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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有哪些规定?

借道通行指的是什么?

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如何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3)遇有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4)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5)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6)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7)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之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之外。

对机动车行驶速度有什么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

(2)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4)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5)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

(6)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

(1)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6)牵引发重型故障的机动车时;

(7)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机动车在夜间应当如何使用灯光?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如何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3)遇有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4)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5)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6)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7)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之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之外。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如何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直行或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另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2、4、6项规定,也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

如何理解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一般而言,如果说交通标志标线标明支路和干路的,如路上分别是设有先行或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按标志标线的规定先行或让行。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2项对支、干路不分的先行与让行,分别三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二是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三是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车辆会车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上述第2、3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机动车超车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超车是指同一车道内扣车发出信号从前车左侧越过前车位置而又按规定驶回原车道的行驶过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过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3)在超车过程 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4)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5)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所谓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面,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关于“临时”二字的时间概念,不作具体长短的数量规定。只要驾驶员不离开的短暂停留,即为临时停车。但当维护交通秩序人员或驾驶员本人认为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以免妨碍他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蓠)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7)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什么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2)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5)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6)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7)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20厘米;

(8)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关于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交管[1997]271号)的规定,农用运输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应当遵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2)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5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为40公里。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3)农用运输车载物应当符合《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厘米。

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的安全管理,除规定非机动车必须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以及必须遵守各行其道,交通信号、标志、标线、装载等方面的规定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还对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驾驶作了明确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国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公安部网站200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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