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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视角】刘程:美国跨族群婚姻的经验分析与理论模型


An empirical study of interethnic marriages in the USA and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models

【作者简介】刘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摘要】跨族群通婚现象的持续增多,正成为美国族群关系发展的新动态之一。美国的跨族群婚姻在西部各州更为普遍,并呈现出族群层级结构特征。跨族群婚姻机会主要受到性别、人力资本、经济地位等个体特质以及族群人口规模与分布状况、群体规范与文化传统、地方性婚姻市场等结构约束的影响。学术界主要提出了 “副产品”假设、地位交换模型、搜寻/互动模型、均衡匹配与婚姻市场模型等关于跨族群婚姻的理论解释,但这一领域尚存在关于其影响机制、婚姻质量、社会后果等方面的争议。

【关键词】跨族群婚姻; 族群关系; 地位交换模型; 搜寻/互动模型; 均衡匹配与婚姻市场模型

【基金项目】上海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流动人口永久迁移意愿的分化机制及政策支持体系研究”(2017ESH003) 阶段成果。

    “跨族群婚姻”指的是来自不同族群背景的人口通过合法婚姻组建家庭的社会现象。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期内,跨族群婚姻是被美国及各州政府明令禁止的。二战后,随着不断高涨的新移民潮的到来,美国跨族群通婚的参与人数和社会认可度均不断增加,引发了各界广泛的关注。对于美国跨族群婚姻的经验分析与理论探讨,不仅可以透视西方社会的族群关系动态,而且对于促进处于“大流动”时代的当代中国不同社会群体 (民族、户籍等) 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具有重要启示。

一、美国跨族群婚姻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跨族群婚姻现象早在《美国农夫信札》(1782) 中就已被提及。但是,在很长时期内,美国及各州政府对跨族群婚姻是持明确反对态度的。早在1661年,马里兰州就出台了《反异族通婚法》 (Antimiscegenation Laws),禁止自由人与奴隶、白人与黑人通婚。到了20世纪20年代,已相继有38个州出台类似法律。这些法律严格划分了种族和社会界限,塑造了美国社会的种族认同和族群地位等级。事实上,不仅黑人被禁止与美国白人通婚,而且亚裔等其他族群也是如此。这在 《加州民法典》 (California Civil Code,1880)、 《排华法案》 (Chinese Exclusion Act,1882)、 《凯布尔法》(Cable Laws,1922) 等法律中均有体现。

    但在二战之后,美国社会对于跨族群婚姻的态度逐渐发生改变。先是加州法院在1948年10月在“佩雷斯诉利波尔德” (Perez v. Lippold) 案中承认了白人男子利波尔德和黑人女子戴维斯的婚姻有效性。此后,有13个州陆续废除了反异族通婚法律。1967年6月1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 “洛文诉弗吉尼亚” (Loving vs. Virginia) 案之后正式废除了弗吉尼亚州禁止白人与其他种族通婚的法令,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跨族群婚姻的合法性。此后,美国其他16个州也陆续废除反异族通婚法,最终由亚拉巴马州在2001年完成了美国各州全部废除反异族通婚法的目标。纵观历史,美国从未出台过反异族通婚法的州仅有12个。由此可见,美国的跨族群婚姻之路可谓艰辛。但无论如何,反异族通婚法的最终废除,打破了跨族群婚姻的制度枷锁。而随着来自拉美裔、亚裔、西语裔的新移民浪潮来临,美国的跨族群婚姻自20世纪后叶以来经历了快速的增长。

二、美国跨族群婚姻的现状与特征

    自20世纪后叶 (尤其是进入新世纪) 以来,美国不同族群人口之间的通婚 (同居) 现象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现象之一。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跨族群婚姻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不过,跨族群婚姻在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等之间仍然存在广泛的差异。

    其一,跨族群婚姻增长迅速,但仍然不是社会主流。美国人口普查局开展的2010年“美国社区调查” (ACS2010) 数据显示2010年,美国新婚夫妇中跨族群婚姻的比例已经增加到了15.1%,这一比例是1980年 (6.7%) 的两倍多; 在已有的已婚夫妇中,跨族群婚姻的比例也已达到8.4%,而在1980年的这一数据仅为3.2%。不过,从总体数据来看,族群内部的通婚模式才是社会主流。在美国2010年所有新婚夫妇中,纯白人夫妻占62. 0%,纯西班牙裔夫妻占11.1%,纯黑人夫妻占7.7%,纯亚裔夫妻占3.5%。

    其二,跨族群通婚存在地域差异,在西部各州更为普遍。“美国社区调查” (ACS,2008-2010)数据显示: 在2008-2010年间,美国西部的新婚夫妇中有 21. 8% 是跨族群的,而在美国南部、东北部和中西部分别是13.9%、12.6%和 11.1%。从各州差异来看,夏威夷州有高达42.4% 的新婚夫妇属于跨族群婚姻,其他跨族群婚姻占比超过20%的州全部在密西西比河以西。

    其三,不同种族在跨族群通婚模式上呈现出层级结构。据统计: 在2010年选择跨族群通婚的人口中,亚裔以27.7% 的比例位居首位,紧随其后的是西班牙裔 (25.7%)、黑人(17.1%)、白人(9.4%)。从结合模式来看,白人-西班牙裔通婚的比例最高 (占43.3%),白人-亚裔通婚的比例占14.4%,白人-黑人通婚的比例占11.9%,其他混合类型占30.4%。

    其四,社会公众对跨族群婚姻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盖洛普 (Gallup) 关于白人与黑人之间跨族群通婚的态度调查显示: 美国民众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在1958年时仅占4%,在1968年时增至20%,1978 年增至36%,1997年增至 64%,到2007 年时上升到77%。皮尤研究中心 (Pew Research Center) 的数据也显示: 这一比例在2010年更是达到了83%。

三、跨族群婚姻的决定机制: 个体体质与结构约束

    虽然族群内婚姻仍是美国社会的主流,但跨族群婚姻不断增多也是既成事实。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选择族群内婚姻还是跨族群婚姻、选择跨族群婚姻的何种结合模式,究竟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既有研究发现主要包括两种机制,即个体特质与结构约束。

    (一) 个体特质

    1. 性别因素。美国跨族群通婚机会存在显著的 “性别非对称性” (gender asymmetries) 特征。比如,对于美国黑人群体而言,男性选择跨族群通婚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ACS2010数据分析显示:在2010年美国新婚夫妇中,有23.6% 黑人男性与非黑人女性结婚,而黑人女性跨族群通婚的比例则仅为9.3%——这使得黑人女性几乎成为跨族群通婚几率最小的群体。但与黑人群体有所不同的是,亚裔女性跨族群通婚的比例则远远高于亚裔男性。

    2. 世代、年龄与居留时间。经验研究显示:第一代移民往往更多选择族群内婚姻,但移民后代则完全不同。选择跨族群通婚的第一代亚裔女性约为18%,第二代达到35%左右,第三代则增加到40%。同样,第一代西班牙裔女性选择跨族群通婚的占8%左右,第二代增加到25%,第三代则达到34%左右。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在美国本土出生的移民后代能够习得更多具有美国特质的人力资本(US-specific human capital)。此外,还有研究发现: 越早抵达美国、在美国居住时间越长、结婚年龄越晚,则越有可能发生跨族群通婚。

    3. 人力资本 (高等教育与语言能力)。研究发现: 教育同时影响到人们跨族群通婚的 “偏好”和 “机会”。一是教育会影响个人偏好。世俗化教育 (如学校教育) 存在 “文化适应效应”,会增强跨族群婚姻偏好,而宗教式教育则会降低人们对跨族群婚姻的偏好。二是高等教育的普及,削弱了人们对原有家庭和社区的依恋以及对出生地与族群文化的依附性认同。三是受教育水平影响到潜在婚姻市场的规模和择偶机会。对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而言,往往会倾向于将相同或相似受教育程度的人 (即使来自于不同族群背景) 作为潜在婚配对象。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认为: 熟练的语言技能会弱化选择族群内婚姻的几率。

    4. 职业与经济地位。早在1940年,罗伯特·K·默顿 (Robert K. Merton) 就发现: 在与美国白人跨族群通婚的非洲裔男性移民中,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收入较高和职业地位较高的人群。这一特征在此后关于西班牙裔、亚裔等少数族群移民的跨族群婚姻研究中也得到证实。ACS2010数据也显示: 亚裔丈夫与白人妻子、白人丈夫和亚裔妻子婚配模式的年收入中位数分别达到71800美元和70952美元,远高于美国人口平均水平。

    5. 参军和参战经历。许多研究发现: 参军和参战经历促成了众多 “战争新娘” (war - bride)的出现,它也是影响美国跨族群婚姻的重要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参军/参战经历让军人置身于一个充满族群异质性的环境,从而有更大机会接触到跨族群潜在婚配对象。

    (二) 结构约束

    人们的婚姻匹配过程同时也受到各种结构条件的约束。这是因为,这些结构约束决定了处在婚姻暴露期的候选人实际可接触到的对象的规模与范围,以及他们在择偶过程中通常会遵循的文化价值观念、道德、法律规范等。

    1. 族群人口规模、地理分布与性别构成。许多研究发现: 族群人口规模与跨族群婚姻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 (族群人口规模越大,则潜在同族群婚配对象越多,所以会抑制跨族群婚配倾向)。此外,居住地理位置越集中的族群,选择族群内婚姻的可能性越大。比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亚裔人口、纽约的犹太裔人口的族内婚姻现象就相当普遍。再者,跨族群婚姻机会还与族群人口性别构成存在密切关系。

    2. 群体规范与文化传统。社会成员总是在社会文化与心理上归属于特定社会群体 (如族群),其群体规范与文化传统也会影响到人们的婚姻选择。它集中体现为婚姻传统与宗教习俗两种因素。比如,在印度裔、巴基斯坦裔和沙特阿拉伯裔等存在早婚或 “家庭包办”婚姻等文化传统的族群中,会更容易出现族群内婚姻 (而不是跨族群婚姻)。再如,对于穆斯林教徒、印度教教徒、佛教徒、东正教教徒等群体而言,传统的宗教习俗也会降低他们选择跨族群通婚的几率。

    3. 地方性婚姻市场。人们在寻找配偶时并不总是局限于特定宏观的地域范围,同时,他们也非常关注微观的功能性场所 (或地方性婚姻市场)。以学校为例,是否进入大学求学、进入何种院校、就读何种专业都会影响到选择跨族群婚姻的机会(如进入天主教大学就会失去很多与异族青年接触的机会)。此外,跨族群通婚机会还与族群居住隔离程度有关。

    4. 法律政策。法律政策会影响到社会对种族问题的宽容程度、接纳水平以及少数族群人口的社会形象等,因此它也是跨族群婚姻的重要结构性条件。通常,当法律政策明确抵制 (甚至严惩) 异族人口亲密交往时,跨族群婚姻就会相对较少。

四、跨族群婚姻匹配的理论解释

    跨族群婚姻同时受到个体特质与结构约束的影响,那么,该如何理解其跨族群婚姻的匹配过程呢?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四种主要的理论解释,即“副产品”假设 (By - product Hypothesis)、地位交换型(Status Exchange Model)、搜寻/互动模型(Search/Interaction Model)、均衡匹配与婚姻市场模型 (Equilibrium Sorting and the Market for Marriage)。其中,前两者是社会学范畴的理论模型,而后两者则发源于经济学的研究。

    (一) “副产品”假设

    婚姻匹配的 “副产品”假设认为: 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多种个人特质,而这些特质往往是彼此关联的 (如受教育程度与经济地位通常高度一致)。人们在婚配过程中总是倾向于寻找与自己某些特质相似的对象 ( “同类婚”倾向)。跨族群婚姻应该从 “结果”视角 (而不是 “过程”视角)来加以理解。换言之,跨族群婚姻本质上只是人们在某一个或几个维度上寻求同类婚过程的 “副产品”(无意识结果),而不是有意为之的结果。

    这一假设在肯尼迪的研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肯尼迪的研究发现: 跨族群婚姻往往发生在具有相似/相同信仰的族群之间,比如意大利人与波兰人之间 (大多是天主教徒)、匈牙利人与俄罗斯人之间 (大多是犹太教徒)。肯尼迪认为,这实质上只是宗教信仰发挥作用的一种“副产品”。近来,一些使用对数线性模型等复杂统计方法的研究也证实这一观点,即: 对于宗教信仰差异悬殊的人而言,其婚姻边界往往是非常清晰和难以穿透的。“副产品”假设认为跨族群通婚是人们追求 “同类婚”过程的无意识后果,但它明显缺乏对理性选择行为与外在环境变量的充分考虑。

    (二) 地位交换模型

    婚姻匹配的 “地位交换模型”来自于金斯利·戴维斯 (Kingsley Davis) 和默顿的开创性研究。默顿、戴维斯提出: 美国社会的婚姻匹配过程也存在着社会经济地位与种族地位的交换过程,尤其是在白人 (种族地位较高) 与黑人 (种族地位较低)之间的通婚更是如此。

    “地位交换模型”认为: 个体可以被视为一系列特征向量的组合,包括性别、外表、幽默感、身高体重、种族、家庭财富,等等。这些特征被视为婚姻市场中个体的 “价值”所在,同时,在婚配过程中它也是一种 “社会成本”。比如,跨族群通婚中少数族群身份就是一种社会成本。白人往往被视为种族地位最高的社会群体,因此,白人与其他族群通婚对自己而言是付出 “种族代价”,但对对方而言则是收获 “种族价值”。因此,跨族群通婚的白人需要获得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等来予以补偿。唯如此,婚配过程才能达到 “均衡状态”。当然,地位交换论还有一些其他衍生版本,如外貌吸引力、文化参与等因素。

    地位交换论的观点得到了许多经验研究的证实。比如,美国白人女性与亚裔或黑人男性通婚时,通常比她们与白人男性通婚时更易出现 “教育上嫁婚姻” (educational hypergamy) 现象。事实上,美国白人与黑人、白人与墨西哥裔之间的跨族群通婚过程是与地位交换理论最吻合的。但是,这一理论也无法解释很多社会现象,比如,为什么选择跨族群婚姻的黑人的平均教育水平要低于族群内婚姻的黑人? 而且,这一理论是否适用于各少数族裔人口之间的婚配过程也是存疑的。

    (三) 搜寻/互动模型

    “搜寻/互动模型”来自于经济学的研究。这一模型假定: 人们没有婚姻对象的特定种族偏好,而仅仅受制于可接触的互动对象的数量。在婚姻搜寻过程中,当一位男性 (或女性) 随机遇到一位女性 (或男性),若双方都同意继续交往,则意味着与对象通婚的可能性超过保留效用水平 (reservation level)。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他们需要进入到新的搜寻阶段。这一模型还假定: 这一搜寻博弈过程中不存在 “旁支付” (side payment) 和讨价还价 (bargaining) 问题。而且,所有人都是风险中立的 (risk neutral),具有一般水平的折现率(discount factor),并希望预期效用 (expected utilities) 最大化。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倘若提高特定少数族群成员的平均效用水平,则能增加其跨族群通婚的发生率。同时,控制平均水平、但增加变化性 (即增加更多极端值),也能增加跨族群通婚的发生率。这个模型还预测: 与少数族群低频度的互动、高社会成本的混处,都会降低白人与少数族裔人口之间跨族群通婚的几率。

    但是,罗兰·G·弗赖尔基于适婚对象随机匹配的跨族群婚姻搜寻/互动模型发现: 这一模型过高地估计了现实生活中可能真实发生的跨族群通婚几率。而且,它也无法准确地耦合跨族群通婚随时代变化的趋势。

    (四) 均衡匹配与婚姻市场模型

    婚姻市场模型最初由加里·S·贝克尔 (Gary S. Becker) 提出。这一理论是建立于 “家庭生产”基础上的,主要分析婚姻市场与最优匹配的产生条件。这一模型假定: 家庭能够生产出诸如子女养育、声望、社会地位、家庭陪伴、情感依恋等产出,所以人们通常会愿意组建家庭。不过,它同时也包括了三种类型的投入: 带入市场中的投入(经济投入); 时间投入; 环境变量,包括对待跨族群婚姻和生儿育女的态度等。此外,人们还面临着工资收入、可支配时间、家庭财富等外部条件约束。在婚姻匹配过程中,当两个人结合时的产出超过他们保持单身时的效用总和时,就有可能会选择结婚。这种将产出总和最大化的匹配,正是婚姻市场 “均衡匹配”的表现。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族群身份、受教育水平、外表、性格等特质,而关键在于这些特质之间属于 “替代”关系 (substitutes) 还是 “互补”关系 (complements)。对于某个个体而言,如果这些特质之间是 “替代”关系,则会倾向于和自身特质不同的对象结婚。而如果这些特质之间是“互补”关系,则会倾向于和自身有相同特质的对象结婚。在跨族群婚姻中,当族群身份相较于低教育水平而言是家庭产出的更大损失时,人们往往会选择族群内部通婚。相反,当族群身份相较于低教育水平而言是次要的损失时,人们就很可能会选择跨族群通婚。此时,族群内通婚仍然更为普遍,因为族群身份在跨族群婚姻中毕竟仍是一种社会成本(损失),但选择跨族群通婚的社会成员往往会是受教育水平较高者。

    这一理论很好地解释美国跨族群婚姻的历史变化情况。在1880~1960年间,由于法律规定和文化传统等限制,跨族群婚姻较为少见。但在1960年之后,随着民权运动等社会变革的发生,族群身份较之于其他特质变得不再那么重要,这就导致了跨族群婚姻的激增。虽然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却是得到历时数据资料确切证实的理论模型。

五、关于美国跨族群婚姻研究的若干争议

    关于美国跨族群婚姻的经验分析与理论探讨仍在继续,但这一领域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如在描述婚姻模式和趋势时缺少标准化的方法、理论和实证的契合不太紧密。同时,这一领域尚有许多理论争议,尤其是跨族群婚姻的影响机制、婚姻质量、社会后果等。

    一是关于影响机制的争议。上述理论模型虽然初步阐释了跨族群婚姻的匹配机制问题,但它们都各有理论盲点。“副产品”假设认为跨族群通婚是人们追求 “同类婚”过程的无意识后果,但它明显缺乏对理性选择行为与外在环境变量的充分考虑,显然无法解释1967年后跨族群通婚现象持续增加的社会现实。“地位交换模型”虽然被广泛用于解释跨族群婚姻中各地位要素之间的交换过程,但它对少数族裔人口之间的跨族群婚姻缺乏解释力。“搜寻/互动模型”阐释了人们是如何通过大量博弈和权衡等过程找到婚配对象的,但它明显过高地估计了现实中跨族群婚姻的发生率。“均衡匹配与婚姻市场模型”可以较好地解释美国跨族群婚姻的历史变化趋势,但它与 “地位交换模型”、“搜寻/互动模型”一样理性意味过浓,而现实中大多数的婚姻首先仍然是建立于爱情基础之上的。关于跨族群婚姻的匹配过程与影响机制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如何整合这些理论仍将是一个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是关于婚姻质量 (尤其是婚姻稳定性) 的争议。一些研究认为,在同族群婚姻中,夫妻双方具有更多共同点,因此婚姻关系更加稳定。相反,在跨族群婚姻中,由于夫妻双方存在族群身份、文化传统等差异,因而往往会经历更多冲突、且可获取的社会支持较少。关于跨族群婚姻持久性的研究显示: 在结婚十年之后,美国跨族群夫妇有41%的出现分居/离婚,而族群内通婚夫妇则只占31%。不过,也有一些研究发现: 跨族群夫妻的婚姻满意度与同族群夫妻之间并无明显差异。对于一些族群而言 (如西班牙裔移民),跨族群婚姻者的关系满意度甚至会高于同族群婚姻者。而更多学者的观点是: 不能简单地认为 “跨族群婚姻的稳定性弱于族群内婚姻”,跨族群婚姻的稳定性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三是关于社会后果的争议。跨族群婚姻被很多学者视为不同族群之间社会距离缩短和社会融合的重要标志。对于跨族群婚姻现象的增多,一些学者乐观地认为: 它标志美国族群边界的模糊化以及不同族群之间高水平的结构性融合。但也有研究指出: 跨族群婚姻并不必然意味着来自不同族裔人口的完全接纳,而跨族群婚姻相对较弱的稳定性正是其重要证据。事实上,很多研究证实: 族群边界意识仍然在美国的择偶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跨族群婚姻对不同族群背景人口所带来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更有学者指出: 跨族群婚姻会加剧地位劣势群体的 “婚姻挤压” (marriage squeeze)问题与社会不平等趋势。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王东昕  李春亭  吴 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胡煦晖  彭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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