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驾驶人被所驾驶车辆撞伤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驾驶人被所驾驶车辆撞伤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肖 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2015年10月19日,原告刘某去拾捡掉入车底的手机时,由于其本人驾驶的货车滑动,辗压到本人手臂,造成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原告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治疗结束后,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告不是交强险第三者为由向其出具一份拒赔通知书,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评析】

    原告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第三人,不能获得赔偿。理由如下:

    1.从《交强险条例》分析驾驶人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及其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原告是事故发生时唯一的驾驶人,其有能力控制或操纵车辆按操作规范采取制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停放后再下车,所以原告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应当认定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同时根据本案事实可确认原告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原告为被保险人。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

    2.从侵权法原理分析原告没有侵权人

    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系侵权方。本案中驾驶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存在侵权方,而自己显然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驾驶人兼受害人,虽然危害结果发生在车外,但系其本人原因造成,其身份不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转化为侵权方。

    3.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应合理地分配义务和责任。交强险是针对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也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其中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及其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原告不应包含在第三者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对原告需要承担责任,则无疑是让保险公司为驾驶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对原告而言,其因自己的过错受到伤害,自己去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案例选第20期】“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转换之时间节点判断
——安全保障义务篇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
【学习】江苏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高院再审明确:无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