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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以“不归我管”为由不履行职责【司法快讯】

2015年第11期(总第22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八起典型案例,本期公号为大家推送其中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即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该案突出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内部职权划分问题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高效和便民行使。

案中,齐来发申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查处其他客车侵占其经营路线的行为,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此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对齐来发的申请未作出答复。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职责问题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一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局作为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说明与指导,确有不当。

【关键词】 行政许可机关 许可证 执法权限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7日,齐来发与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承包鲁A48307号客车,营运路线为济南至角峪。

2012年11月9日,齐来发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鲁S30886号客车超线路经营,侵占了其营运路线,要求:依法查处该车超线路经营行为;禁止该车侵占其路线营运;吊销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是鲁S30886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齐来发认为上述客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违法情节严重的,才转交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处理。齐来发以自我认定鲁S30886客车违法情节严重,要求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处理,不符合上述级别管辖规定,应予驳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明确规定,由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虽然是鲁S30886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但不具有对该客车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路检路查的执法权限,只有在客运经营者存在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局才具有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权力。但鉴于上述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项特殊规定,因此该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其职权范围的规定作出相应指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按照其职权范围的规定对齐来发的申请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推进行政领域办事制度公开,确保权力行使公开高效便民,是十八大报告赋予法院的历史任务。而推动行政机关履行释明义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即使不在被申请机关职责范围之内,也要求该机关给予适当指导,是法院推动行政领域办事制度公开、促进权力高效便民公开的重要抓手。但在当前,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仍然停留在依法履责的层面,对释明义务问题缺乏关注。本案突出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内部职权划分问题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高效和便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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