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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报省政府审批及备案的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材料的信息公开义务机关

裁判要旨

涉案信息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文本,报省政府批准全部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安吉县政府关于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报省政府批准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其制作机关并非浙江省政府,而应为安吉县政府。因此,无论浙江省政府是否实际持有和保存该信息,其均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义务。

基本信息

叶根来、翁政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最高法行申4864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政府信息公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合 议 庭 :  白雅丽 耿宝建 汪军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叶根来 翁政芳 夏树理 王云来 程美萍 孔月姑 王芳 王金法

被申请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书性质:裁定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根来,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政芳,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树理,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来,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美萍,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月姑,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芳,女,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法,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家军,省长。


一审原告:胡冬根,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4864号


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胡冬根(以下简称叶根来等9人)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浙江省政府)规划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驳回叶根来等9人的诉讼请求。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以下简称叶根来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浙行终124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叶根来等8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政府收到叶根来等9人的申请后,作出答复意见告知其浙江省政府未制作、保存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总体规划已由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吉县政府)主动公开,并告知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答复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叶根来等9人的诉讼请求。叶根来等8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叶根来等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2015]320号《关于叶根来等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判决浙江省政府按照叶根来等9人申请表描述提供所保存的相关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浙江省政府收到叶根来等9人的申请后拒绝提供叶根来等9人所需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因网页获取的规划文本出现阴阳本,为了辨清事实真假,才向省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规划文本依法由湖州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及备案,省政府拒绝提供严重侵害了叶根来等9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由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应为制作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信息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文本,报省政府批准全部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安吉县政府关于安吉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报省政府批准文本材料(规划文本)”其制作机关并非浙江省政府,而应为安吉县政府。因此,无论浙江省政府是否实际持有和保存该信息,其均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浙江省政府作出答复告知叶根来等9人其未制作、保存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告知其申请公开的总体规划已由安吉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并告知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叶根来等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叶根来、翁政芳、夏树理、王云来、程美萍、孔月姑、XX、王金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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