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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仅依据非同一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认定涉案干贝为“二级品”,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食药监行复〔2018〕105号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干贝(中)”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答复》(埔食药监投诉复〔2017〕317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定被申请人的处置决定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置决定并责令其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向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举报某超级市场黄埔怡港花园分店(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干贝(中)不符合食品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请求其查处违法线索,对违法线索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对申请人予以奖励。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线索后默认于同月24日受理本案举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干贝(中)”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答复》(埔食药监投诉复〔2017〕317号),该答复称,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确定,某超市黄埔怡港花园分店是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根据申请人举报情况,被申请人上门到某超市进行了调查,现场发现涉案产品放在散装容器上销售。散装容器外侧有产品合格证标签,该标签显示产品名称:北海干贝;产地:广西北海;产品标准号;SC/T3207;产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245050200072;保质期:常温180天,冷藏300天;保存:常温保存,冷藏更佳;生产日期见包装;经销商:北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销售台账。而涉案产品散装容器上附产品合格证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合格;生产日期:2017年7月21日;鉴于涉案产品加贴标签为某粘贴,其标注产品包装日期:2017年10月15日,保质期:2018年11月14日;产地:北海;等级:合格;据此,被申请人结合国家水产行业标准SC/T3207-2000干贝标准第6. 4项规定及某超市提供的检验报告载明产品等级为二级,认定涉案产品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申请人不服其认定,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存在如下问题:1、涉案产品虚假标注产品等级;2、涉案产品销售环境不符合产品贮存环境;然从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复函可知,被举报人某公司仅能提供涉案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亦无法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但在事实认定方面,突然又冒出了一张检验报告,其行为明显不当。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调查结论对于涉案产品是否由供应商所生产,尚不得而知,而申请人自行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由被申请人所认定的被举报产品生产商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分装)、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分装)、蛋制品(再制蛋类)、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珍珠、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工艺品、五金交电、服装的销售。理论上并不涉及水产品的生产。

其次,是关于涉案产品的产品质量等级问题;经申请人查阅,国家水产行业标准SC/TT3207仅有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上述等级并未包括合格。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亦属于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等级的产品。鉴于申请人所购买商品保质期仅为一个月,结合国家水产行业标准 SC/T3207对于干贝一二等级产品的保质期限应为12个月,而三级产品的保质期仅为三个月;申请人认为,应直接认定涉案产品为三级产品。进而认定涉案产品在常温状态销售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水产行业国家标准SC/T3207第6.4 项。

最后,是关于涉案产品是否为二级品的事实认定。从被申请人判定来看,涉案产品属于二级干贝。唯一依据就是被举报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上述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调查结论中进行论述,申请人亦不清楚其是否合法。所以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调查检验报告时,一并对上述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判定,并确定该检验报告与涉案产品是否同一批次进行认定。当然,就算涉案产品真的被认定为二级品,结合涉案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将实际生产日期2017年7月21日标注为2017年10月15日)和延长保质期(按照二级品一年保质期,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截止2018年7月20日,而被申请人调查结论涉案产品保质期截止2018 年11月14日,被延长了4个月),同样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和时限合法

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在业务邮箱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广州市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店(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干贝(中)”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及相关事项。

2017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书面受理函《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业务邮箱发给申请人。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书面答复《关于“干贝(中)”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答复》,于2017年12月19日邮寄给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和时限合法。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至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被举报产品“干贝(中)”在售,在散装容器的外侧放有该产品合格证标签,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及食用方法、经销商等信息。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收集了产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产品进销存台账等证据材料。

三、被举报人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

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明确记录了“该店能提供北海干贝供应商的有效证照、北海干贝的检验报告及进销存台账”,在《答复》第(二)段中的相关表述仅是对调查情况的概括说明,并无相关规定要求把调查中被举报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在答复的同一段落中一一列举。且在答复后文中也提及被举报人可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四、涉诉产品生产商为北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举报产品“干贝(中)”生产商为北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5020021880)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245050200072)食品类别为:水产制品、蛋制品、水果制品(分装),其中水产制品品种明细:干制水产品:SC/T3207《干贝》、SC/T3209《淡菜》、SC/T3204《虾米》、SC/T3206《干海参(刺参) 》、DBS45/019《干制动物性海产品》、GB/T23597《干紫菜》、SC/T3208《鱿鱼干》。被举报产品为干制水产品:SC/T3207《干贝》。

五、申请人在举报中并无提及产品等级问题

(一)申请人在举报信中仅提及“涉案产品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销售环境温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并未提及产品等级标注问题。对于申请人未提出的事项,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对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反馈做出规定,并无规定要将投诉信中未涉及的事项作为必须反馈事项。

(二)“干贝(中)”的检验报告(No:H17-WT0288)是由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标有中国计量认证(认证号:CMA162020110518)及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证书号:(2016)(桂)质监验字011号)。在无证据证明由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合法或者无效的情况下,相关规定并无要求行政机关需要对所有提供的材料合法性进行核实认定。检验报告显示:检验依据为SC/T 3207-2000《干贝》、等级为二级,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SC/T 3207-2000标准要求。被举报产品“干贝(中)”是北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二级品。

(三)产品标签上标示“等级:合格”与该产品为二级品并不冲突。合格的产品可包括一级、二级、三级。

六、涉诉产品标签标示的保质期符合规定

(一)散装食品广义上的标签分为两种标签:一是散装食品容器上附加的产品合格证标签;二是产品经称重后打印的标有价格的称重标签。干贝(中)的产品合格证标签上标示了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及食用方法、经销商等信息;称重标签上标示了生产(包装)日期、有效期、产地、等级、单价、重量、零售价等信息。

(二)根据SC/T 3207-2000《干贝》6.4贮存“本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的库房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常温下,本产品的一、二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三级品在温度低于4℃时保质期为3个月。”的要求,被举报人提供了“干贝(中)”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明确标明该产品等级为二级,产品“干贝(中)”的产品合格证标签上标注保质期:常温180天,冷藏300天,180天即为6个月,在标准要求12个月保质期的范围内, 产品“干贝(中)”的保质期符合以上标准要求。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该价格标签上标有生产(包装)日期:2017/10/15;保质期:2018/11/14;……”,产品价格标签为称重后打印的称重标签,经与申请人举报信中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进行比对,该称重标签上标有“生产(包装)日期:2017.10.15;此日期前食用:2017.11.14”,其中“2017.10.15”为产品称重后的包装日期,产品实际生产日期已在散装容器上附加的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示为“生产日期:2017年7月21日”,并不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称重标签上标示“此日期前食用:2017.11.14”,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表述的“保质期:2018/11/14”,日期不一致仅是笔误,根据产品实物图片可核实标签标示情况,并不存在延长保质期的情形。

本机关查明: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某超级市场黄埔怡港花园分店(登记名称:广州某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黄埔分店)(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干贝(中)不符合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穗埔药监投受〔2017〕278号),并于次日通过业务邮箱送达给申请人。

2017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68号201房、2楼202铺;208号101铺、201铺、202铺、203铺的被举报人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干贝(中)”在售。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生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经销台账等证据材料。

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干贝(中)”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埔食药监投诉复〔2017〕317号)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遂复议。

2018年2月5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挂号信封面、EMS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收悉涉案举报事项,于次日书面受理后,于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处理程序合法。

二、涉案举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的由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17-WT0288),其送检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与涉案被举报产品(2017年7月21日)不属于同一批次,除检验报告外,被举报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产品等级,被申请人仅依据上述检验报告认定涉案产品为“二级品”,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中,存在保质期列为2018年11月14日的内容,系笔误,希注意。

再,本机关不属于北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对其检验资质是否合法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干贝(中)”投诉举报情况的答复》(埔食药监投诉复〔2017〕317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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