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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范围|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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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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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具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其与事业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其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机关职权范围。


标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2)京02行终499号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可欣,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常亮,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韧,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佑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祥磊,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可欣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作出的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56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7月27日,东城人社局对史可欣作出京东人社劳监个告字〔2021〕36号《告知书》(以下简称36号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你于2021年4月26日向东城人社局投诉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幼儿园要求支付工伤期间工资、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一案本行政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对你告知如下:经核实,你与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要求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幼儿园支付工伤期间工资、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你所投诉事项为与该单位的人事争议,应当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史可欣一审诉称,2021年4月26日,史可欣针对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幼儿园(以下简称前门幼儿园)不依法支付职工工伤期间正常福利待遇及肆意扣除职工绩效工资、年度奖金等事宜,依法向东城人社局提出劳动监察投诉。东城人社局受理后,对上述问题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8日,史可欣收到东城人社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调查结论为“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前门幼儿园在本单位教师因工伤休假期间,扣发工伤职工正常福利待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无相应事实和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扣发教师大额绩效工资,侵害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东城人社局作为劳动监察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及规章作出相应处理决定。针对史可欣的投诉,东城人社局立案后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调查,最终得出“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其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史可欣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东城人社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东城人社局承担。

东城人社局一审辩称,一、东城人社局在调查史可欣投诉的案件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1年4月26日,史可欣投诉前门幼儿园要求支付工伤期间工资、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东城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36号告知书。东城人社局依据法律规定尽到了调查核实的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二、东城人社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21年5月11日,东城人社局向前门幼儿园作出《调查询问书》(京东人社劳监询字〔2021〕08012号)。东城人社局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6月17日和2021年6月24日对前门幼儿园和史可欣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前门幼儿园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东城人社局依法对前门幼儿园和史可欣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史可欣系前门幼儿园老师,具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史可欣与前门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史可欣投诉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2021年7月28日,东城人社局向史可欣送达了36号告知书,告知史可欣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故东城人社局向史可欣作出的36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史可欣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东城人社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前述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史可欣投诉前门幼儿园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约6500元、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7700元的事项,具有审查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东城人社局在受理史可欣的劳动监察投诉后,依法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投诉人史可欣和被投诉单位前门幼儿园履行了调查询问等程序。经核查前门幼儿园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询问双方意见,东城人社局认定史可欣系前门幼儿园教师,具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其与前门幼儿园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史可欣在调查询问中亦承认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据此,根据查实的以上事实,东城人社局认定史可欣投诉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36号告知书将认定结论告知史可欣,并依法送达。东城人社局作出的36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史可欣在东城人社局的调查过程中主张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也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审理中,史可欣对此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现史可欣要求撤销36号告知书,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史可欣的诉讼请求。

史可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史可欣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未对36号告知书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没有对争议焦点所涉核心问题进行认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36号告知书合法的法律依据。

东城人社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史可欣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

1.微信、短信记录截屏图,证明史可欣按照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的要求办理工资卡,该幼儿园向史可欣支付工资。

2.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照片,证明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向史可欣支付工资的银行卡。

3.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证明前门幼儿园认可其与史可欣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幼儿园与台北市私立大地幼稚园合作办学协议书,证明前门幼儿园与台北市私立大地幼稚园为合作办学关系,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系上述两家单位合作开办。

5.考勤表(照片),证明史可欣依照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的制度及规定向其提供劳动。

6.史可欣工伤停工留薪期满通知书,证明前门幼儿园指派史可欣为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提供教学劳动。

东城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出示了如下证据:

1.《接待投诉(举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证明2021年4月26日东城人社局接到史可欣的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约6500元、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7700元,此投诉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2.《调查询问书》(京东人社劳监询字〔2021〕08012号),证明2021年5月11日东城人社局依法向前门幼儿园作出《调查询问书》并送达。

3.《询问笔录》(2021年5月18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史可欣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4.《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证明史可欣与前门幼儿园存在聘用关系。

5.《询问笔录》(2021年6月17日),证明东城人社局对史可欣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6.《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大学生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北京市城近郊六区基础教育系统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北京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本、专科)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证明前门幼儿园向东城人社局提供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双方是人事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7.《询问笔录》(2021年6月24日),证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6月24日对史可欣进行调查询问,史可欣认可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

8.36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1年7月28日向史可欣送达。

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史可欣提供的证据1、2、3、4、5、6客观真实,但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与前门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东城人社局提供的证据8中的36号告知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进行认证。东城人社局提供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纳。关于史可欣申请东城人社局提交的其办理史可欣投诉一案的部分卷宗材料,上述材料能够证明东城人社局处理史可欣投诉事项的调查过程,但无法证明史可欣主张的其与前门幼儿园既有人事关系,还有劳动关系的事实。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前门幼儿园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草厂九条35号。史可欣系前门幼儿园的教师。2021年4月26日,史可欣向东城人社局提出劳动监察投诉,要求前门幼儿园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约6500元、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7700元。东城人社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史可欣的投诉予以立案。2021年5月11日,东城人社局向前门幼儿园作出《调查询问书》(京东人社劳监询字〔2021〕08012号),要求前门幼儿园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按期接受询问。2021年5月18日,东城人社局对前门幼儿园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前门幼儿园告知东城人社局,史可欣是该单位在编教师,有事业编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前门幼儿园系北京市大地实验幼儿园的举办方之一;前门幼儿园不存在拖欠史可欣工伤期间工资、2020年12月工资及年度奖金的事实。2021年6月17日,东城人社局对前门幼儿园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前门幼儿园向东城人社局提供了《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大学生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北京市城近郊六区基础教育系统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北京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本、专科)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证明史可欣到前门幼儿园工作时已取得事业编制,是通过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统一分配到前门幼儿园工作,其起薪时间、工资标准系根据在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史可欣的工资是教委核定,通过财政拨款进行发放,不由单位直接发放;单位与史可欣之间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021年6月24日,东城人社局对史可欣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史可欣称其与单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与单位签订的是《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认可前门幼儿园提供的《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大学生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北京市城近郊六区基础教育系统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北京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本、专科)人员定级工资审批表》《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等材料。同时,史可欣称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也存在劳动关系。东城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史可欣系前门幼儿园老师,具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36号告知书,并于当日向史可欣邮寄送达。史可欣于7月28日签收。史可欣不服36号告知书,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定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史可欣与被投诉单位前门幼儿园属于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范围。故史可欣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东城人社局管辖范围。东城人社局收到史可欣的投诉后,针对史可欣所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后,作出36号告知书对史可欣进行告知,并向其告知解决途径,并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史可欣在东城人社局调查过程中主张其与相关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也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史可欣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史可欣所持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子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史可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周建忠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彬彬
书记员  范 维

值班编辑:初相钰

审核:薛政、曹慧

策划、设计: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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