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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军、吴越菲 | 流失“村民”的村落:传统村落的转型及其乡村性反思——基于15个典型村落的经验研究

原文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本文为专题研究——“经验研究:‘三农’新探”第一篇)


编者按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等“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引发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为此本期特编发三篇文章,聚焦村落现代转型、农民增收以及土地制度改革等重大问题,以期以社会学的新视角、新方法推进相关研究向纵深发展。


摘要

随着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的快速推进,“村落转型”开启了新的乡村性追问。依据“村民”与“村落”两大转型维度,我们以类型学视角对村落及其转型进行了再理论化。本文聚焦于研究“无村民—有村落型”村落及其三种现实形态,考察了村民与村落在转型中的分离与融合。“流失‘村民’的村落”提示了村民群体与村落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生关系。可以说,在当代中国,村民的市民化并没有带来乡村性的崩溃,反而因村民与村落的重新融合而使部分乡村呈现出了某种“新乡村性”。


关键词

村落;村民;村落转型;乡村性;新乡村性


一、问题意识:村落转型及其“乡村性”论争

 

村落(village)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村落表征了以其为基础的传统组织构造和文明形态。有关村落发展的研究议题在20世纪下半叶逐步淡出了西方社会学的主流话语(Summer & Brown,1998),并不断发展成为附属或与现实无关的议题(Gallaher & Padfield,1980; Summers,1986)。但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欧、北美等地开始出现乡村复兴和重构(Whatmore et al.,1990; Chigbu, 2012; Zasada & Annette, 2015; Damyanovic & Reinwald, 2014),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经历着普遍的乡村变迁(Ahmed, 1993; Long et al.,2012; Liu & Liu,2016),“乡村”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Capo,1995; Nelson,2001; Sofer & Applebaum,2006)。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当前许多国家都面对着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新乡村”(new countryside)。现代化进程并没有彻底消解乡村,乡村的发展反而极大地彰显了传统村落对于现代化力量的多元反应方式,并由此带来了“乡村性论争”(rurality debate)。乡村性是如何演变的?或者说在更重要的意义上,乡村性应当如何演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农村社会学研究中最具困扰的议题之一。

 

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村落转型的讨论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进程而展开。概括起来,学界大体存在两种较为不同的判断:一种可被称为“村落终结论”,另一种可被称为“村落再生论”。“村落终结论”者认为:伴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社会关系的垂直整合将取代水平整合(Summers,1986)。传统村落不仅在空间上不断被扩张的城市所侵蚀,而且在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上也面临着失序和解体,村落不可避免地因城市化转型而走向“终结”。而“村落再生论”者则认为:现代化的侵入反而为传统村落的再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传统村落可以借助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力量重新积累发展资本。在新的发展时期,传统村落的共同体本质和网络关系并没有因此发生根本变化,反而在某些方面可以获得重构和再生的机会(文军,2014)。城乡二元视角下的村落转型研究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相较于城市社会,乡村是否还具有独特的属性和自主发展的可能?比较两种判断,前者更多强调了外部现代化力量侵入下村落传统形态的变更及其与城市形态的趋同性,而后者则更多强调了村落形态的存续、重组及其与城市型态的分离性。二者的重要分歧在于:城市化的进程在多大程度上会消解乡村性?

 

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国,中国社会深深地根基于乡村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乡村性”被言说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传统小农以及“乡土社会”(费孝通,2008)。中国传统村落在此前多个世纪中被理解为一个生产性的、以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地域共同体,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农业、土地、村民、乡村生活等村落构成要素以高度重叠的方式聚合存在,因此具有“独立封闭社会边界的社会实体”属性(毛丹、王萍,2014)。社会学视域中的“村落”主要落脚于共同体属性,并将乡村社会共同体(rural community)视为理论建构上的“参照体”和方法论上的“浓缩体”。共同体取向的村落研究将超越个体的“社会关系”作为理解村落以及乡村性变迁的核心。因此,现代化语境下的村落研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传统村落共同体在社会变迁中的存留、适应、演变以及再造等问题。

 

西方自由主义者首先对传统的“乡村共同体”概念发起挑战(Brint, 2001),共同体取向的乡村研究在当代越来越多地遭遇反思(Panelli & Welch, 2005;Barrett, 2010; Blackshaw, 2010)。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尽管社会关系仍然是理解村落转型的重要维度,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共同体取向的村落研究在理解“乡村性”方面存在诸多理论解释上的不充分之处。首先,乡村共同体构成的基本理论前提是存在相对稳定并具有明晰边界的社会关系,建立在相对稳定的村民个体与乡村共同体的紧密关系之上。然而,在一个流动性日渐增强的社会中,村民不仅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流动性,村民与乡村共同体的关系亦在发生多元变化。共同体取向的村落研究在关注地方社会系统自治和整合能力的同时,降低了对流动性和乡村类型分化的理解,这突出地表现为以单一个案散点式地呈现变动的乡村性成为村落转型研究的主要方法。其次,乡村共同体取向的村落研究更多地关注村落的结构性发展,而较少针对村民个体或群体来展开分析(Dayley & Sattayanurak, 2016)。将“村落”作为研究单位的研究取向使村民的行动淹没于整体的结构性变迁之中,由此带来看不见“人”的村落研究结论。再次,乡村共同体作为城市社会的对照物,在理论上嵌于“乡村—城市”、“共同体—社会”的二元框架中。正因如此,以往有关“村落终结与否”的讨论始终徘徊于非此即彼的选择之中。对于传统村落“化乡为城”的单向度发展预判,框定了一个以城市为归宿的单线条发展路径,从而可能被决定论的描述所简化和误导(Koppel et al.,1994; Gibson et al.,2010)。

 

村落转型不仅包括物理形态、空间、组织、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结构转型,同时也离不开“人”(村民)的转型。当前的中国乡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多元、复杂和开放,村民与村落的关系构成了乡村性变迁的中轴。然而,以往研究多关注有形的村落转型,或从“社会”的立场出发对“村落”进行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整体解读,而忽视了村民行动与村落结构转型之间的内在关联(Waitt & Lane,2007;Carolan,2008;Spinney,2006)。

 

村落研究应当尝试走出共同体取向的研究束缚,重新找回村民行动与村落结构的关系维度,并且在多元趋势中重新寻找并反思“乡村性”及其演变的内在机理。为此,本研究以“村民—村落”之间的要素关系作为核心线索,重新考察中国传统村落的转型及其乡村性的流变过程,并通过类型学分析来对村落转型进行再理论化,尝试在总体上把脉中国村落转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对村落展开类型学研究,首先需要完成一种分析方法的转变——从村落的“整体论分析”转向“要素论分析”。事实上,当我们笼统讨论“村落”的时候,实际上同时包含着对村落本身及其所属成员的讨论。以往研究中缺少人的行动维度,并潜在地接受了一种假定,即村民转型与村落转型具有必然的共向性,而忽视了村民与村落之间的转型张力及其分离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村民”与“村落”既是构成广义村落的两大要素,也对理解乡村性及其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原有稳定且未分化的“村民”、“村落”概念显然已经无法帮助我们在新形势下认识重新被塑造的乡村。在此,笔者以“村民”与“村落”两大维度的转型(有/无)对村落展开类型学分析,并划分出村落的四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见下图)。

在本文中,“村落”是作为一种构成要素的空间存在,而“村民”则是社会文化方面的个体或群体称谓(与户籍“农民”相区分),主要是指具有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特征的人。在群体特征及行动层面,它涉及村民职业、经济收入、生活方式、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以及作为行动者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及其意义建构。在这里,“有/无”的划分作为理想类型的建构维度,在理论分析意义上指示了“村民”和“村落”的转型分化。有/无“村民”涉及村民是否显著地发生了社会文化层面的市民化转型;而有/无“村落”涉及村落空间是否已经解体或被城市社区所取代。在此意义上,“失去‘村民’的村落”在经验层面主要指向那些村民正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市民化转型的村落,而我们所说的“失去‘村民’”实际上是特指社会文化上的“传统村民”正在消失的一种动态变化过程。

 

四种村落类型的定义如下:

 

1.“有村民—有村落型”,主要是指村民和村落都较大程度地保留原貌、暂未发生转型的传统村落。比如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且距离城市较远的一些原生态村落等。

 

2.“无村民—有村落型”,主要是指村落空间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存留,而村民却已发生市民化此转型的村落。比如村民大量外出造成的“空心村”,被城市建成区逐步包围且村民大多非农就业的“城中村”,依靠工业强村、旅游富村等途径实现就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新市村”等。

 

3.“有村民—无村落型”,主要是指村落空间已经解体,然而村民在身份认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仍延续传统属性,也即村民市民化转型滞后于村落空间城市化转型的村落。比如许多城市郊区失地农民的安置社区,居住空间已经城市化,原有的社会文化空间也遭到了破坏,但村民还保留着诸多传统社会文化特征。

 

4.“无村民—无村落型”,主要是指那些村落空间解体的同时,村民充分实现市民化转型的村落。比如早年撤村建居且村民最终融入城市的社区。

 

这种分类框架既包含了村落转型的历时性差异,也包含了村落转型的共时性差异。在上述四种基本类型中,“有村民—有村落型”和“无村民—无村落型”分别意味着还没有发生村落转型或者已经基本完成村落转型的现象,而“无村民—有村落型”和“有村民—无村落型”则是两种具有显著转型意义的村落变化形态,因为它们都是因村民和村落的转型分离而产生的特殊类型的村落型态。本研究主要聚焦于“无村民—有村落型”这一村落形态的分析。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在当代中国的村落转型现实中出现了流失“村民”的村落型态。村民与村落之间形成了何种新关系形式,从而使传统乡村性呈现出了新的特征。正是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中,流失“村民”的村落在更大的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中国村落转型多元性的现实视角,也使我们得以重新反思乡村与城市的关系。

 

二、“村民”与“村落”的分离:传统村落转型及其乡村性特征

 

在中国,“村落”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社会单位,也是乡村社会构成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与国家管理层面对“传统村落”的界定有所不同,学界所使用的“传统村落”更多地是为了将村落锁定在特定时空范畴中。对于“何为村落”的本体论讨论,一直存在着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分野。实证主义传统的村落研究将“社会”置于现代化研究的中心,将村落理解为具有实体意义的存在,并聚焦于考察村落转型的结构性特征。而人文主义传统的村落研究则将“个体”置于现代化研究的中心,将村落理解为具有建构意义的非实体存在,并聚焦于考察由村民个体或群体建构的社会文化特征。事实上,在村落转型中,“村民”与“村落”同时作为两个主要构成要素,也是两个相互关联的转型动力。乡村变迁变得越来越总体化且具有多重进路的内在关联(Woods,2005),其中以“村民—村落”关系为核心的“乡村性”一直处于流变之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村落转型特征的把握,主要取决于我们对“村落”的基本理解以及我们所持有的城乡关系立场。“一些学者认为,村落的终结与农民的终结是同一个过程”(李培林,2002),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对村落转型过程复杂性的理解。村落转型意味着总体要素水平的整合状态被打破,村落的构成要素在与外部现代性力量的互动中开始走向时序和方向上的分离,并逐步与垂直整合体系相衔接。因此,考察传统村落的转型过程及其特征,必须注意到“村民”与“村落”在转型中的时序模式、转型向度及其相互关系。

 

反观由“村民”和“村落”两大维度划分的四类基本村落形态,“有村民—无村落型”和“无村民—有村落型”两种村落形态皆是这种分离的产物。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种分离:一是转型时间上的分离,即村民和村落在转型时序上有先后。二是转型向度上的分离,即村民和村落之间在转型方向上的目标差。使用“村民—村落”关系考察村落转型,使我们在两者间的张力中更能看清中国村落转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事实上,以“村民—村落”为线索来讨论村落转型已经不可避免地延伸至多元现代性的议题之中。

 

本文所关注的“无村民—有村落型”村落,在现实中至少包括以下三种正在流失“村民”的村落形态,笔者分别称为“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以及“乡村市民型村落(就地市民化、城市化的新市村)”。为了避免单一个案以“散点论述”的方式展开村落转型研究的方法局限,本研究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了多案例研究(multiple case study)的方法,试图分析村落转型的多种类型,并给出一个更具比较和整合性的分析框架。为了完成对“流失‘村民’的村落”的经验考察,笔者先后在全国范围内依据不同类型选取了15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点开展实地调查。对于流失“村民”的村落的三种现实形态,其共同点在于村落空间形态完全或主要部分得以保留,而“村民”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市民化转型,即村民的城市性、现代性与村落的乡村性、传统性等共融于村落转型之中。在笔者调查的这15个村落中,其村落空间形态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稳定性。

 

1.“村民外移型村落”与通俗意义上的“空心村”类似,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导致农村青壮年常住人口比例急剧下降,这成为X村、NY村、D村、B村、H村以及HH村最突出的人口结构特点。对于这类村落来说,城市化、工业化的吸引以及农村资源向城市集中造成村落劳动力的大量外迁,留在村里的多半是老弱病残人口,从而使得原有的村落秩序面临崩解的风险。在“村民外移型村落”中,接受访谈的村委会干部使用“386199”部队来形容由于村民外移而造成的村落人口结构现状。然而,由于此类村落往往处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或距离城市相对较远的农村地区,村落在建制调整中仍然保留了相对完整的地理环境和空间形态。同时,“村民外移型村落”中外出村民的自我选择使村落原有的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一方面,就流入地。来看,作为劳动力进入城市的外出村民在社会文化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嵌入保留:“我们来这里本来就是来赚钱的,哪能这么大手大脚地花钱呢”(SH-M-2015073002);“我们一起出来开出租车,住在一起,一起约好回乡下养老”(SH-C-2015102801)。对于“村民外移型村落”中的外出村民而言,生计场所与消费场所、社会文化活动场所之间出现分离。另一方面,外出村民以汇款、馈赠以及不定期回访老家等方式来保持与原村落的联系,其想要成为市民的比例仅为33.3%。

 

2.“都市村民型村落”与我们通常说的“城中村”类似,也就是在很多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出现的、村民职业结构已经转为以从事工商业为主的村落(李培林,2004b)。城市的扩张使“都市乡民型村落”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甚至形成与周边城市景观格格不入的异态。“都市乡民型村落”主要位于大都市的城市近郊,其村民实际上已经卷入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之中。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以及基于投资回报的市场选择等原因,“都市村民型村落”在城市建制中仍然保留了村落形态,同时又因外来村民的集中居住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以前的社会文化关系的异地复制以及新的社会文化关系本地再造的重要载体,在定居模式上也具有较强非正式性(Lang et al.,2016)。从M村、C村和N村来看,其社会文化空间仍然保持着较强的对外排斥性,本地村民与外来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有限,土客关系主要建立在租赁关系而非平等的邻里关系基础之上。

 

3.“乡村市民型村落”与我们通常讲的离土不离乡、实现就地市民化和城市化的一些“新市村”类似。与“村民外移型村落”和“都市村民型村落”不同,“乡村市民型村落”中的村民依然居住在原来的村落,但却依靠村落的内生发展来实现就地市民化。在这一过程中,村落空间不仅得到了较完整的保留,甚至在村落的保护和改造中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村落传统性与乡村性的复兴。比如我们在江苏江阴调查的SQ和HX村,通过对集体土地的归并和集约使用,对传统村落进行了统一规划和重新建造。与城市社区不同,村落重新展现出的是一幅既保留原有社会文化特质,又同时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衔接的空间景观。在SQ村的村落改造中,并未使用城市规划的思路,而是根据村民的意愿进行村落的空间设计和方案选择。在新建的SQ村小区,多层一楼朝南的房间均为老年公寓。父母住在一层,子女则住在父母楼上,这不仅延续了农村传统家庭文化和养老模式,而且与现代家庭结构的转型相适应。

 

整体而言,以上三类流失“村民”的村落,不仅物理空间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留,村落乡土性和乡村社会组织形成的三类核心关系——血缘、亲缘、地缘(周大鸣,2014),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宗族文化、亲属文化、地域文化也在村落转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稳定性。根据对三类村落中的村民调查,其在日常生活中交往频率最高的两个对象皆为“家人”和“亲戚”,超过七成被访者的社会交往仍然局限于与村落物理空间相关联的社会网络。然而,在村落空间形态和村落乡村性得以存续的同时,村民却具备了超越地方社区边界而发生市民化转型的可能。完整意义的“市民化”不仅仅是其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和居住空间的转移(城市化),更是社会文化属性与角色内涵的转型过程(市民化)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结构化)与城市生活的再适应(再社会化)过程(文军,2004),其关键是突破城乡二元结构而实现社会文化层面的角色转型。对于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村民个体或群体正在诸多方面发生市民化转型。

 

第一是经济参与过程的非农化。无论是“村民外移型村落”、“都市村民型村落”还是“乡村市民型村落”中的村民,职业农民的比重都在大幅度减少。村民在主要生产方式上逐渐从第一产业中脱离出来,转向工业制造、商业服务和租售等非农经济活动,非农收入成为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村民生产方式非农化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类型的村落间表现得较为不同。“村民外移型村落”的村民主要通过劳动力的异地转移来完成就业的非农化。在笔者调查的位于中西部地区的6个“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中,仅有17.6%的被访者选择收入来源为“农业产出”。“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的村民(包括本地的村民和外来的村民)则由于土地的部分征用或凭借靠近城市建成区的区位优势,转而以城市就业和房屋出租为主要经济来源。同时,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开始发生流转,以上海市浦东新区M村为例,集体所有的农田交由外来农民统一承租,本地农民按亩数获得现金收益(每亩680元/年)。在笔者调查的3个“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中,村民的收入最大比例的来源集中于打工(58.2%)和房屋出租(19.2%),其中以“房屋出租”为收入主要来源的被访者比例(19.2%)高于“乡村市民型村落”(16.7%)和“村民外移型村落”(2.6%)。“乡村市民型村落”的村民则得益于村落内部人才、管理、信息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以及本土化经济网络所带动的村民就业结构的非农化。

 

第二是权利与福利获得的平等化。所有社会成员在权利和福利获得上的平等享有是市民化的应有议题。根据对1421名村民社会保障参与情况的调查,有22.7%的受访者表示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同时,村民的权利意识与民主参与意愿日趋凸显。而且,随着村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其范畴也逐步扩大,从经济权利扩展至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比如,对“是否会参与村委会竞选”这一问题,在接受调查的1421名被访者中,有超过1/3(34.1%)的村民明确表示“这是我的权利,会参加”。当我们问及村民“如果在生活中受到不公平待遇,会怎么办”时,选择“找政府部门或村集体”而不是“沉默”成为比例最大的行动偏好。对于“村民外移型村落(空心村)”的村民来说,城市就业经验的直接结果是萌发了市场交换中的公平意识,习得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对于“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的村民来说,与村落转型相关的利益分配直接促发了村民面对个体和家庭诉求的权利主张。对于“乡村市民型村落”来说,通过村办企业的科层化运作以及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入农村社区治理,村民在村落组织结构调整中重新确立了个体权责意识,并为村民权利获得的平等化构建了新的制度化渠道。

 

第三是社会文化交往的边界不断扩展。对于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其村落空间形态完全或大部分得到存续并不意味着封闭。相反,村民在村落转型中获得了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尤其是在社会文化生活和社会关系网络上逐步呈现出更大的开放性。比如,当我们询问“平时交往较多的群体”时,村民的选择除了主要集中于“家庭”(68.0%)、“亲戚”(47.7%)和邻居(23.5%)之外,“同事”(37.2%)、“朋友”(35.3%)的选择比例也较大,村民的社会关系网络开始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向业缘、趣缘的方向扩展。在村民的生活习惯、消费偏好、闲暇安排等社会文化生活方面,单一性逐步被多元性所替代,地方性逐步被开放性所取代。比如,从村民日常闲暇生活来看,除了“听广播、看电视”(68.0%)、“聊天”(31.0%)之外,“上网”(23.8%)取代其他选项成为村民的第三大闲暇方式。在村落生活中,这种日常生活的多元性是被提倡和鼓励的。在笔者调查的15个村落中,许多村落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组织了各种文化活动团队,一些“乡村市民型村落”中还专门建立了村民活动中心。

 

第四是行为方式与价值偏好的个体化。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与农村社会之间具有极强的依附关系(黄宗智,1992:229)。但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村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而是特指经历过集体化运动之后的农民。通过对流失“村民”的村落的考察,我们发现,村民在行为方式和价值偏好上开始表现出个体化的利益和价值导向。村民不再仅仅依靠传统和经验的“礼”而行事,传统权威来源(比如长老统治)的影响也在逐渐消退。相反,他们表现出对于个体经济利益的偏好以及行为选择的自主性。在笔者调查的三类村落中,“稳定的经济收入”皆是村民最关心的三大问题之一。特别是对于“都市村民型村落”和“村民外移型村落”的村民而言,“经济收入”是目前所关心的问题中选择比例最高的(分别有59.5%和62.2%的被访者选择)。一位村民在接受访谈时向笔者这样描述本地村民与外来村民之间的关系:“我们(本地村民)跟他们(外来村民)有什么交往啦,要么去收租,说到底我们就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呀”(SH-M-2015041801)。村落转型本身引发了资源和利益的调整,村民的选择行为也倾向于不断进行利益的优化整合。比如,为了获得更多的房屋出租收益,“都市村民型村落”中的村民在既有的资源和规则中对房屋进行改造和分割,尽管政府管理部门将其定义为“违章建筑”,然而在村民眼中这是不损害“公”的“私事”。村民对“公”与“私”的认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认定存在差异,许多村民认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造房子用以出租是不损害“公”的经济行为,并非是对规则的破坏。“我在自己的地上造房子有什么不对?我又不是占用了大家的公共道路,你看那种外来民工把房子往外搭出来做生意,这种才应该拆”(SH-M-2015072903)。“他们(其他村民)都在造,我为什么不能造?有人造两层就有人造三层,有人造三层大家就都会去造三层。其实照道理都是不能造的,都是我们这个主任上台后开了口子,把风气给弄坏了。现在政府不允许造了,大家也不敢造了”(SH-M-2015072904)。这种行为决策既是村民对市场规则的主动习得,也是对村落资源的主动利用,其行为决策依赖于对村落环境的不断感知、考察和权衡。村民不再是依附于传统的被动者,而成为主动获取资源并拥有自我决策能力和评判能力的行动者。一位村干部向笔者这样描述自己的工作:“我们实际上都是干事的,又不能靠吹,要是吹了不做,要被他们打死骂死的。农民就是这样的,吃亏的事情是不会做的,怎么有利怎么来”(JS-YB-2015112101)。同时,村民对于实用价值的重视逐渐超越了经验和传统信仰,“长老治村”的传统逐步被“经济能人治村”所取代。

 

第五是心理角色的市民化转型。尽管在流失“村民”的村落中,村民仍然属于农业户口,但是对自己是“市民”还是“农民”的角色认知却突破了制度和地域的界限。比如,在本次调查的1421名被访者中,只有39.0%的村民认为自己还是“农民”,有22.7%的被访者认为自己已经是“市民”了,还有25.5%的被访者认为“说不清楚,介于两者之间”。还有12.8%的被访者选择了“其他”。村民在心理角色上已突破了单一、传统的“农民”角色,出现了角色模糊和角色转换。如果进一步将村落类型和村民心理角色的归属进行交叉分析可以发现,“都市村民型村落(城中村)”中的村民认为自己是“市民”的比例最高(35.6%),“乡村市民型村落(新市村)”中的村民认为自己的身份角色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比例最高(30.0%)。而就身份归属的心理期待而言,在本次调查的1421名被访者中,有1/3左右(34.1%)的村民表示仍然愿意做“农民”,同时有27.1%的村民表示愿意做“市民”,35.7%的村民表示“无所谓,农民和市民没有很大区别”。在被问及“农民”与“市民”的区别时,村民反映的区别集中在“收入水平”、“社会保障与福利”以及“户籍”方面,分别有42.6%、32.8%以及24.4%的村民选择。可见,村民所认为的城乡社会成员的区别主要集中于经济收入和福利配置方面,而不是社会文化属性。另外,在1421名被调查的村民中,还有14.9%的村民认为农民与市民之间没有区别。村民在心理角色上发生的市民化转型与现代化知识的输入以及社会文化差异的逐步缩小有着紧密的关系。比如,在三类流失“村民”的村落中,受过高中(中专或技校)教育的人数比例已经达到了26.0%。

 

上述三类流失“村民”的村落,在转型过程中逐步产生了“村落”与“村民”之间的分离:一方面是对村落空间传统性的存留甚至是自觉再造;另一方面则是村民以自主的逻辑展开与城市化的主动勾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村落越来越成为一种流失“村民”的村落。

 

三、“新乡村性”的出现:“村民”与“村落”的重新融合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以集体经济和乡村工业为载体的农村发展方案的衰微,“村落”作为发展载体的合理性和价值也日渐失去了人们的关注。事实上,村落并未被发生市民化转型的村民轻易地弃于身后。在村落转型中,村民与村落呈现出转型分离,但又相互关联。在失去“村民”的村落中,我们可以更多地看到村民的市民化转型与村落空间传统性存续之间的彼此承认和彼此相融。村落结构性要素的转型不断为村民的市民化转型提供条件,而村民同样也是村落转型中最为积极的资源之一(Deininger et al., 2014; Fan, 2003; Long et al., 2012; Mullan et al., 2011)。村民在市民化转型中重新与村落空间形成身体、情感、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联系,这不仅产生了一类极具特色的转型村落——流失“村民”的村落,而且也使中国乡村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新乡村性”。对此,我们可以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来比较分析其关系形式。

 

从共性方面看,在流失“村民”的村落中,村民市民化与村落传统性的融合和村落三个方面的功能是紧密相关的:一是集体记忆中的历史惯性。人民公社的退出和农村的经济改革弱化了“集体”的意识形态。然而,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集体”仍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重要存在。村落作为一种“集体”话语、记忆和体验形式,使得“村落集体”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是重要的生产生活依托以及价值归属,这无疑会产生强有力的历史和传统惯性。正如上文中所提及的,当村民遭遇不公时,政府或村集体仍旧是村民选择比例最高的诉求对象。可以说,中国村民与村落的社会文化连接比人们预想的更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二是社会分化转型中的利益共享。改革开放以来,村民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突破了村落封闭的边界,展开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村落本身也在不断地发生流动和分化。通过村落,村民能够直接共享来自集体的经济资源和非经济资源。因此,对于村民而言,村落的存留不仅意味着保留一项集体利益分享权利,更意味着留存了一个收益获取的有效途径。哪怕是以家庭松散经营为主的村落,同样具有将集体资源私人化的空间。三是个体化社会中风险抵御的庇护来源。现代社会将人撕裂为碎片,将个人从集体主义的阵营中直接推向了更广阔的社会,成为一个个在社会的海洋中自谋出路的主体(文军,2012),这种趋势同样出现于人民公社退出之后,市场经济体制侵入之下的中国乡村。村落中的能人外出,留在村落里的村民大多缺乏独立的市场能力,村落的存留因此可被视为既是工具理性亦是价值理性下集体选择的产物,它为村落转型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个体风险提供了共同体的抵御和庇护。维持传统村落意味着以最大化的稳定性和最小化的撕裂性变动来完成转型。

 

当然,除了上述共同的动因之外,从个性方面来看,基于不同的发生机制,在“村民外移型村落”、“都市村民型村落”以及“乡村市民型村落”的转型中,村民的市民化与村落空间的传统性之间也会出现不同类型的融合。

 

1.“村民外移型村落”:村民市民化与村落传统性的被动型融合。在“村民外移型村落”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村民与村落的重新融合,是村民大量外出以及村落本身缺乏变革动力的双重现实下实现的一种传统要素与现代要素的被动融合。一方面,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持续推动村民自主选择进入城市,实现与现代性的对接。但由于一系列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选择,外出务工的村民大多无法完成完整的城市融入,使得村民不得不与传统村落保持关联。另一方面,“村民外移型村落”由于距离城市较远或地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难以受到城市辐射而缺乏村落转型的外部动力。同时,由于内部资源的缺损和外流,亦缺乏村落转型的内部动力,村落由此成为了现代化浪潮中的被动存在。因此,“村民外移型村落”的转型似乎成了村民“半市民化”与村落空间的衰败性存续之间被动结合的产物。


2.“都市村民型村落”:村民市民化与村落传统性的过渡型融合。与“村民外移型村落”较为相似的是,“都市村民型村落”在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村民市民化和村落传统性的重新融合,同样可被视为是“不充分城市化”的结果。然而与“村民外移型村落”较为不同的是,“都市村民型村落”中的这种融合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一方面,尽管“都市村民型村落”地处城市区划内,但由于受到城乡二元制度的阻隔以及城市化过程中边缘地位的影响,它在城市建成区的包围中滞后地保留了村落形态。另一方面,“都市村民型村落”中居住的本地村民大多已失地或部分失地,难以依靠农业作为主要生产方式来维系生存。于是,村民在未脱离村落空间的前提下,开始以城市就业以及租赁房屋为主要收入来源,以此来适应村落因向城市转型过渡而带来的个人及家庭境遇的变动。除了本地村民之外,“都市村民型村落”中往往因外来人口的集中居住而呈现出本地与外来人口的倒挂,且这种“都市村民型村落”集中居住地带往往成为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过渡空间。这一过渡空间不仅能够最大程度地削减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成本,而且还能通过在异地利用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来抵抗城市生活对传统社会网络的撕裂以及市场关系的波动和个体化的入侵等各种风险。

 

3.“乡村市民型村落”:村民市民化与村落传统性的主动型融合。相对于“村民外移型村落”和“都市村民型村落”转型中的被动性和过渡性而言,以就地市民化为特征的“乡村市民型村落”的融合则带有明显的主动性,且产生出了相互共生和彼此强化的关联。对于这一村落来说,其内生资源的密集性使得村落空间本身成为助推村民市民化的载体。特别是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大都希望传统村落中的人财物能最大限度地保留下来。村落凭借区位和资源优势使其经济能够有效对接现代性,并且依靠村落的非农化大规模地拉动村民的市民化转变。同时,村落的基本组织管理体系可以有效调动和整合村级资源,进行工业化的生产,兴办社会事业,推进民主自治的发展,从而使整体推进村民的市民化和现代化成为可能。也正是由于村落转型的内源动力,村民倾向于将市民化过程中所获得的积极转变反向归因于村落共同体,巩固村落边界,进而增强村落的系统团结。在笔者调查的江阴市SQ村,其转型发展最大的特点不仅在于村庄的再造、村民集体的非农化,更在于村落转型过程中村民社会文化层面的市民化。

 

上述从共性到个性的分析,揭示了三类流失“村民”的村落在转型过程中村民市民化与村落传统性共融的动因。在村落转型中,传统村落试图超越乡土社会但又依赖于乡土社会。在“后集体主义时期”,村民与村落在市民化转型中重新建立了新的联系,传统要素与现代要素的联系和组合形塑了流失“村民”的村落,且也成为村落转型中一种特殊的发展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尽管村民主动或被动地开启了市民化转型,村落反倒因其自身的功能而使得传统要素具有强有力的韧性,甚至成为一种能够让村民借以获取城市性的稀缺资源。

 

四、总结与讨论:村落转型中的乡村性流变及未来走向

 

中国社会的根基源于乡村性。一直以来,乡村被视为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梁漱溟,2011)。对于村落当下命运的讨论更像是一个新的现代性追问,不断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转型相关联。但比起回答村落究竟将终结还是再生,反倒是更应当去关注村落转型的内在过程和机制。以往的村落转型研究中,对村民与村落的关系、“村民”及其行动对村落转型的影响重视不够。

 

通过对流失“村民”的村落三种子类型(空心村、城中村、新市村)的比较,我们发现:一方面,村落的政治、社会、文化空间基于不同的原因得到了存留;另一方面,村民则在行动层面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市民化的转型。“村民”的市民化转型和“村落”的结构转型之间在转型向度上的非同步性给当代中国乡村带来了一种特殊的面貌,也构成了中国乡村性流变的内在机理。通过对15个典型村落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村民在市民化的过程中重新展开了与村落的联系。“流失‘村民’的村落”提示我们村民与村落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共生关系,村民的市民化并没有带来乡村性的崩溃,村落的结构性存续反而成为村民获取城市性和现代性的重要载体。可以说,村落转型并不意味着村落向城市形态的单向度演进以及乡村性的快速崩溃。乡村反而因“村民—村落”的关系变迁使当代村落呈现出“新乡村性”。其中,作为个体或群体的村民行动是“新乡村性”产生的重要动力。

 

村落转型是一个多种类型并存、内含差异化时序模式的过程。客观而言,已有研究在中国村落转型的差异性和复杂性面前仍然充满智识困惑。尽管村落“终结”、“再生”等理论判断从某一侧面给予我们相当程度的启发,但对于整体把握中国村落的转型却存有诸多局限,并且始终囿于“村落终结与否”的二项选择。

 

基于对三类流失“村民”村落的现实形态的经验考察,我们认为,尽管村民与村落之间形成了转型张力,但乡村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在带来社会分化的同时并没有带来乡村社会的崩溃。相反,村民与村落之间以不同的形式维持了稳定且具有更新能力的关系。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村落转型中产生了何种机制来弥合不断产生的社会分化,一个越来越分化的乡村社会(人口流动、社会流动、理性的增长、文化的多元化)又是如何维持整合的?在本文中,“村民—村落”关系成为了一个可能的解答。对于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传统村落的转型表现出“包容传统性的现代性”特点。如果以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视角来看,所谓的“乡村性”(rurality)是一种社会文化建构的产物(Murdoch & Pratt,1993)。需要反思的是,当下的村落转型中出现的“新乡村性”(new rurality)又是如何随着行动—结构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呢?

 

客观而言,城市化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的主旋律。在对城市的标榜和“贩卖”中,乡村已经在城市中心主义的话语中被假定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上封闭、落后、等待被改造的存在。城市中心主义在城优于乡的国家话语体系中不断被生产和固化,并进一步影响社会形态和个体选择行为(文军、沈东,2015)。城市中心主义的话语和意识形态使人们相信:以村落为载体的传统农业社会逐渐被以城市为载体的现代工业社会取代是社会现代化的一种必然趋势。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市的兴起和乡村衰落被理解为是“一件事物的两面”(费孝通,2008:254)。反观基于城市中心主义之上的一些“村落终结”判断,其在理论上是高度抽象、简化和去特殊性的,它冷酷地剥去了村落在城市化路途中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化约了村落在非农化、城市化背景下社会转型的内在张力及其存续的现实性。以单向度的城市化视角裁剪复杂的社会生活及其变革,村落终结在城市中心主义的预设下往往成为一种“自我证实的预言”,但这一论断忽视了村落传统与现代化要素相结合而促发乡村多元发展的可能。村落转型研究中隐含的“传统—现代”的对照观以及由单向度的城市中心主义垄断的社会进化论,可能使我们忽视村落在回应工业文明中自我调适的能力以及超越“村落终结”这一悲情主义判断的可能,也使我们忽略了与城市化(urbanization)同时发生的乡村化(ruralization)趋势。

 

对于村落未来发展走向的学术判断曾经充满争论并将持续充满争论。一是因为中国本身地域差异大,村落发展的基础、接受城市辐射的情况各不相同,这给村落转型的路径带来了极大的可变性,难以形成单一结论。二是对于村落未来发展的判断取决于我们看待村落的视角,也即村落在何种意义上被称为“村落”:从实体主义视角(地域性的实体组织——外在可见形式)、结构主义视角(作为人际互动的社会关系网络)、文化主义视角(作为归属的意义建构)等不同视角出发,村落的命运亦会不同。但是可以预见的是,相比地域性实体组织的异变性(比如可以通过“撤村建居”迅速实现农村社区的转制),作为社会关系网络和意义归属的村落将具有更长时期的稳定性和延展性。显然,对于村落的当下特质及其未来命运的判断必须要将其转型的多元路径和复杂进程纳入理解的范畴,并尝试在散点论述的个案研究之上进行类型化的比较研究。一个可能的尝试是超越村落“终结与否”的提问去进一步探究:不同类型的村落将以何种方式和路径进行转型?

 

从本文所提出的类型学框架来看,当代中国村落转型的四种类型并非仅仅是静态的划分,在未来的发展中可能会产生相互转化,因此四种类型的村落既具有共时性的含义,也具有历时性的含义。如果仅就三类流失“村民”的村落而言,其未来的转型也可能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对于“村民外移型村落”而言,其未来的发展可能面临全面的重构。随着劳动力的不断外出,传统村落的物理空间可能会面临撤村合并的调整,由此也可能会形成新的村落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不过,由于距离城市较远,其空间型态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其次,对于“都市村民型村落”而言,尽管其村落空间目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留,但由于受城市扩张的辐射效应影响,其村落空间的稳定性最弱。特别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城中村改造”的推动下,这类村落的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和文化空间边界可能越来越模糊,最终被城市空间所吸纳。再次,对于“乡村市民型村落”而言,从目前的现状看,如果排除制度、经济变革的重大外力影响,其村落空间的稳定性是最强的。内生型的转型发展将给以城市主导的现代化叙事带来另一种声音。值得期待的是,伴随着中国产业升级和工业化的深度发展,中国的土地利用模式仍然期待迎来集约化的曲线拐点(Li et al.,2014),村落可能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此外,在近些年古村落保护以及全球性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背景下,传统村落价值得到了重新确立。一些村落通过发展农家乐、乡村旅游等项目对乡村景观和乡村符号进行重新塑造和挖掘,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村落的转型发展带来了更多自主的可能。

 

总体来看,相较于其他三种村落基本类型,流失“村民”的村落无疑是一种特殊的类型。它所表现出的村民与村落的转型分离,村民城市性、现代性与村落乡村性、传统性彼此间的共融特点,将我们的研究在学理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向更深层的讨论。首先,在学理层面,流失“村民”的村落实际上为考察城市性、现代性提出了另一种反思性的视角,即城市性、现代性的获得是否在城市之外也可能为乡村留下空间?其次,在实践层面,流失“村民”的村落及其展现的转型特征迫使我们在实践上反思这样一个问题,即宏观层面社会和国家的现代性(societal or national modernity)与微观层面人的现代性(individual modernity)之间的张力如何弥合?尽管国家在顶层设计上越来越强调城乡之间的统筹发展,然而这种城乡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统筹如何达成,实则是一个长远的实践课题。对此,我们同样需要一个“一体两面”的实践工程: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完全的城市化”以解决村民与村落之间因被动型、过渡型融合而带来的转型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一种与单纯的行政建制或者物理空间上的村落再造不同的努力方向——新型村落共同体的整体重建。这种整体重建既包括在新型城镇化战略中处理城乡关系、解决乡村发展问题等方面的新规划、新政策,也要将宗族、血缘、道义和行政等多种因素融为一体,是一种外在空间结构与内在行动、人文社会与自然环境共生发展的新型共同体(文军,2014)。在这种新型村落共同体中,村民与村落能够达成更多的积极融合,从而最终促进城乡的共同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文军);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吴越菲)

责任编辑:张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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