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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已有遗嘱 主张分割被启东法院驳回

日前,启东法院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此前,原告一方主张被告非法侵占应由二原告继承的遗产计10万元,要求被告返还,事实上,被继承人曾于2009年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

 案 情 

原告方称,2009年,被告父亲徐某冲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瑞章村二组的房屋拆迁,共拆得人民币175300元及一本拆迁证,被被告非法侵占,2010年徐某冲过世后,直至2015年春节前后,原告方才知悉此情况,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因而成讼。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施某昌、施某辰是启东市北新镇人,系父女关系,被告徐某则是施某辰的姨母。2007年3月,被告母亲去世,同年12月,徐某姐姐也即施某辰母亲过世,2011年5月,被告父亲徐某冲过世。

2009年4月,徐某冲同启东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某冲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瑞章村的房屋拆迁,共得拆迁补偿款175300元,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2009年5月,徐某冲委托被告徐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次日,徐某到启东经济开发区总公司领取了该笔款项。

法院另查明,2009年5月22日,徐某冲在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陆某、陈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中称因自己患病、目前无劳动能力,所以由小女儿徐某全面负责自己的住宿、治病、生活起居等一切事宜,同时,遗嘱提到三间住房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证出售后所得款全部用于徐某冲治病,如有剩余部分,归小女儿徐某所有,遗嘱还明确徐某冲名下其他2万元债权归徐某所有。

徐某冲在立遗嘱人栏签名并捺印,代书人陆某、在场人陈某在遗嘱上签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于同日出具了见证书。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原告施某昌的妻子先于徐某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晚辈直系亲属即原告施某辰可以代位继承,原告施某昌并无继承权。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徐某冲于2009年5月22日在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立下了遗嘱。该遗嘱上有徐某冲的签名及按的指印,可以认定为徐某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由在场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制作,形式有效,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称房屋拆迁款为徐某冲夫妇的共同财产,但由拆迁安置协议看,被拆迁人为徐某冲个人,享受拆迁补助人数为一人。两原告未对该协议持有异议,对原告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妻子徐某、被告徐某虽和父母订有赡养协议,但与本案中的遗产处理无关。原告施某昌起诉时,尚不清楚徐某冲确切死亡时间,且原告徐某昌妻子早于徐某冲数年前过世,其称与妻子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说法,法院无法采信。

因徐某冲已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立下遗嘱进行了处分,原告施某辰主张遗产分割并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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