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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以快递送达文书、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送达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

【审判规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为解决争议,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案后,将受理及开庭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快专递回执上签字。因法律允许仲裁机构以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且邮寄回执上有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应认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申请人无权以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关键词】 

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 施工合同 仲裁机构 受理 开庭通知 特快专递 邮寄送达 回执 签字 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王燕龙与王玲飞因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承德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王玲飞送达受理及开庭通知,且王玲飞本人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在特快专递回执单上签字。上述通知共涉及号码为:10520024543051052438915505101385883903的三份特快专递。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内容为王玲飞将所欠的四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王燕龙的仲裁裁决书。因王玲飞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王燕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王玲飞以其对王燕龙申请仲裁一事不知晓,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与开庭通知,亦未答辩、提交证据及参与质证,承德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作出的仲裁裁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不予执行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仲裁裁定。 

【争议焦点】 

仲裁机构受案后,将受理及开庭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亦在特快专递回执上签字的,其是否仍能以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王玲飞不予执行承德仲裁委员会所作仲裁裁决的申请。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据此,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导致仲裁裁决不被执行。为保证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权利,仲裁机构应依照法定方式与程序将相应的仲裁文书向当事人送达。具体而言,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作出。其中,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仲裁文书附送达回证交由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应在邮件的回执上签名、盖章或捺印。综上,仲裁机构可以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向仲裁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已在回执上签名的,该送达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当事人无权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申请人为此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受理及开庭通知送达给申请人,且申请人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在上述特快专递回执单上签字。仲裁机构采取的邮寄送达方式合法,且申请人及其单位工作人员已在回执单上签字,故应认定该送达程序合法。其后,仲裁机构作出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款项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不得以仲裁机构送达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文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民事执行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燕龙与王玲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仲裁法·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裁决的执行·应予执行 (A040505032) 

【案    号】 (2014)承中执不字第00002号 

【案由    】 不予执行仲裁 

【判决日期】 20140729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检  码】 B0374+++++HECD++1914D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 刘军生 李国臣 廉立伟 

【申  人】 王燕龙 

【被申请人】 王玲飞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其他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燕龙。

被执行人:王玲飞。

王燕龙与王玲飞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仲裁委员会于2014121日作出(2013)承仲裁字第37号裁决,因王玲飞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燕龙于20143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玲飞于201474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其理由如下:

市仲裁委程序违法。申请人王玲飞不知道被申请人王燕龙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王玲飞也从未收到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仲裁委却无端作出承仲裁字(2013)第37号裁决书。由于申请人王玲飞从未接到仲裁委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作出答辩、提交证据和庭审质证等一系列事项。仲裁委的做法严重违法,依据民诉法第237条第三项的规定,望贵院对承仲裁字(2013)第37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承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王燕龙与王玲飞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121日作出承仲裁字(2013)第37号裁决书,裁决由王玲飞于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燕飞所欠工程款4万元,并给付自20137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德仲裁委员会对王玲飞的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均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予以送达,送达回执上均有王玲飞本人及其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字。特快专递共三份,号码分别为:10520024543051052438915505101385883903

本院认为,承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王燕龙与王玲飞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王玲飞送达了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玲飞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玲飞不予执行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13)第3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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