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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申请“一书四方案”因归档只许查阅不许复制

【案例】申请人陕西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126日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以复印件形式“依法公开征收位于莲湖区三民村西户线以东,陇海铁路以南,三民村以西,西蓝公路以西至范围内设计申请人开发建设的翰林院项目土地和房屋的征地批复及所有报批文件,包括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民村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复;2.征地红线图;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4.农用地转用方案;5.补充耕地方案;6.征用土地方案;7.供地方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1225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对于第1、第2项申请,认为属于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西安市规划局依法申请公开;对于第345项“一书四方案”申请内容,因该项目在市局的手续已于2010年办结,相关材料已归档,不便复制,只可到局档案室进行查阅。申请人认为未按其要求的信息提供方式进行提供违法,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相关材料归档为由拒绝复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判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违法。

【专家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仅同意申请人陕西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阅“一书四方案”相关内容而拒绝向其提供复印件的行为是否合法。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申请人对信息提供形式的选择权的起源。美国1966年最初出台的信息公开法并没有授予申请人对信息提供形式的选择权利。直到1996年信息公开法修订的时候,才授予了申请人有对提供信息的形式进行选择方面的权利。这是信息化发展下的必然产物。电子信息的大量出现改变了过往申请人只要求纸质信息的需求,满足申请人对不同信息提供形式的要求也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需要。2007年出台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应了国际潮流,吸收借鉴了这一规定。条例第26条要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成为了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进步,但往往被大家忽略。

不过,实践过程中,对申请人的信息提供形式的选择权的尊重却不尽如人意。本案就是一典型例子。只是归档到了单位档案室就拒绝申请人复制的理由难以让人信服。有些地方也出现了当申请人选择以电子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往往以电子文书无法盖章、本部门惯例或上级有要求等诸多理由不予以提供。甚至有时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申请时,也不被认可。这是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的误解。该条本意是在信息化时代,有助于申请人能够更为方便使用所获取到的政府信息。

考虑到此,我们建议:1. 申请人在申请之初在申请书当中最好事先选定自己需要的信息提供方式。这有助于行政机关事先知晓并作出判断,也可避免行政机关随意提供。2. 行政机关应严格限定“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情形,避免以此作为迫使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较为认可的情况有申请人要求以复制件形式提供地籍图,但是因为该图片太大,复制困难,结果只能安排进行查阅行政机关需要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味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完手续后才能予以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曾经就有申请人因受工作时间所限,多次沟通希望行政机关以电子形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是行政机关坚持要求申请人来现场办理。结果导致申请人最终放弃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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