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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却“被自动离职”,职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简介

2012年5月3日7时30分,魏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魏某主张其是新顺怡印花绣花厂员工,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向中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新顺怡厂则主张事发前的4月6日已以《通告》形式向全厂公告魏某旷工三天、自动离职,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但新顺怡厂却拒绝协助该局对魏某同工种的员工进行调查,且其人事主管李某先后两次陈述魏某最后上班时间不一致(一次与魏某主张吻合、一次与新顺怡厂主张一致)。中山市人社局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魏某为工伤。新顺怡厂不服上述工伤认定,提起诉讼。


院判决

该案经中山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顺怡厂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新顺怡厂应承担相应举证不力的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拒不协助调查不是“免责宝典”

在劳动者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并提供了一定表面证据的情况。

在相关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本案人社机关在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认定用人单位未充分举证,采信新顺怡厂人事主管李某有利于劳动者的陈述,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魏某系上班途中”,其证据甄别合理,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正确。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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