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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对培训等相关条款有所调整
     新版GSP拟不再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培训岗位证书(上岗证、培训合格证)的相关要求,新版GSP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上岗培训”拟修改为“培训要求”,将对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培训由应付检查向培训效果过度;药品监督部门对培训的职能将发生质的转变,由管理向服务跨越。
     业对培训的选择更加灵活、自主性更强,培训内容要求更高,培训不在是走过场;培训内容要与实际工作结合,培训要求“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初看似乎是为企业减负,实际为现场认证检查留有更大空间,企业必须认真开展全员培训,同时对质量管理文件要求必须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应对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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