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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主审法官解密案件背后

案件回顾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了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首次将危害健康的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

而在造成雾霾这种大气污染状态的因素中,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2014年,山东省德州市的空气质量在全国城市中排名非常不理想,特别是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超标排放废气污染被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省市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收效甚微,周围居民苦不堪言。

2015年以前,由于法律上的空白等因素,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很难提起,法院立案和审理工作亦于法无据。2015年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正式施行,这给人民法院受理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曙光。

德州中院对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振华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3月24日,德州中院对该案决定登记立案受理。

 

据悉,德州中院在受理该案后,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其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该案因此还于2015年底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德州中院对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就在进入司法程序一年零四个月后,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2016年7月20日,德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截至8月9日,各方当事人均在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为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有关专家指出,该案一审结果给国内众多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予以警示,也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在司法领域,正式打响了蓝天白云的“保卫战”。



主审法官详解该案背后焦点问题

本刊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张小雪。

《中国审判》

据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振华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德州中院在受理该案后,都做了哪些工作来防止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我们及时与政府部门就重大疑难或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作用,使得作为被告的振华公司能够主动关停生产线,并搬离市区,重新规划、重新选址,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张小雪

《中国审判》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环保部门针对违法企业的罚金,平均每起事件不足4.4万,最高只有208万元,这次高达2 0 0 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给违法企业带来了更有效的压力。请问法院是依据什么、如何具体计算该案的生态损害数额的?

200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主要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高档优质汽车玻璃原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振华公司所在区域为空气功能区二类,按照规定,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我院最终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 36万元。

张小雪

《中国审判》

有人认为,大气污染物会扩散至德州以外,但赔偿金是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修复,这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此,您如何看?您认为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与针对水污染、土壤污染相比,有何不同之处?

各环境要素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大气污染物的确可能会扩散至德州以外。但从因果关系分析,环境污染存在多因一果、一因多果的情况,德州大气污染的治理以及大气环境的修复会对周边地区甚至整个华北地区起到辐射良性作用,将赔偿金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修复是合理的。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与针对水污染、土壤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本质上及审判程序上没有不同之处。但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土壤污染相比,缺少普通民众肉眼可见的实物载体,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上具有一定难度。

张小雪

《中国审判》

有关专家指出,该案可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您赞同这种说法吗?您认为,该案的意义何在?

我赞同这种说法。我认为,该案就判决本身而言,其意义主要在于:一是未探及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造成损害的具体后果,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了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超量排放行为属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从而确定被告身份适格。二是最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没有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而是根据原告单方申请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了损害赔偿数额。我们认为,在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评估依据经过双方质证的情况下,单方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判决被告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一方面肯定了环境权也是一种精神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我院对用司法手段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的决心和勇气。就案件的审理效果而言,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在法院向其发出诉讼禁止令之前,能够发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就重大疑难或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使得作为被告的振华公司能够主动关停生产线,并搬离市区,重新规划、重新选址,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被告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的转型。

张小雪


专家观点

山东康桥律师所高级合伙人 李树森


作为该案原告委托的公益律师,对于这个判决我们感到很欣慰。特别是判决书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个地区性的企业,因为污染问题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因为污染道歉,这对其他污染企业的震慑可能更大。”负面广告作用”可能比金钱惩罚效果还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意义重大,其表明法律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谴责是否有所保留。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水俣病事件在是否赔礼道歉问题上也有过激烈的争议与对抗,最终从拒绝到认可。法院判决对环境公益损害的性质和责任形式的认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本案判决中法院认定“因被告振华公司已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其历史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

 

本案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体现了我国绿色司法追求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和效果。



本文原载于《中国审判》杂志第21期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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