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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九)
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解释》综合性解析(九)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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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接上期)

    司法实务中,对处理矿区重叠抗辩权时应注意与矿业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协调性。如果确系矿区划分导致了勘查作业区、矿区重叠的,则应中止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应先行解决矿区划定中的行政争议,因人民法院不能代行国土资源部门的矿区划定行政主管权。

    矿区重叠争议的行政解决中,一般应当遵循四项处理原则和方式: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解决方式;二是鼓励当事人经自主协商达成协议;三是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四是如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四条【双方解除权】: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矿业权出让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受让人享有解除权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让人违反约定,未按时移交或拒绝移交勘查作业区或矿区,而致出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是出让人违反约定,未按时颁发或拒绝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致出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出让人享有解除权的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的约定,包括违反单项行政批复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拒不改正,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目的无法实现的,也包括虽经整改但未能达到约定或法定治理效果的情形;二是受让人因违反有关地矿管理制度,导致被吊销探矿权证或采矿权证的;三是受让人违反约定,迟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的。

    【综合解析】

    适用《解释》本条时,应对有关行为性质进行精准识别,以达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一、抛弃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之定性争议,精准识别纠纷性质

    关于矿业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协议的法律性质到底系行政协议抑或是民事协议,在实务与理论界争议不断。持民事协议论点者,其主要依据是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出让自然资源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流转行为;持行政协议论点者认为,在自然资源出让流程中,国土资源部门是通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权并以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达到流转目的的,故其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协议。

    上述两论均有一定道理但亦存共同缺陷,其均未考虑到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并非单一的合同行为或单纯的行政管理之举,而是对包括“招拍挂”等合同法制度的应用和对地矿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等诸多民事与行政因素相结合的复合法律行为。

    正确的处置方式应当是,抛弃机械的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定性之争,按照当事人争议的具体事实与环节去精准识别其纠纷性质。凡处于平等协商阶段需获各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环节发生争议的,属民事性质的纠纷,应当选择民事救济途径;凡处于行政管理与行政许可阶段,即以行政公权力单方意思表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阶段,其纠纷性质应属于行政争议,应选择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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