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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赔或不赔? 看看法院怎么说

车险自相矛盾闹尴尬

每年夏季,总有车辆被大雨浸泡而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案例。那么,遇到这样的“糟心事”,投保的保险公司究竟赔还是不赔,成为不少车主的疑问。近日,海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为车主们理清了思路。

奔驰车涉水熄火 发动机受损理赔遭拒

2014年6月12日,顾某为其购置的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金额根据该车购置价确定为37.8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2015年6月2日,海门出现大暴雨,当晚8时30分许,顾某驾驶奔驰车在路上因涉水,发动机熄火,无法行驶,后将该车送至维修公司进行了维修,并于次日上午向保险公司报案。

顾某的“大奔”修了6万余元,其中发动机部分就花了4.6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从保单看,顾某只投有机动车损失险,该险种并非包含全部的机动车损失。对于发动机损失,需要另外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向顾某提交了一份条款,其中第七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此,保险公司拒绝了顾某的理赔申请。

顾某不服气,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条款前后矛盾 法院判决支持车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从该条款可以认定,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但奇怪的是,该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七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同一家保险公司,条款约定却自相矛盾。一审法官表示,从合同条款解释原则的角度,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该案中应按照有利于顾某解释的原则,认定保险条款规定的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免责事由中,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这一情形。

此外,该保险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顾某进行了告知。故顾某主张的发动机部分的损失,应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水二次点火受损 属人为过错不赔偿

当然,此案判决并不意味着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均要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终仍以双方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范围及理赔条件为标准。

“以案涉车辆涉水发动机损坏赔偿为例,通过保险条款的解读,只有正常行驶或泊车过程中因暴雨短时间内路面积水而导致发动机进水,对此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一审法官解释,如果是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二次点火发动,造成发动机进水,则已突破保险合同约定的“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等情形”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人为过错导致损失的加剧。对此,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若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发动机受损的原因如存在争议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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