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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案:你要求的政府信息都得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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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2015 年12 月2 日,长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内蒙古区厅)申请公开“1.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宝楞嘎查东220M、西距304 国道3.0KM 范围内的毛都水库工程项目征地批复及报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全部征地报批文件;2.毛都水库工程项目依附土地的利用规划登记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3.2014、2015 年扎鲁特旗地区征地区片综合价;4.毛都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6 年1 月20 日,内蒙古区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答复如下:“根据您的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信息,我厅无法核实并确认该地块的具体报批情况,因此无法直接提取相关信息。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 号,以下简称2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同时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请您持我厅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到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内容”。长某对内蒙古区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长某申请公开的四项政府信息,从这些政府信息制作或者保存机关而言,有的属于内蒙古区厅制作范围,有的可能不存在或指向不明,有的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但内蒙古区厅没有向长某明确告知所需信息是否属于其公开范围、是否不存在或是否需要补正,而是笼统指向到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内蒙古区厅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决定。内蒙区古厅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按期重新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典型意义】能否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作出准确面的答复,是检验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和工作态度的重要标志。从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看,主动公开是大势所趋,让当事人更加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努力方向。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进行准确判断和全面回应。如果申请人申请内容存在多重含义,行政机关仅凭工作人员主观理解作出信息公开告知,或者申请人申请多项信息,行政机关没有逐项答复,而是笼统答复或者答复漏项,导致信息答复不全面的,都应认定为事实不清、依据错误或者行政机关没有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案涉及争议较大的征地信息公开问题,复议机关从规范提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服务水平、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河南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2016 年6 月6 日,河南汇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商公司)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河南省厅)申请公开“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00020120431101255854)包含的矿区范围及邻区图”。同年6 月23 日,河南省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汇商公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同意。经征求矿业权人意见,矿业权人不同意公开,因此不能公开所申请的相关信息。汇商公司不服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南省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 号)的规定,汇商公司所申请的信息应该为主动公开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属于公开范围,但河南省厅告知涉及第三方权益,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不能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河南省厅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按期重新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典型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妥善处理好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严格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肖某不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案


【基本案情】2017 年4 月10 日,肖某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厅”)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寄交《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省人民政府〔2015〕政国土字第1125 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所呈报的用地报批资料。”2017 年4 月13 日,湖南省厅拒收肖宏伟寄交的《申请表》。肖某以湖南省厅拒收《申请表》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湖南省厅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处理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规定,肖某向湖南省厅寄交的《申请表》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范围,不能认定《申请表》属于邮政企业专营范围。湖南省厅以肖某委托的是不具有信件寄递业务的顺丰速运公司为由拒收《申请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并且,湖南省厅应当对肖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答复的义务,湖南省厅拒收《申请表》,应当认定为不作为。据此,复议决定要求湖南省厅在法定时限内答复肖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目前,湖南省厅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已经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信息公开告知。


【典型意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起点,直接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履行及后续责任归属,必须严格予以规范,既要保护申请人权利,又要注意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人手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确实存在接收快递的实际困难,但并不能因此拒绝接收信息公开申请。为避免产生争议,行政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开通多种渠道,并将其开通的接收渠道向社会公告,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提供指引和便利。本案对于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收群众信件的程序,具有启示意义。


                                                                            案例来源于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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