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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一老汉和人围攻某酒店员工,打完以后,老汉刚离开十几米,突然心脏病发作死亡,老汉家人将酒店和被打员工告上法院,索赔近92万余元。

(案例来源:武汉市武昌区法院)

这名老汉姓李,已经70多岁了,之前就被检查出患有心脏病,而且十分严重。

事发前,李老汉家附近的一家酒店,因为修建闸机占了道路,和周围的居民发生纠纷。

事发当天,不少老人和酒店又发生了矛盾,李老汉也在里面,双方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一群老汉围着酒店员工王某,对着他一顿猛攻。

王某不断后退,中间捡起一个石头,想还手,想了想又扔掉,没敢砸老人们,途中他有还手的动作,不过没伤到人。最终,王某终究不敌老人们的力量,被打倒在地,这个过程不到30分钟,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冲突结束后,李老汉走了十几米,站在那里,突然就倒在了地上。旁边的人赶紧打了急救电话,李老汉被拉到医院,抢救了多一个小时,被医生宣告死亡。事后,经过法医鉴定,李老汉是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外伤疼痛刺激是诱发因素。

李老汉家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和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2万余元。

这个案件,其实是一个普通的侵权案件。对于这种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让他人承担责任,必须满足至少三个条件:第一,受害人有损害后果;第二,行为人存在过错;第三,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案件里,李老汉死亡,这算是一种损害后果。剩下的问题,就要看王某有没有过错,有过错的话,与李老汉的死亡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

而过错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

所谓故意,就是主观追求某种结果的发生。这个案件里,王某肯定没有想让李老汉死亡的这个心理,自然不存在故意了。

所谓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本来应该预料到某个结果的发生,却没有预料到。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已经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某个结果,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没想到结果真的发生了。

这个案件里,王某与李老汉素不相识,不知道他有严重的冠心病,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预料到李老汉会突然发作心脏病而死。所以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不可能有的。

而且从整个过程中来看,王某也没做什么,就是在老人们的围攻下,有还手的动作,这是人被围攻时的自然反应,而且还手也没有造成人员受伤,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反而是他被老人们打伤。

反观李老汉,自己已经患有严重冠心病了,而且年龄又大,却不知道控制自己,反而去参与老人们对王某的围攻。如果他真的因为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增加诱发的心脏病死亡,也是他自身过错所致,应该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老汉家人的诉讼请求。李老汉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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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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