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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讲本单位无偿借款所带来的税务问题!
具体案例:最近注销企业查账遇到了此类问题,即本单位无偿借款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此个人在企业注销前无法还清借款,因此税务机关注销科的认为:此借款,出借方需要按照视同贷款服务的利益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按照利益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单位无偿借款给本单位外的个人、本单位外的企业的涉税事项
提问一:有人看到上述案例,就会问到:为啥我单位无偿借款给本单位外的个人,还要交增值税呢?我无偿出借啊?哪里会有利益收入呢?
问题问的很好,但是你不知道的东西并不代表它不存在!
因此,税务局依据的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6号)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即使无偿,但依然需要视同提供销售服务!
备注:这里的个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个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
因为,36号文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税务上个人的含义。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提问二:为啥企业无偿借款给本单位外的自然人,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那有人问: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嘛!
一般情况下,对于收取利息且利率水平相当的,当然也就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
如相互之间不计利息或利率水平较低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确认收入作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但也存在例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在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同时,相互之间调增与调减可抵消,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因此,税务局最终按照上述:得出企业无偿借款给单位外的个人,是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率来核定利益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单位无偿借款给本单位的投资人的涉税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本单位的投资人:那就是本单位的股东嘛!
那既然是本公司股东无外乎两类人:企业和个人
企业:企业是指:公司制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还有企业非公司制的企业。
个人:我们上面已经讲了我们国家税务上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就是现实中自然人嘛!
弄清楚了这个概念,那本单位无偿借款给本单位的股东需要交哪些税呢?
1)增值税
需要视同提供销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2)个人所得税
取得借款的股东为自然人时:此个人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取得借款的股东为企业时,借款方无偿支付出去的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
具体调增的办法是:做利益收入的增加,即汇缴申报表中的:财务费用贷方增加!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也不属于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出借方在申报所得税时,对应此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营业外支出(无偿借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4)印花税
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股东间(两个非金融机构间)的借款,不交印花税。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两个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的内容,尤其是大家在企业注销的时候,一定得看该企业的财务报表,看看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是什么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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