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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有这几点必违法!

今天给大家盘点一下征地拆迁中经常出现的违法点,如果有朋友遇到以下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01

京康普法

1、征收主体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都没有权力征地。征地过程中有村委会、开发商、乡镇政府上门协商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都是不合法的征收主体,没权力决定补偿政策,也没权力跟您签订补偿协议。

2、征地批文过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征收过程中咱们不仅仅要看是否有征地批文,还要关注这个批文是不是已经超过两年。征地批文过期还继续征地,这就属于违法征收。

3、补偿项目不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且因为各地发展程度不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也有所不同。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对补偿项目遮遮掩掩,甚至是故意遗漏一些项目,这都是违法的。咱们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把补偿项目看全再签字。

4、先占地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说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先占地,之后才给咱们补偿其实是违法的,并且法律规定对咱们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就是说,只补一点点钱和迟迟不给补偿一样,也属于违法,咱们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朋友,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发现问题才能尽早维护权益!

02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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