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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用“活法律”应对高管犯罪
本刊记者/李云虹

  如何破解企业高管犯罪贫乏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预防此类犯罪,需要通过细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外部监督等手段,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记者:企业高管涉案频发,您认为原因何在?

  刘俊海:现在的企业高管,既要强调为公司股东赚取利润,又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两重任务。

  有些公司的高管犯罪是出于个人利益,为了做大业绩,多拿年薪,为所欲为。对于这种情况,不管是公司决定还是个人决定,高管最终都会被追究责任。

  对于公司高管来说,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忠诚义务是围绕“德”的,而勤勉义务则是围绕“才”的。

  高管犯罪就是恶意违反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承诺,不惜牺牲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来成全自己和第三方的利益。从目前来看,因为前者出问题的高管人员不少,但因为没有“才”而犯罪的高管几乎没有。

  记者:如何预防高管犯罪?

  刘俊海:预防高管犯罪,首先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以及《刑法》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必须强调高管的忠诚义务,包括不能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特别是要加强细节管理,比如公司的传真上有一份订单,秘书不在,总经理自己还有一个同类的公司,这笔生意就被总经理纳入私人的囊中了。这种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因为公司缺乏细致的规定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有竞争力的公司应该出台有竞争力的规章制度,我们把它称之为“活法律”,它比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更有旺盛的生命力。

  对于高管的“自留地”,公司应该从忠诚义务的角度出发,规定其不能开设同类的公司,而如果一定要使用公司的商业机会,必须向公司交纳中介费用。

  记者:有了好的制度,又该如何来实施呢?

  刘俊海:一个好的制度建立起来,还需要找到合适的监督者。而且,只有外在的监督是不够的。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监事会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出来。比如监事会不能聘请外面的机构查账,因此,要扩充监事会的职权,强化监事会的手段,避免内部对内部的监督,平级对平级的监督。

  还要改善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增加法律、财会、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使风险的控制更为有效。另外,必须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管,股东是最好的监督者,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必须要逾越知情权的障碍。

  此外,要进行有效激励避免犯罪。适度和公平的MBO(管理层收购)是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途径。MBO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确、定价不公平等问题,要允许公司内外人员都有权利来竞买。

  另外一个方式是实施年薪制,引入竞争机制,年薪要与公司和个人业绩挂钩,此外,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而对于那些普通员工,也应该制定职工持股计划,在允许公司回购方面有一定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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