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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审慎意识,防范登记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负有重要责任。由于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复杂、前置审批项目繁多,从事企业登记工作存在着不少风险。如何严格履行职责、防范登记风险,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预防和减少登记争议发生,是一个现实又严肃的命题。本文就如何防范注册登记风险谈几点体会供参考。

一、登记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因材料真实性产生的登记风险。

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是保障登记安全的前提。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问题不断出现。登记材料真实性导致的风险可以归纳为虚假签字、虚假印章和虚假法律文件三种表现形式。

1、虚假签字。从近几年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来看,登记申请材料中的代签名或仿冒签名现象较多,并且难以防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章程、合同协议等需签名的申请文件,均可由持有委托代理手续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事先已由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会成员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申请材料到工商机关办理,不需相关当事人到场亲自签名。因无法保证申请书上的签名是否有效,我们收取材料时一般采取备案制原则,这就给一些中介代理公司或企业提供了弄虚作假的机会。他们往往利用自己被委托人的便利身份,提交代签、临摹、模仿签名等形式的材料。有的中介或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所有文件都由别人代签,到最后根本已经忘记并且无法再签回原来的样式;还有些为了贪图方便,变更登记时没有按照法律、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而由其他人员代为签字,从而引发日后纠纷,更有甚者钻法律空子利用代签名恶意变更登记。

2、虚假印章。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根据规定,需刻制印章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后依据经营性质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申领许可文件后,再到有资质的公章刻制店刻制规范公章的过程。虽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对伪造印章有明确的罚款规定,《刑法》对伪造公司印章罪有明确的量刑规定,但仍有利用虚假印章骗取登记的现象发生。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双方发生纠纷,对变更事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为达变更目的私刻另一方印章,违背另一方意志和决策申请登记,引发法律纠纷后,常要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确认印章真伪与登记效力;也有企业为了方便交易或转嫁责任,通过谎报印章遗失的方式,获取新刻印章后,以印章所属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工商登记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3、虚假法律文件。近年,提交虚假法律文件骗取登记的现象越来越复杂多样,因此我们对提交虚假法律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现象很难防范。在注册登记中以下文件常出现虚假:公司章程、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决定决议、任免职书、翻译件、租赁合同、住所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公证、认证文件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文件是虚假的。如,未经股东同意,利害关系人出具虚假任免职文件,对董事会、监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虚假入资;提交假冒的公证、认证文件;对外文材料进行翻译时,未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未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违背翻译基本原则,为达目的恶意翻译骗取登记等。

(二)因主观过错产生的登记风险

1、因疏忽大意产生问题。有时我们会因疏忽、粗心而在审查材料时发生漏看、漏审、漏核对的情况。比如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材料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交的申请材料,或未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准;未按照材料表格清单收取完整的登记材料或未按照登记标准进行审查,导致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公司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负有比一般人要求更高的审慎义务,应当以更加专业化的标准合理预见申请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否则属于主观上的一般过失。例如:审批人员已经发现了材料可能存在虚假,而没有主动进行必要的调查验证;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审批事项通过审核,出现履职不到位或难以到位后果;发现材料中漏写一个签名,漏填一个日期、漏盖一个骑缝章、漏掉一句任职意见或一些小细节的瑕疵,却认为仅仅是小问题而不加以重视;对政策、法律、法规和前置审批条件的调整没有准确把握,概念模糊的情况下未经过查询后加以核实,忽视存在并作出错误登记,导致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等。

3、违反登记程序规定。违法操作规程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超越法定或上级有关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因工作人员与企业办事人员关系不错,为了私人关系违反工作流程,登记程序不合法规,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导致不应注册的给予注册,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赔偿;在执照办理中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刁难或设置不必要条件,给予好处后,才予以办理;在注册登记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注册登记人员迫于行政干预即通过审查或予以登记,引起登记工作的风险等。

二、防范登记风险的具体做法

(一)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并运用到实践中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虽然企业注册登记主要是形式审查,但是由于注册登记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和潜伏性,就要求我们应更加审慎地审查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权力,也赋予了承担审慎审查的义务。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通常也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中应负审慎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对登记机关尽审慎审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登记实务中,登记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件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满足了人们对登记效率追求,而实质审查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我们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做法,才能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可以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审慎审查工作:

1、审查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形式审查的特点,既是通过直观的、字面的、一般的方法进行审查。如:查看申请材料表面是否有瑕疵,是否有涂改痕迹;审查申请材料的格式是否规范,是否都使用A4纸,是否具备必须的条款、是否已填写应该填写的内容;核对代理人身份栏所填写的信息是否有误,是否为申报人本人;提交复印件的是否已签名、加盖公章或注明与原件一致;审查申请人是否已按照材料清单齐全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公司章程制定、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上必载条款、签字盖章等要件是否完备等。

2、必要时审查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必须要靠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平时可通过查验申请登记材料、询问申请人等方式核实情况,这是实质审查的特点,既是对申请材料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如:核对申请文件中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身份人员的签名样式是否与备案相符、是否为其本人的签字,可通过比对存档资料,确认材料中签名的一致性,防范虚假或伪造签名,如认为签名为代签或与备案不符,可要求有权签字的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签证、台港澳居民永久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比对,或到工商部门现场签名;审查中时有伪造印章情况发生,可通过比对印章直径、印章中央标志、字体和印文效果等方式鉴别印章真伪;审查法律文书是否虚假,如发现有问题,可通过联系如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置许可文件的行政部门,出具审批文件的审批部门的方式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审查公证文书是否真实、有效,如认为有疑义,可通过与公证机构联系核实、登陆相关国家公证机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的形式查询公证文号是否一致或查询企业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受理回执、收费单据的方式核实。

3、对特殊、复杂、易发生法律纠纷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企业登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变更登记的案件屡见不鲜,属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的诉讼为最高,不但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给登记机关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还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登记人员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失误,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甚至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因此,我们应针对企业易发生纠纷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如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我们应将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关键申请材料之间的统一性、逻辑性,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三者内容不能出现矛盾,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决定决议内容需与变更事项一致,不能超出或明显少于需变更的事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应遵循章程规定,严格按照谁委派谁撤换的原则进行任免职;审查股东签字盖章时,需留意未经任何授权、恶意用他人签名的情况或股东间口头授权代为签名但关系恶化后对授权行为不予承认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公司章程是否与外经贸局批复章程的名称、时间相符,条款以及任职形式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削弱其他条款或相互矛盾等。

(二)增强责任意识,避免登记风险。

1、强化责任观念,履行岗位职责。

强烈的责任心,是做人的最基本准则之一,是一个人价值观的直接反应,是一个人能否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一个人能力发展的催化剂。我们作为市场准入的把门人,对责任心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应时刻树立岗位责任、依法行政意识,正确面对和合理规避责任风险,还要避免草率从事,敷衍塞责;不管对任何登记事项,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认真细致,热情高效、耐心周到地做好登记工作。

2、正视登记风险、树立大局意识。

工商部门履行的是一种外部的、主体资格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内部的、技术层面的监督。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往往因为核发了营业执照而受到责任追究。近年,行政问责制越来越完善,问责力度越来越大,只要有了过错或疏忽,就必须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明确权责对等的理念,敢于正视风险,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责任观,才能规避、减少和化解风险。因此我们应提高服务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廉政勤政的自觉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3、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法律法规。

工商注册登记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非常庞杂,在平时的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是《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但还有很多前置审批专项规定以及政策规章需学习和了解,法规在不断更新和调整,有些专项规定常出现重新修订、下放权限或由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审批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认真主动地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注意掌握近期的政策性文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注重培养对重点业务、重点对象的敏感性,还要注重交流,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才能规避相应的风险,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底气,不被动。

总之,作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维护公司登记秩序为原则,认真审查登记材料,把好市场准入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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