“汉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狭义的汉人),亦包括契丹、女直和高丽等族。那么,“汉人无统蒙古军”中的“汉人”是否与这一广义上的“汉人”大致相当?抑或仅是出身北方汉族的弘范的“夫子自况”?

这个问题颇不易回答,因为这一制度在文献中的正式出现,正值制度草创之时,狭义和广义的“汉人”范畴在官方记载中往往交替出现。如《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一年八月条下记载:“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这里的汉人意指北方汉族。然同年二月颁定的《定夺军官品级》格例中,又有“千户所弹压:上千户所弹压二员,俱作从八品,蒙古人一员,汉儿人一员”之规定,此处的“汉儿人”显然指广义的“汉人”。

既然从制度条文中颇难找出确凿记载以证明“汉人无统蒙古军”正是在“四等人制”背景下定义“汉人”的,我们只有从蒙古统治者对“汉人”族群的“主观认知”和“汉人”族群的“自我认同”这两个维度来寻求解答:张弘范既对忽必烈说“国朝之制,无汉人典蒙古军者”,又补充说“臣汉人,恐乖节度,猝难成功”,是则彼时彼地使用的“汉人”一词,应是对在场者皆不言自明的一个范畴。无独有偶,《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六年六月条下记载: 

己酉,巩昌汪惟和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

本纪提到的“括汉人兵器”等事,或肇因于至元二十二年五月元廷颁令“分汉地及江南所收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赐近居蒙古人,上等贮于库”,归提调军器库之权归于行省、行院和行台,否则由“达鲁花赤、畏兀、回回居职者掌之”,而“汉人、新附人虽居职无有所预”。巩昌汪氏虽标榜出自雍古,实为番化之西北汉族。总帅汪惟和主动提出“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其实也就是将自身认同为政策规定的、与蒙古、色目和南人相对待的“汉人”,故世祖亦应以“汝家不与它汉人比”。

《元史·贺仁杰传》记载,仁杰为上都留守,值桑哥立尚书省,“奏上都留守司钱谷多失实。召留守忽剌忽耳及仁杰廷辨”,“仁杰曰:‘臣汉人,不能禁吏戢奸,致钱谷多耗伤,臣之罪。’忽剌忽耳曰:‘臣为长,印在臣手,事未有不关白而能行者,臣之罪,’”争相引咎归己。贺仁杰强调“臣汉人”,意在表明:在“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的官制下,主官忽剌忽耳只有“监临”之责,而己系“汉人”佐贰,于钱谷或为“主守”,应负首要责任。

另一方面,至元十六年九月,“范文虎荐可为守令者三十人”,忽必烈诏:“今后所荐,朕自择之。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程钜夫建议:南人熟悉江南情事,御史台按察司职官应参用南人,“帝以语玉速铁木兒,对曰:‘当择贤者以闻’。帝曰:‘汝汉人用事者,岂皆贤邪?’”这两则史料中忽必烈所说的“汉人”,亦显指与蒙古、色目和南人相对的“汉人”。

综上可知,在事涉钱粮兵马等军国要务,且需援据先例的情形下,即便是生活在原金朝统治区域的北方汉族,对将自身认同于含义较广泛的“汉人”族群个体,也并无些许犹疑。这固然是因中原各族在文化上的逐渐接近,更重要的或许是,张弘范所属的北方汉族军阀和士人群体,早已学会了如何以一种蒙古统治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同他们打交道,而“汉人”也应是作为蒙古贵族统治阶级代表的忽必烈首先理解的那个族群概念。

由此可以推断,《墓志铭》言“汉人兼统蒙古军,国朝未有此比”,《庙碑》记张弘范言“无汉人典蒙古军者,臣汉人”,乃至《元史》“汉人无统蒙古军者”中提到的“汉人”,均应指包括汉、契丹、女直、高丽等族在内的广义汉人族群。

据《元史》本传,陛辞之际,张弘范以无先例为辞的同时,还请求“以蒙古信臣为首帅”。此语实构成对“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的一个补充,最后应略作考察。“首帅”之名,亦见于他载籍,要言之,即元军中指挥多兵团作战的主将,《黑鞑事略》言“如大势军马併力蝟集,则先烧琵琶,抉择一人以统诸部”,即其早期形态。在蒙古军和汉军协同作战时,通常由蒙古将领担任主将(“首帅”)总领蒙古、汉军,如《元史·李忽兰吉传》:

(中统二年九月)诏宗王只必铁木兒,以答剌海、察吉里、速木赤将蒙古军二千,忽兰吉将总帅军一千,追袭火都于西蕃。十月,擒之。四年,首将答剌海言忽兰吉功高,诏赐虎符……

此次讨伐战的部署,汉军将领李忽兰吉和蒙古军将领答剌海等虽均隶属宗王只必铁木兒麾下,然负责作战指挥和功过上计的“首将”,实为答剌海。即便一时“首帅”难于其人,汉人将领也不得僭越,仍须由缺乏军事经验的蒙古人出任名义上的主将。

汉人将领不许将蒙古诸军,且协同作战时须由蒙古人出任“首帅”,从蒙元初期的历史形势看,其实是一种自然的、实用主义的制度安排:就客观言之,草原民族本身即具备较充足的军事人才储备,加上早先归附的色目人集团,并无必须吸纳汉人以充实指挥体系的急迫,相反,尚有不少青年蒙古军官起初只能指挥汉军和新附军。

就主观言之,在蒙古贵族看来,“汉人”无非被征服者。对蒙古军而言,由降附族群组成的辅助部队,素来只有微弱的、短暂的利用价值,蒙古军在中亚的军事行动业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同样,契丹人(时亦属“汉人”)将领石抹孛迭兒在归附蒙古军后,在太祖九年(1214)从木华黎觐见成吉思汗于雄州,充汉军都统,但其本传紧接着记载,“帝次牛阑山,欲尽戮汉军”,孛迭兒因木华黎保荐得免。

由此可见汉军集团在早期蒙古征服者心目中地位之卑微。因此,且不论将蒙古军各百户、千户是否甘于接受“汉人”将领的令行禁止,即便是在无隶属关系的情形下,双方的摩擦与牴牾亦在所难免。《元史·张柔传》就记载:

燕帅孱赤台数凌柔,柔不为下,乃谮柔于中都行台曰:“张柔骁勇无敌,向被执而降,今委以兵柄,战胜攻取,威震河朔,失今不图,后必难制。常欲杀我,我不敢南也。”行台召柔,幽之土室,孱赤台施帐寝其上,环以甲骑,明日将杀之,孱赤台一夕暴死,柔乃得免。

尽管据说张柔时为“荣禄大夫、河北东西等路都元帅”,且有“拔都鲁”(Ba'atur)之号,依然在与蒙古军帅的冲突中几乎丧命。不难推断,在彼时的权力结构下,类似矛盾必然多以对被征服族群一方不利的结局收场;在战争中,此种内耗导致的指挥体系混乱亦容易造成丧师蹶将的局面,这是蒙古统治者极不愿看到的。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张弘范在陛辞之际,以“臣汉人,恐乖节度,猝难成功”的理由力辞主将之名而愿有主将之实,辞不获免,又求“上方宝剑”以候“不用令者”,实为深思熟虑之举动。果不其然,《庙碑》记载:“辛酉,至崖山,而他将至外省调至者,虽隶所部,然侪视不相下,有骄蹇意,几敢违其号令,王以军法斩其最甚者一人,众乃慑服听命”。碑文所言“他将”是否确系弘范麾下之蒙古军,已无从考证,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三、“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的反例辨析

将前文所论略事总结,则(1)“汉人无统蒙古军”实为肇始于大蒙古国和元代前期的一种军制;(2)该军制是“族群等级制”背景下对总括汉、契丹、女真等族的“汉人”族群的一种制约;(3)因主、客观上既然存在“汉人无统蒙古军”的合理因素,此种制约只能算是一种消极的“遏制政策”而非积极的“歧视政策”。然而,如前所言,元前期的史籍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少“汉人”族群个体统帅蒙古军作战的事例。应如何解释这些明显与制度相悖的现象?本节即就载籍中“汉人统蒙古军”之有迹可考者,论列于次:

①据《元史·严实传》,太祖十五年七月,实以“所部彰德、大名、磁、洺、恩、博、滑、濬等州户三十万”归降木华黎,并随其攻略山东诸郡,“偏将李信,留镇青崖,尝有罪,惧诛,乘实之出,杀其家属,降于宋。辛巳,实以兵复青崖,擒信诛之”。《新元史·严实传》记青崖之事则言:“十六年,实以蒙古兵攻信杀之。”本条记载看似为“汉人统蒙古军”之显证,实不尽然。柯传所本,为元好问所撰严实《神道碑》,然考遗山原文,却作“明年,公以太师兵复青崖,擒信,诛之”。据此,严实用来收复青崖以报破家之恨的蒙古军,并非隶属于他,而是太师国王木华黎麾下的蒙古军或探马赤军。

在大蒙古国时期,若情势急迫,而降附的“汉人”将领又无本部兵可统的情形下,蒙古总帅即将小部分蒙古军的指挥权暂时移交给前者,以遂行指定之战术任务;而史籍中关于“汉人”统领蒙古军的记载,有相当一部分可归入此种类似“借兵”的范畴:如②《元史·王檝传》记载,太祖十年(1215)蒙古军攻陷金中都,其后“河间、清、沧复叛,帝命檝讨之,复命驸马孛秃分蒙古军及糺、汉军三千属檝,遂复河间,得军民万口。孛秃恶其反复,欲尽诛之……”,显然,王檝虽在河间之战中指挥上述这支三千人的混编军,他最终仍需将所有的战利品(自然连同分拨给他的军队)交给原指挥官孛秃处置。

③《元史·耶律留哥传》记载,岁乙亥(1215)留哥北觐,辽东复叛,家人尽陷,后叛军为金军所败,“留哥引蒙古军数千适至,得兄独剌并妻姚里氏,户二千”,岁戊寅(1218)又“引蒙古、契丹军及东夏国元帅胡土兵十万,围喊舍。高丽助兵四十万,克之,喊舍自经死”,亦是“借兵”之例。

④遭遇与此相似的还有契丹人王珣,其《元史》本传记载,岁丙子(1216),锦州叛将张致袭义州,珣“家人皆遇害。及兴中平,珣无所归,木华黎留之兴中,……珣以木华黎兵复开义,擒伯杰等,杀之。进攻锦州,致部将高益缚致妻子及其党千余人以献,木华黎悉以付珣,珣但诛致家,其余皆释之”。

⑤太祖十七年(1222)冬,河中失陷,石天应战殁。《元史·石佐中传》载:“天应死事时,弟天禹子佐中在军中。伺敌少懈,倒抽其斧,反斫之,突城而出,趋木华黎行营,求得蒙古军数千,回与敌战,败之。”

⑥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元军大举南下侵宋,十二月,阳逻堡-青山矶渡江之战,管军千户隋世昌“从诸军渡江,抵南岸,宋兵联舟来拒,世昌舍舟师,率蒙古哈必赤军步战,斩其将一人,宋师溃,世昌追之,复与战,大败之”。以上六事,均系“汉人”将领权宜指挥小部分蒙古军以遂行紧急战术任务之例。

缺少本部兵的“汉人”将领,在一定形势下既可权宜指挥部分蒙古军,那么也可能在某个时期较恒常地统领小规模的蒙古军队作战或镇戍。

⑦《元史·石抹狗狗传》记载,至元九年(1272),“宋将昝万寿率众袭成都,狗狗以蒙古军二千击败之。十六年,朝廷录其前后功,赐金虎符,授宣武将军、管军总管,戍遂宁”。该部蒙古军很可能自此较为固定地隶属在这名契丹军官麾下镇戍四川战区,因为在至元二十一年(1284),狗狗又“以蒙古军八百从征散猫蛮,战于菜园坪、渗水溪,皆败之”。

⑧《元史·石抹明安传》记载,太祖七年(1212年),成吉思汗“率师攻破金之抚州,将遂南向”,明安自金军中“策马来归”,“帝善其言,释之,命领蒙古军,抚定云中东西两路”。

⑨同为契丹人的石抹也先“闻太祖起朔方,匹马来归”,成吉思汗命与木华黎攻略东京,其本传记载:“师过临潢,次高州,木华黎令也先率千骑为先锋。”也先其时亦无本部兵可统,虽然他推辞了这一任命,木华黎原有意交给他指挥前锋,极可能是一千蒙古骑兵。

⑩《元史·石高山传》则记载,中统三年(1262),洛水人石高山向忽必烈进言:“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宜加招集,以备驱策”,忽必烈“即命与诸路同招集之。既籍其数,仍命高山佩银符领之。”所谓“五部探马赤军”是原属木华黎麾下、从五投下军选出充任先锋及镇戍的军队。从同年“以五投下探马赤立蒙古探马赤总管府”的记载来看,高山所部当即总管府下属之五投下探马赤军。此后五投下探马赤军的隶属关系变动不常,至元二十一年(1284)属东宫,次年又改蒙古侍卫亲军指挥使司。石高山最后的仕宦经历,据本传则为“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守卫东宫”,故该部探马赤军亦可能一直在其麾下。

又《元史·朱国宝传》记载,至元十二年(1275),国宝从伯颜南征,“进兵临岳州,与宋兵战于岳之桃花滩,获其将高世杰,进昭信校尉、管军总管。既降湖右,加宣武将军,统蒙古诸军,镇常德府,知安抚司事”。

蒙古千户武展墓碣铭记其卒后,夫人杨氏训其孙廷璋曰:“汝祖将蒙古军征伐以有今官……”,按,展至蒙古国至世祖时历官帐前百户、行军百户、汉军千户和管军千户等军职,终于河南淮北蒙古都万戶府千户,故知其亦曾以汉人(入蒙古军籍)而将部分蒙古军作战,等等,均属此类。

以上史料多指“汉人”专统蒙古军而言。别有一类史料,记载的则是“汉人”兼统蒙古、汉军的事例,其中又有若干特殊情形可以并举:

①《元史·杨惟中传》记载,宪宗九年(1259),“世祖总统东师,奏惟中为江淮京湖南北路宣抚使,俾建行台,以先启行,宣布恩信,蒙古、汉军诸帅并听节制”。在元初,拥有“节制军马”权力的多为一个战区内的最高指挥机构(行省、行台、行院、宣慰司及都元帅府等)和佩带“金虎符”提调军马的高级军政长官。如太祖十七年(1222),木华黎“以(石)天应权河东南北路陕右关西行台,平阳李守忠、太原攸哈剌拔都、隰州田雄,并受节制”;忽必烈在与阿里不哥争夺汗位之际,委廉希宪以川陕方面之任,“别赐金虎符,使节制诸军”;其时军中又有“节制诸军蒙古官八春”,八春实即“陕西四川宣抚司”,亦即具有同类权限的将官。这种“节制”之权,属于上级指挥机构“调遣”或“约束”各下级单位的一般性权力,而非直接出任某部之主官。要言之,系一种较间接的、潜在的指挥权。

②《元史·史天祥传》记太祖十三年(1218)“权(天祥)兵马都元帅,蒙古、汉军、黑军并听节制”。

③《元史·李璮传》记载,中统元年(1260),“世祖即位,加璮江淮大都督。……蒙古、汉军之在边者,咸听节制”。

④《元史·世祖纪》中统二年(1261)二月丙辰记载,“以汪良臣同佥巩昌路便宜都总帅,凡军民官并听良臣节制”,至元九年(1272),复“授镇国上将军、枢密副使、西川行枢密院事”,十六年(1279)二月,元廷赏定蜀功,“赏汪良臣所部蒙古、汉军收附四川功钞五万锭”。

⑤蒙古弘吉剌氏步鲁合答《元史》本传记载,至元八年(1271),“宋将昝万寿攻成都,佥省严忠范遣步鲁合答将兵七百人御之于沙坎”。上述诸例,均属“汉人”以战区高级指挥权节制辖区内蒙、汉军队之例。

除了以军前派出机构的名义“节制”诸军外,又有以“汉人”兼统蒙古、汉军以充“镇戍”之职者。如⑥《元史·张柔传》记载,宪宗九年(1259),时柔从世祖南征鄂州,“会宪宗凶问至,宋亦行成,世祖北还,命柔统领蒙古、汉军,以俟后命,城白鹿矶,为久驻计”。忽必烈此时北还,旨在争位。其时形势不甚有利:阿里不哥不但据有和林腹心之地,掌握着漠北大部分蒙古千户军队,且随蒙哥南征的军队也有部分归附于他。忽必烈不得不更多地依仗随其南征的汉人世侯军。在草原势力多各持两端、其心难测的情况下,启用张柔镇戍白鹿矶,“总摄诸军,滨江驻扎,以俟后命”,亦防宋人败约,或为形势所迫。

⑦《元史·王昔剌传》记载,中统四年(1263)春,“元帅阿朮驻兵河南,遣昔剌将蒙古、汉军复立宿州”。宿州此前曾因李璮之叛为宋袭取,后为元军收复。《元史·世祖纪》中统三年(1262)十一月条下记载,“乙巳,诏都元帅阿朮分兵三千人同阿鲜不花、怀都兵马,复立宿州、蕲县、邳州”。可知昔剌所将之蒙古、汉军原应属阿朮麾下。

⑧《元史·石抹不老传》记载,至元十八年(1281),“大小盘诸峒蛮叛,命(不老)领诸翼蒙古、汉军三千余人戍施州,既而蛮酋向贵、誓用等降,其余峒蛮之未服者悉平,遂以为保宁等处万户。”以上三例,俱属“汉人”兼统蒙、汉诸军以为镇戍者。

自此我们已列举了“汉人”在不同意义上“统帅”蒙古军的四种情形。然而,上述情形较之⑨张弘范官拜“蒙古汉军都元帅”,且协调蒙古、汉军部队独立进行大规模战役的事实,尚颇逊色。

⑩《元史·郑温传》记载,至元九年(1272),“诏温统蒙古、汉人、女直、高丽诸部军万人,渡海征耽罗,平之”,或亦属“汉人”指挥蒙古、汉军参与较大规模战役之例。然考之《元史》本纪及《洪俊奇传》,实际指挥此一高丽金通精叛军讨伐战的,是经略使忻都、史枢和洪茶丘等,温并非独当一面之首帅。

另一方面,蒙元初期,以“汉人”而得拜“蒙古汉军都元帅”者,除弘范外,据我们所知,仅有前述石抹明安及其子石抹忽笃华二人而已,然据《石抹明安传》,明安“早从军旅”,然直到岁乙亥(1215)攻陷金中都后,方“加太傅、邵国公,兼管蒙古汉军兵马都元帅”,此衔虽荣耀无比,然次年丙子,明安即“以疾卒于燕城,年五十三”;而?忽笃华“太宗时,为金紫光禄大夫、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兼蒙古汉军兵马都元帅”,当是袭其父之职。明安父子是否有独立指挥蒙古、汉军进行战役之实,已难确证。

是故,以“汉人”而为“首帅”,且名、实俱归者,恐仅弘范一人而已,其《墓志铭》言“汉人兼统蒙古军,国朝未有此比”,以为一时无两的殊荣,确有所恃。

至元中后期,随着南宋残余势力的消灭和元朝对外扩张能力渐近极限,“汉人”得以统率蒙汉诸军参战的机会愈加稀少。然而,随着西北边境的烽烟迭起,“汉人”统帅蒙古军的身影也在元廷与海都、昔里吉和乃颜等叛王的战争中再度浮现。在这一战线,元朝统治者不得不面对一前所未有之困难:纷争乃因蒙古贵族阶级同室操戈而起,故《元史·叶李传》记载,“乃颜叛北边,诏李庭出师讨之,而将校多用国人,或其亲暱,立马相向语,辄释仗不战,逡巡退却”;不仅如此,至元十四年(1277)昔里吉叛军进逼和林之际,弘吉剌氏只儿瓦台(又作只鲁瓦歹)竟率所部响应。

因此,为解兄弟阋墙之危,大批汉军将领若李庭、董士选、刘国杰、王国昌等及其所属部队,在忽必烈“男儿立功,要在西北上”的号召下,被调往西北前线。出于同样考虑,元军不仅多采汉军战术(“以汉法战”), 甚至容许“汉人”兼统蒙古军,以收制约之效:

①《元史·洪俊奇(茶丘)传》记载,至元十四年(1277)二月,“(茶丘)率蒙古、高丽、女直、汉军,从丞相伯颜北征叛臣只鲁瓦歹等。四月,至脱剌河,猝与贼遇,茶丘突阵无前,伯颜以其勇闻”。

②同样参加了对昔里吉叛军作战的还有前述汉人将领石高山。至元十三年(1276)平宋入觐之际,高山以“臣筋力尚壮,犹能为国驱驰”为言,主动请缨,故“进显武将军,领兵北征,屯亦脱山”,其后乃颜叛,又“督战有功”。按:亦脱山或作按台山,当时是岭北元军与叛军的主要交战区,而高山所部,则应是隶属于他的部分蒙古探马赤军。

③参加了元朝与乃颜的战争的还有洪茶丘之子洪万。史载:至元二十四年(1287),“乃颜叛,率兵征之。六月,……至乃颜之地,奉旨留蒙古、女直、汉军镇哈剌河。复选精骑扈驾,至失剌斡耳朵,从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兒讨乃颜。”

④汉军将领刘恩则统领蒙古、汉军在与海都的战争中进驻西域重镇斡端。其本传记载,至元十六年(1279),恩“入朝,赏赉有加,授四川西道宣慰使,改副都元帅。率蒙古、汉军万人征斡端,进都元帅,宣慰使如故”;至元十八年(1281),“命恩进兵斡端,海都将玉论亦撒率兵万人迎战,游骑先至,恩设伏以待,大败之。海都又遣八把率众三万来侵,恩以众寡不敌,成师而还”。以上四事均系元朝与西北叛王战争中“汉人”统帅蒙古军的零星记载,以其历史背景特殊,故别为一类。    

四、结论

前节列举的6类28例是否穷尽了载籍中“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的反例,实是颇成疑问的。在许多情形下,“汉人”将官所统究系何兵,因史料不详,已无从考证;如前述严实以木华黎兵复青崖之事,柯书乃概言“蒙古兵”,而在《元史》本传中,则仅言“实以兵复青崖”而已。又《赵国忠献公神道碑》言董文炳:“其归葬也,有蒙古军数千,自和林代更回首过灵輀前,下马恸哭曰:‘吾辈平日受恩,无以为报,何时复有如公者乎!’”是则文炳亦曾统蒙古军,但他种史料言之不详耳。

史籍中似此之例,当非一二。幸而史料之积累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绝对意义上的穷尽,亦难企及,而评判史学观点的尺度亦不独在是,反倒在于这种史学观点是否经得住新史料的考验,乃至预见新史料的发现。因此,关键仍在于,如何理解这一制度及其在现实中的反例?

“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实为发端于大蒙古国与元前期的一种制度安排,该制度排除了包括汉、契丹、女真和高丽等族在内的“汉人”统领蒙古军的可能(在不同族群的兵团联合作战时,“汉人”亦不得担任“首帅”)。 但在现实中,这一制度并非绝对,一定情形下,“汉人”也被允许临时或长久地统领小规模的蒙古部队,抑或作为高级军政长官节制辖区内的蒙古汉军,甚至担任“首帅”,独立指挥多族群混编军团,进行较大规模的战役。

重要的是,对这一制度全貌的考察,向我们揭示了塑造蒙元征服王朝各种制度“外在形态”的二种决定性因素,或借用王明珂先生的术语,即“历史本相”(historical reality)。

第一种决定性因素即所谓“制御之术”:对外,人数居于劣势的边疆少数族裔,为了稳固政权与优势,推行存在着族群差别的“四等人制”,复设下种种防范之制(若“汉人无统蒙古军”),凡此等等,无非“制御”而已。然而,这并非史实之全部,因为,尽管蒙古贵族有防范外族之忧,一些反例的出现表明,这一“制御之术”绝非上述单一之功用,它亦针对着蒙古贵族的腹心之虞:对内,作为蒙古帝国征服主力的蒙古军尚羼杂有为成吉思汗家族兼并和挟制的诸蒙古部族,这些部族并未得核心统治阶级之完全信赖;甚或蒙古亲族之间也往往因争夺汗位、权力与草原资源而兄弟阋墙。在此种情形下,依靠“汉人”统领部分蒙古军以镇戍边地或敉平蒙古腹地内乱,实可收犬牙相制之效。

因此,上述某些“汉人统蒙古军”的事例,反倒凸显了“四等人制”所蕴含的统治者分而治之的“制御”逻辑。

进一步考察另一些反例,我们却不难发现,这种以维护草原本位为宗旨的族群等级制,并非绝对的教条或圭臬,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只是种工具。虽然该制度在蒙元时代始终存在,但细化和规范化则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加上战争时期的现实需要,因此在开始阶段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在一定情形下,蒙古统治阶级能够分拨部分蒙古军队交被征服者指挥,甚至接纳如张弘范这样的被统治阶级菁英,赋予其独立调遣蒙古军队展开战役的权限。

这说明了蒙古帝国崛起欧亚,实得益于另一决定性制度因素,这种因素决定了它能够(借用德国学者Jansen的说法)“最大限度地动员其所支配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前引武展墓碣铭亦言:“国家龙兴朔幕,中原豪俊奋其才勇,起应以兵。时方急于得人,无远迩亲疏之间,故能克成武功,混一华夏”,实不易之论。

若借用当代政治学理论,上述两种因素实对应大卫·比瑟姆(David Beetham)提出的政权合法性的两大原则:“差别化或分治的原则”以及“共同体或共同利益原则”。差别化原则区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为前者凌驾后者的权威而辩护,相反,共同利益原则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联系起来,并表明,通过与前者合作,后者在既定权力结构下是可以获得好处的。

须承认,若以为第二种决定因素在蒙古帝国的扩张阶段颇为活跃,那么融入征服王朝制度血液中的却是“制御之术”。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汉人无统蒙古军”的反例毕竟较少,且多集中在大蒙古国时期和元朝初年。尤其是入元中期以后,一方面,随着蒙古贵族统治的逐步确立,元军战区的范围亦逐渐缩小;另一方面,中央集权以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来规制元军的制度逐渐形成:侍卫亲军由枢密院直接统领,镇戍军分由蒙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与各地设置的军府管辖,仍由枢密掌天下军籍;同时,亦制定了专门的格例以规范军官的任命、迁转和承袭,“军府主官必以蒙古人、色目人充任,成为严格的制度”。

然而,与其说早期“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逐渐为另一套制度所取代,不如说这套制度本就是“汉人无统蒙古军”之制延续和展开。直到元末战乱再起,人们才再次感受到一种较灵活的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元史·王克敬传》记载,元统年间“岭海徭贼窃发,朝廷调戍兵之在行省者往讨之,会提调军马官缺,故事,汉人不得与军政,众莫知所为……”。一种逐渐僵化和固态化的族群等级制,也意味着在制度的甚深层面,第一种决定因素最终压制乃至摧毁了第二种,由此也注定了元朝的最终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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