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复言】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理由答复规范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但是由于《条例》的许多规定较为原则,颁布后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进一步明确,致使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案件办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存在疑惑。例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在答复时告知申请人。但是《条例》未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何判断给予指引释明,因此行政机关具体办理该类案件存在困难,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结合理论界、实务界各方观点进行判断。下面,我们结合A区相关案例与大家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交流。


案例2015年6月10日,A区政府收到王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14年度C镇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内容细化到每个村具体户数,审批面积。A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确了镇宅基地使用的审核职权为镇政府,于是与C镇政府联系,该镇政府确认了其有该方面职权,也制作了申请人所需要的信息。为此,A区政府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区政府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C镇政府咨询,并提供了咨询地话和联系地址。后申请人王某根据答复指引提交了申请,并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


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A区政府是否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职权如果不具有公开职权,应当如何答复。


评析本案是A区政府处理的一件关于土地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案件的办理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A区政府是否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职权。《条例》第十七条对公开主体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因此,A区政府需要判断其是否制作或保存了上述信息,以确定自身是否是公开主体。

二、如何判断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才有相关行政职权,才能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A区政府具有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力,可以确定其具有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因此,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判断自身是否有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的主体资格,确认有资格后,再判断是否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

具体到本案,A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之规定,认定审核宅基地使用的职权不在A区政府而在C镇政府。同时,A区政府本着慎审稳妥的原则,与C镇政府取得联系,确定了其为公开义务主体。据此,A区政府作出了案例中的答复。


【结论】行政机关判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名目繁多、数量可观,行政机关可以结合“三定方案”以及当前正在梳理公开的权力清单,较快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如不属于,可作出“非本机关公开职权范围”的答复。具体操作上应注意三点: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答复时,能明确公开义务机关的,应当一并告知向该行政机关咨询,如果把握不准,可以不予告知;二是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政府信息,即便能够确定该信息不存在,也不宜代为作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而应引导申请人向相关机关咨询;三是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职权范围的,但该行政机关确实拥有该政府信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书面征得公开义务机关同意后便民予以提供

责任编辑:贺玉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争鸣】政府信息公开中告知“信息不存在”与“非本机关公开”的运用
五起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公告”政府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复言】不适用非本机关理由的一种特殊情形
山东省十件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最高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一)项的解释和裁判规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