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父母将二人生育的多名子女中的一名送予收养人抚养,收养人向父母支付哺乳费。虽然父母收取了哺乳费,但父母同时抚养多名子女,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二人为减轻生活负担才将子女送予收养人,因此,应认定父母的主观目的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非牟取非法利益。二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系拒绝扶养,属消极不作为,且该行为侵犯的是子女的儿童合法权益,而非人身自由权利。因此,父母二人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
【关键词】
刑事 遗弃 父母 子女 收养人 哺乳费 经济压力 主观目的 抚养义务 非法利益 表现形式 不作为 儿童合法权益 人身自由权利 拐卖儿童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审判规则评析】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与遗弃罪中遗弃年幼儿童的情形相似的犯罪行为即为拐卖儿童罪,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为:其一,二者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犯罪目的系获取非法利益,而遗弃罪的犯罪目的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掺杂金钱利益;其二,侵犯的客体不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系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而遗弃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儿童合法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其三,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拐卖儿童罪的表现形式为积极的贩卖行为,而遗弃罪的表现形式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抚养义务。实践中,常存在将亲生子女违法过继给他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构成何种犯罪,应当以上述二者区别加以认定。
父母在生育多名子女后,与收养人经协商签订协议,约定父母将其中一名子女送予收养人,收养人为此向父母支付哺乳费。首先,父母是在抚养多名子女,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将子女送予收养人抚养,虽然二人收取了哺乳费,但父母将子女送出,是希望减轻生活负担,并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抚养,由此可认定二人的主观目的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非牟取非法利益。其次,父母将其子女送予收养人抚养,侵犯的是子女的儿童合法权益,而非人身自由权利。再次,父母虽收取了收养人支付的哺乳费,但二人主要是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由此,父母二人依法构成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
王怀志、杨丽仙遗弃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 P0815++215FJSMSY0312B
【罪 名】 遗弃罪
【审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2年01月01日
【公诉机关】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王怀志 杨丽仙
【基本案情】
王怀志与杨丽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一女。2010年9月,王怀志、杨丽仙夫妇再次生育一名男婴。次年2月,王怀志、杨丽仙夫妇与王英勇达成合意,约定该男婴由王英勇抚养,王英勇向王怀志、杨丽仙给付四万元哺乳费,王怀志、杨丽仙夫妇与王英勇为此订立了协议。王英勇遂于协议订立后,向王怀志、杨丽仙支付了一万元,并将该名男婴带至其自己家中抚养。2011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将杨丽仙逮捕,六日后,王怀志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以王怀志、杨丽仙犯遗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父母为减轻生活负担将多名子女中的一名送予收养人抚养,虽然收养人向父母支付哺乳费,但父母并非以谋取利益为目的,而是拒绝履行对该名子女的抚养义务,此种情况下,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丽仙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王怀志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怀志。
被告人:杨丽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又生下一男婴。201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与王英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英勇扶养。王英勇支付王怀志、杨丽仙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英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2011年10月20日,杨丽仙被公安人员抓获。王怀志于2011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其将出生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交给他人抚养,该行为系拒绝抚养行为,并非单纯为非法获利出卖儿童,因此不宜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行为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应以遗弃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丽仙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二年;
2.被告人王怀志犯遗弃罪,判处管制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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