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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一、工作职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犯罪活动,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职权范围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如果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三、检察工作原则

检察工作原则,是指对检察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和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检察

独立检察,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平等适用

平等适用,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三)公正客观

公正客观,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五)通用语言

通用语言,指的是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四、监督机制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属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落实机制具体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组成人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任命和罢免;(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依法制定法律,规范和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4)最高人民检察院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5)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多种方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6)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并要按程序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备案;(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形式,设立审判监督、法律监督、国家赔偿等一系列监督程序和救济渠道,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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