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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言】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处理


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处理

【基本案情】

20151211日,张某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区卫生计生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区卫生计生委以发送word文档至其电子邮箱的方式,公开《关于下发〈金山区卫生系统第七周期优秀人才名单〉的通知》,以便其在高级职称聘任中使用。

20151214日,区卫生计生委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信息已在网站上主动公开,其可上网查询,并附上具体网址。同时,鉴于申请人急用该信息于高级职称评审中,区卫生计生委于同日将文件发送至申请人邮箱,并电话予以告知。


【本案焦点】

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人以指定形式要求获取政府信息,如该政府信息已经公开,行政机关是否还有依申请公开的义务?是否还需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本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认为,这里的“属于公开范围”,应当包括“属于公开范围但已经主动公开”的情形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不负有按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已经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但是,必须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告知其该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并确保该途径准确、公开充分。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及获取的形式较为简单,在不影响行政效率的情况下,区卫生计生委既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了政府信息,又通过邮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充分体现了便民、服务意识,有利于防范行政争议,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值得行政机关加以学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仍提出提供纸质文件等要求的,行政机关如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不得收费

那么,如果行政机关面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较多、提供方式较为复杂、负担较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则没有再向申请人单独公开的义务,因为设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行政机关的主动服务,免除特定申请人专门提出申请的负担。政府信息已经通过主动公开的渠道向公众公开,就视为行政机关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再行申请公开,无异于增加行政机关额外义务,一旦允许这种申请,不仅会影响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能力,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结论】

综上,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仍要求提供的,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答复,准确告知获取途径。行政机关也可根据提供信息的难易程度,本着便民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帮助。

 

【小编点评】

基层部门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分析方式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有效抓手,能够起到肯定先进、鞭策后进的积极作用。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这一举措赞一个!经授权,信息公开公众号【复言】栏目予以推出,供感兴趣的诸位同仁参考借鉴。也欢迎各基层部门贡献自己宝贵的实践经验。

作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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