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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告官案例:行政机关败诉 不作为是重要原因


四川“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例 折射依法行政成绩问题并存

行政机关败诉 不作为是重要原因


今(21)日下午,省高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此公开发布的包括“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在内的十个典型案例,均由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三部分组成,据记者了解,这也是四川法院首次以网站发布的形式发布“民告官”案。

据省高院发布,近年来从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反映出,不作为、不规范作为的现象客观存在,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
发布典型案例
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的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深刻的认识、对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据省高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同时,通过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也希望起到对行政机依法行政行政工作的善意提示,以达到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效果。

成绩问题并存
依法行政意识仍有强化空间
据省高院发布,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反映出经过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较过去有了显著的提高,以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已成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方式和行为准则。但不可否认,确也有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依法行政要求不相适应的不规范行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对依法行政的要求理解不到位,依法履职的能力不强。不作为、不规范作为的现象客观存在,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
2
重效率轻权利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
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理结果轻说明理由、重效率轻权利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年来从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反映出,因行政机关程序疏失错漏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占了相当的比例。有的行政机关遗漏行政步骤、颠倒行政顺序,有的行政机关漠视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剥夺或变相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如行政处罚前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或者申辩、陈述期限未满就作出处罚。
3
法律适用能力亟待提升
一些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的要求缺乏认识,对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则把握不准,尤其是在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都有规定时,经常发生任意选择或选择不当的情形;还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引用任何法律规范或仅引用法律名称而不引用具体条款。
4
证据意识有待增强
有的行政机关证据意识淡薄,不重视收集证据和保管证据,有的收集证据时不注意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注意对证据本身存在的明显瑕疵进行分析判断,导致诉讼中因没有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被法院依法否定,而导致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或撤销。
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三、文加贵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命令案
四、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诉江油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五、张春仁与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六、曾海诉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七、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诉眉山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案
八、沈君、杨君祝、卢崇远、朱世福诉荣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九、郑银洪、张朝明等人诉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十、邱玲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典型案例选登
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询问笔录签名非本人亲笔
法院判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南充市中院判决:撤销四川省西充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认定工伤后又撤销
乐山市人社局未及时举证败诉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的第二份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第二份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认定该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遂判决撤销了第二份决定。乐山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乐山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并在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举证责任人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审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进一步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本案对促使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意识,具有现实的意义。



(记者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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