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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未经审判的被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有罪。被控告人因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但相关部门尚未作出其有罪的判决。他人恶意对外扩散被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信息,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擅自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被控告人刑事犯罪的言论,给被控告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控告 刑事立案 有罪判决 法定程序 违法犯罪 恶意 举报 侵权 发布 侵权责任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判规则评析】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被控告人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有权利用自己的声誉获得相应的利益。被控告人虽因经济纠纷被刑事立案,但相关部门并未得出被控告人刑事犯罪的结论,行为人利用网络发布被控告人已经犯刑事犯罪的言论,对被控告人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无疑使被控告人的相关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认定违法犯罪,相关机关亦未作出构成违法犯罪的认定,他人恶意对外扩散被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未对信息的来源和根据进行审查,歪曲事实,擅自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给被控告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失,应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张咪诉齐丽英、黄子琦、华筝古韵中心名誉权纠纷案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494日刊载

【检索码】 C0201++4++BJSZ++0414C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55【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40101【审理法官】

【上诉人】 黄子琦、华筝古韵中心(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张咪(原审原告) 齐丽英(原审被告)

【基本案情】

20116月,齐丽英与张咪合作投资音乐舞台剧,张咪将齐丽英的一百万元投资款转走后,张咪再未接听齐丽英的电话。齐丽英经多方询问被告知张咪已经出国。2011817日,齐丽英向公安机关报案。华筝古韵中心(北京市华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王飞跃在新浪微博注册账号名为“歌手张咪是骗子”的账号,并通过新浪微博发布“张咪诈骗,在机场要跑。让警察带回警局询问!”和“张咪诈骗被抓,不接当事人信息。机场被警方带走!”等言论。黄子琦以“女子水晶乐坊黄子琦”命名在新浪微博注册个人账号,并发布“歌手张咪已被警察带走,听说刑警已经正式立案”以及“大年初三公检法只有值班的,张咪真是个高手真会钻空子”等言论。齐丽英因该事接受采访称,于817日报案,报案之前给张咪发送短信未回,电话亦无人接听,其女儿和其助理告知张咪已经出国。

张咪以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齐丽英未经查证,擅自发布有损其名誉的言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齐丽英侵犯其名誉权,华筝古韵中心、黄子琦、齐丽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互联网上侵权言论;在新浪等网站及法制日报等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其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万元。 

【争议焦点】

在相关部门尚未作出被控告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被控告人刑事犯罪的言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子琦、华筝古韵中心停止对原告张咪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言论;连续在新浪网站刊登致歉声明三日,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元,连带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被告黄子琦、华筝古韵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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