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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森森: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判决方式——以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行政案件为中心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政判决方式

——以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行政案件为中心

 

孙森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三种行政判决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行政判决方式主要有三种: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此三种判决方式的采用实际表明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基本态度和立场,基于不同因素考量而采取了最终的判决方式。那么这三种判决方式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是否符合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能否实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一并解决需要作进一步分析。


二、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教义下的行政判决方式检视


(一)适用撤销判决的问题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了撤销判决适用的六种情形。具体到本文讨论的范畴,因欺诈导致行政机关登记错误时,法院一般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行政登记行为。


基于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在行政机关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审查义务的情形下,因欺诈导致的行政行为不应被简单和直接地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从而适用撤销判决。因为欺诈导致行政行为作出时认定的事实在之后发现属于错误的,应该归入事实状态变化导致的行政行为嗣后违法。在此,应该区分清楚行政行为的自始违法与嗣后违法。不宜在行政机关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因行政相对人的欺诈行为而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问题


确认违法判决实际上是撤销判决的变种,因此其在适用上面临的问题与撤销判决相同,即只有在行政行为符合违法情形时,才有适用的可能。适用撤销判决的问题同样适用于确认违法判决的评析,在此不再赘述。因欺诈导致的行政登记错误很难被评价为自始违法,尽管确认违法判决对行政行为的适法性作出了评价,但是依旧未能对于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回应。何况,这种违法的判断实际上并不一定准确。因为基于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应该是行政行为作出时,行政机关在尽到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材料导致变更登记错误,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违法。因此,确认违法判决在学理上很难实现融贯。


(三)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实际上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旧法中规定的维持判决,因此在新行政诉讼法修订前,采用维持判决的行政登记案例也可以归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类型。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实际上是基于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教义,明确地回应了行政行为的适法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行为实际上在作出时是适法的,嗣后因为事实状态变化而不适法,即嗣后违法。对于这种嗣后违法的情形,再通过判决的方式加以固化,实际上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纠正。


三、判决方式适用的反思


(一)利益衡量视角下判决方式的审视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撤销判决的适用效果上侧重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确认违法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侧重于善意第三人权利保护。在各种判决形式的适用都有依据情形下,判决形式的最终选用实际上隐含了法院对于何种利益更为看重,即如果法院在结合法律规范与个案特殊情形下,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衡量中,认为前者的应该着重保护时会选择撤销判决,而在认为后者的权益更值得保护时则会选择确认违法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判决方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判决是法院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到个案之后最终决定的呈现,因此选择何种判决方式并非任意,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第一,需要基于既有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与诉讼法的规定。第二,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三,需要考虑既有客观法秩序的维护。


基于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要求,法院应该选择最适合个案的判决方式。具体到本文论述当中,不动产登记行为案件中,适用何种判决方式更为合适,就需要综合考察以上这些因素。


四、行政判决方式的新选择: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订在一定的程度上丰富了课予义务判决的内容,也为该判决方式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一)行政机关更正义务的证成


课予义务判决适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在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下,公民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课予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因欺诈导致的行政登记行为错误,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登记的主管机关在发现登记错误的情况下负有更正的义务。由此可见,登记主管的行政机关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二)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


既然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行政机关在发现因欺诈原因导致登记行为错误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更正登记。当行政机关拒绝作出更正登记时,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这样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的判决适用上就实现了一致性,即判决方式能够有效的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现诉判一致性。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公民可以提起课予义务行政诉讼。


五、结语


现行制定法的框架下,基于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教义和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要求,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以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法律规范已经对行政机关课予了更正义务,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原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纠正行政登记行为错误,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在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情形下,法院可以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维持不予更正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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