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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有惩戒权

      最近听说了一件事,一位学生打了教师一巴掌,而且还对教师说:“你不要打我,你打我我就跳楼。”看来,这位学生真是抓住了教师的软肋,使得教师毫无还手之力。这种情况正常吗?当然不正常,甚至是滑稽可笑的。堂堂的一位人民教师竟然对这种学生束手无策,说起来真是笑谈。

       一段时期以来,我们总是强调学生的重要,以学生为中心,一切围绕学生转,没有教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等等。强调学生的重要性是不错的,但在实际上有些过头,甚至把学生当做上帝供起来,不敢骂不敢打。从辩证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失之偏颇,强调学生的重要性有些绝对化,是非常不合理的。

        一些学校对教师加以种种限制,严禁对学生的惩罚,这就导致教师对学生不敢管理,对学生的一些不良做法听之任之。而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家长便不依不饶,而学校往往把责任推到某个教师身上,使教师不胜其扰,甚至被处罚。在这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处境下,教师如何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中去,学生的成绩如何得到提高呢?

       最近,教育部制定了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条例,这是很好的做法。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者应该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其中就包括了惩戒权。对那些不最守纪律,扰乱课堂和学校秩序的学生,就应该加以适当惩罚,不然,何来良好的教学秩序,更谈何提高学习成绩。

       这里,我们要特别呼吁家长们给以理解和支持,有些家长对孩子过分娇惯,任其率性而为,对教师的管理有对立情绪。一方面舍不得孩子受一点委屈,另一方面又希望孩子成绩优秀,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对孩子加以正确的指导,不使他们走上歧途,才可能让孩子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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