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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应依法收监执行(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罪犯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对其进行鉴定,得出不宜收监执行的结论,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该期限届满后,执行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建议。因该罪犯所患的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且其为期一年的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故应依法对其收监执行。 

【关 词】

刑事 贪污 有期徒刑 鉴定结论 暂予监外执行 构成要件 执行期限 执行机关 收监执行 保外就医 剩余刑期

【基本案情】

黄谨系原海博名威物流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名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13万余元,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 000元。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时,经监狱总医院(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黄瑾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看守所(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遂建议对其暂与监外执行。之后法院经审查,对其作出执行期间一年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另悉黄瑾患有肥厚型心肌病,经过治疗后,病情较稳定,心功能未达Ⅲ级且未发现器质性心脏病导致的心律失常等临床体征变化,其患病情况不符合保外就医的要求。

执行机关以黄瑾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刑期未满为由,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公诉机关对黄瑾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争议焦点】

罪犯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前,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该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仍存在剩余刑期,因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且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此时,应否对其依法收监执行。

【审判结果】

受理法院裁定:罪犯黄谨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审判规则评析】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其二,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其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若罪犯经认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应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罪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对其作出不宜收监执行的鉴定结论,后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执行机关建议对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因暂予监外执行应符合罪犯因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之一,在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未满且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法院可以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经鉴定,不符合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剩余刑期尚未执行届满,此时,应对其依法收监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黄谨依法收监案

【案例信息】

【分 码】刑法总则·刑罚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G13032)

【罪 名】 贪污罪

【判决日期】 20141231

【权威公布】 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729日)

【检 码】 P1219++390SH++XH2615B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建议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罪 犯】 黄谨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刑罚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罪犯黄谨,男,原上海海博名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20133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谨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 000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黄谨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黄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执行期间自201349日起至201448日止。20144月,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检察机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黄谨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意见。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谨患肥厚型心肌病,经治疗,现病情较为稳定,心功能未达Ⅲ级且未见器质性心脏病导致的心律失常等临床体征变化,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遂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及时将黄谨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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