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基层声音,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痛点】有时,同一申请人将几十项甚至上百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罗列于一张申请书中,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且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每个项目下又设有多个问题,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政府信息,又难以一一指明哪些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哪些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哪些申请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哪些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给答复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时,执法机关如何处理?】
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于申请人提出一大堆申请需要进行细分或归并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规定分事申请,是针对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或者由多个部门保存、制作的政府信息,为方便工作及办理时效。
【如何判断“一事”】
在适用“一事一申请”原则时,很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一事”。笔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所谓“一事”应该是指能够为一条政府信息所涵盖的内容。换句话讲,如果政府部门要公开该政府信息,不需要另外搜集、归纳即可出具,这就是一事。比如,某人要求公开 “某街道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征地批文及其申报材料、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公告文件、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为“一事”,征地批文等申报材料为“一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分别为“一事”。在这种情况下,关键看公开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可以再细分;如果一致,则不需要细分。
文章来源:法制一线公众号(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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