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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私立学校教育设施也具有公益性,依法不得办理抵押


案情


甲艺术学校系一所私立学校,2017年5月因扩大办学规模需要,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其所有的教学楼及土地提供抵押。上述借款到期后,甲艺术学校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艺术学校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依法对甲艺术学校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艺术学校以其所有的教学楼及土地提供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私立学校不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教育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私立学校和公办学校只是投资渠道上的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故案涉甲艺术学校的教育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不得抵押,其抵押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本案中,甲艺术学校是一所由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并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准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该学校应当属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其教学楼及土地属于社会公益性的教育设施,其与公办学校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

二、学校不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学校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应当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故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中甲艺术学校以其所有的教学楼及土地进行的应当认为无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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